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一方可以撤銷嗎
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通常意義上來說,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優先於法定的夫妻財產分配方式的。在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時,一方可以撤銷嗎?
有這樣一個案件發生於上海:A、B於2005年結婚,二人在婚後3年育有一子,並在2009年全款購買一套房屋,房產證在2010年下發,登記為A的名字。2012年,A、B離婚,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產歸兒子所有,在兒子年滿18周歲時進行產權變更手續,在兒子成年之前A、B雙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處置該房屋。2016年,A申請補辦產權證並獲得了新的房地產權證。同年,A打算撤銷對兒子的贈與,所持理由是產權未過戶,贈與行為未完成,要求認定房屋為A、B共有財產。
法院的意見為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便對男女雙方已經產生了約束力。首先,離婚協議是A、B自願簽訂的,反映了雙方對婚內財產的處置合意,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脅迫與欺詐。其次,離婚協議早在4年前就已經生效,如果再任意推翻有失公允,違背誠信原則。最後,房屋過戶手續是一個公示行為,不是房產的重新分配,儘管A、B的兒子未滿18周歲也不影響A、B原協議的效力。A沒有法定的撤銷事由,即使孩子是未成年也有接受贈與的能力。法院准許將房屋所有權認定在A、B兒子的名下,待A、B之兒成年後補辦產權變更手續。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一方不能隨意撤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以上為北京德亮律師事務所對婚前財產協議所做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房地產糾紛業務近十年,希望能給各位讀者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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