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國法律中對「自衛」的定義?
這個問題是我在工作中經常遇到過的,就從公安角度來簡單解釋一下吧,注意,我是從公安角度對自衛來進行解釋的,僅限於現實辦案需要,與法律規定有些許出入,所以僅僅做參考。(笑)
自衛都是伴隨著被攻擊或者襲擊出現的,這時候有限的反抗就可以轉化成自衛,所謂的正當防衛就是在自衛權被保障的情況下可以對自己的反擊行為不受法律制裁,大概就是這麼個意思吧,各位看官就不要咬文爵字了。(笑)
在實際辦案中對自衛(這裡我就把自衛算作正當防衛了來解釋,之外都屬於防衛過當或者是演化成犯罪行為了)要求很苛刻的,這種苛刻有些人也許不能理解,比如受害者再被人襲擊的時候,按照自衛的界定,他如果用拳頭打你,你就不能撿起棒子來還擊,而且你要是用拳頭還擊把他打受傷嚴重了你還得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其實換位思考一下這樣規定沒毛病,因為這樣就防止了有人用自衛這種方式來進行不負法律責任的傷害行為。
如果自衛界定的過於寬泛,就會出來有人拿著刀挑逗你先動手打他,然後一刀致命,例子舉的有些偏激,但是確實能出現這種極端情況。
對於自衛,在這裡我給各位的建議就是,如果挨打,能跑就跑,對方抄傢伙,你也是跑,總之跑是沒錯的。
對於重特大暴力惡性犯罪,自衛就沒有限制一說,你可以隨意發揮,不過遇到那種情況我還是建議你能跑多遠就跑多遠。(笑)
不夠細化,司法實踐里很難實行。但這也許就是立法者的原意。因為,執法者的權力,只有在法律不清晰的縫隙中才能體現出來。水至清則無魚。
雖然法治社會對私力報復行為是否定的,但在公權力不能及時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時空範圍內,面對不法侵害,防衛行為無論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有其正當性。然而,司法實踐中對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使用並不理想。從此若干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不敢或者不善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將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認定為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現象,仍然客觀存在。根據刑法規定,通常認為,成立一般正當防衛,應當同時符合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以上五個條件中,每一個條件之下又涉及諸多具體問題。例如,起因條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的性質和範圍如何具體把握;時間條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如何具體認定;限度條件所涉及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何具體判斷,等等。對這些法律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刑法條文未作明確規定。另一個則是法官的裁判壓力很大。常常會有死者的家屬,親友施加壓力,甚至集體群訪,擾亂社會秩序。當刑事案件的定性需要在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之間做出選擇的時候,嚴格依照法律認定為正當防衛,並非易事,可能出現的結果是「只要打死人就是故意殺人」「只要致人重傷就是故意傷害」。
實踐中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比如武器的等級。若用板磚對空手,為防衛過當,警衛棒對板磚,為防衛過當,槍對警衛棒為防衛過當。但這個時候如果採取防衛行為的是弱女子呢?一個很辯證的題目:女子即將被強姦,捻蛋至強姦者死亡,算不算正當防衛?
設定條件比較苛刻也比較抽象 實務中挺難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者是否防衛過當的 當時辱母案出來的時候爭議點就是其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我感覺中國的法律就是個花架子,面子貨,擺著給別人看的。
大概意思就是,其他國家問起來的話,我有。具體內容條款是否適用現有情況,能否跟得上社會發展的腳步,能夠公正、公平的解決問題?那是我國內政,你就別管了。
所以說,自衛相關的法律定義,有。但是各種細節定義和具體解讀在哪裡?
記得小時候爹媽給買新衣服總要買大一些,說孩子長的太快,買剛合適的穿不了幾天就要重新買了。
從建國到現在我國簡直是光速發展,就像一個小孩才不到12歲但是身高已經快趕上爹媽了,而我國的法律就像是當初爹媽給買的衣服,依然還是3-5歲的。袖子短了,下擺露肚皮了,褲子快到膝蓋了,加一段補一補接著穿。但是衣服瘦了又怎麼辦??撐裂了唄~大大小小的裂紋遍布,看著快露點的地方補個補丁勉強蓋一蓋遮遮羞,能遮羞就行了啊,別想著布料結實不結實,花紋匹配不匹配,顏色是否一樣,針腳是否縝密美觀什麼的了。而其他部位的,那些又不太礙眼的就露著吧。
順便試試匿了的功能。
就是剝奪百姓自覺捍衛自己的權利。被強姦的,要在插入以後抽出來之前才能自衛,還不能過當。自衛如同自慰,你說算,別人不這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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