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入國管理局如何判定公司存在和事業持續性?
外國人在日創業,或經營管理既有事業時,其在留資格為「經營管理」,在日創業初始階段可小規模或少人數。另外,能否取得之後的在留更新申請許可,關鍵在於事業的可持續性。公司營業可能發生赤字情況。但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不發生赤字情況,基本不會對在留資格產生影響。
那麼,日本入國管理局是以什麼為標準來判斷事業所存在和事業可持續性的呢?
關於事務所的確定
a.單一的經營主體下,在一定場所或區劃地進行經濟活動
b.財物生產或提供服務,具備人力和設備,經營持續進行
滿足以上兩點的情況下,被視為符合「事務所存在」,關於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活動,還需要事業可持續性,因此以月為單位的短時間租賃、易被處理的攤位等是不被認可的。
關於事務所,物件(房屋)租賃是基礎,該物件的租賃合同必須標明使用目的為事業用,店鋪,事務所等事業目的,及租借契約者要以該法人名義租賃、使用。
事例1 A在日本經營個人飲食店,雖然已經提交在留期間資格變更申請,但事務所的物件合同上使用目的為「居住」。A若和出租方之間達成作為「公司事務所」,則會被視為「事務所存在」。
事例2 B在日本經營海鮮產品的進出口及加工銷售,已提交在留期間資格認定證明書。雖然該公司總店是董事住宅,但分店是作為工商會所有物件租賃,因此也被視為「事務所存在」。
事例3 C在日本成立株式會社,經營銷售事業,已提交在留期間資格認定證明書,公司事務所和居住部分的入口是分開的,事務所入口設有公司名,另外,事務所設有電腦、電話、事務機等事務機器,因此被視為「事務所存在」。
事例4 D在日本設立有限公司,該法人事業經營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事務所為D的居住所,但調查後發現,郵箱、玄關處無明顯標誌,室內也無事業運營必須的設備、物品,也不存在工作人員的工資簿、出勤簿,室內只有日常生活用品等,因此不可以視為「事務所存在」。
關於事業持續性
因事業活動的種種因素出現赤字決算時,需確認該事業的持續性,即今後事業活動能否確定進行。另外,並不是重視單年度的決算情況,還必須綜合考慮租借狀況等,是按最近兩期的決算情況進行判斷。
1前期和前前期的營業額總利潤
a前期有剩餘金和剩餘金無虧損金的情況
前期有純利潤且前期末有剩餘金的情況,不存在事業持續性問題。即使前期是虧損的狀態,但只是剩餘金減少,並非虧損金,也不會對該事業的可持續性帶來重大影響,因此也會被視為「事業可持續性」。總之,前期期末有剩餘金和剩餘金無虧損的情況,可被視為「事業可持續性」。
b.前期期末有虧損的情況
1) 根據事業計劃、資金籌措等狀況,考慮到將來事業的持續性,需要提交今後1年間的事業計劃書和利潤預算資料,如事業可進行性無疑問,原則上則可視為「事業可持續性」。但是,根據資料內容,可能會需要中小企業診斷士和公認會計士等企業評價能力資格的第三者評價的證明。
2)前期期末債務超過,但前前期期末無債務超過的情況
債務超過的情況,一般企業的信用會下降,有時會危及事業持續性,因此很難被視為「事業持續性」。債務超過不到1年的情況,1年內可具體改善(1年內狀態可調整為債務未超)則可被視為「事業可持續性」。
具體來說,前期債務超過,但前前期債務未超的情況,具有中小企業診斷士和公認會計士等企業評價能力的公認資格的第三者,需提交改善預測申請書,入國管理局會參考此申請書,判斷事業的可持續性。
3)前期末和前前期末都債務超過的情況。債務超過一年以上且債務超過的狀態沒有改善的情況下,事業財務狀況不容樂觀,且1年內未妥善改善時,不被視為「事業可持續性」。
2前期和前前期都沒有銷售額總利潤的情況
企業的主營業務的營業額低於原價時,不被視為一般的企業活動,假如營業外的收益,即特別收益可以確保公司盈利,但因為不是本來業務產生的利益,兩期連續無營業額總利潤,該公司無法繼續主營業務,不會被視為「事業可持續性」。
事例1 根據該公司前期決算書,前期雖虧損,但未造成債務超過。依據第1期的決算,該事業被視為具有可持續性。
參考指標(銷售額總利潤:約60%,營業利潤率:約-65%,自身資本比率:約30%)
事例2 根據該企業前期決算書,有營業額虧損(營業額-原價)的情況,另外,虧損金是資本金的2倍,因此該事業不被視為具有可持續性。
參考指標(銷售額總利潤率:約-30%,營業利潤率:-1000%以上,自身資本比率: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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