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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易錯50處

非權威版本,主要依據是《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學習了最高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起草人肖鋒法官課程後加上些許個人實踐,雜煮一鍋,供各位同行參考,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一、標題和案號:

(一)文書標題法院名稱「xx省xx人民法院」,需完整表述(一般應與法院公章一致,那些名字特別長章都刻不下去的除外),涉及外國人的,應添加「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文書名稱,如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等(不開玩笑,這個地方容易錯,複製粘貼惹的禍)。

(三)案號(與立案登記表和審判管理系統核對)。

二、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訴訟地位。(核對立案登記表和系統)

1.二審:上訴人、被上訴人、一審原、被告、第三人等。一審: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有多個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訴狀列明的順序寫,起訴狀中未列明的當事人,按照參加訴訟的順序寫(敲黑板,這常常被忽略)。

3.二審案件寫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等(不能寫一審原告、一審被告、一審第三人)。其他什麼第三人撤銷之訴、特別程序案件自己翻《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去,下同。

4.僅在交代案件由來這部分出現一次當事人地位,如被告張三。此後,直接寫張三。這樣文書更加精簡清晰(也免得二審法官複製粘貼文書時還要一個個的改訴訟地位)。也建議當事人、代理人寫訴狀、答辯狀等文書時直接寫當事人名字。不要寫被答辯人、上訴人等等,麻煩!

(二)當事人基本信息。

1.對照案卷中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逐一核對當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2.自然人:依次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照身份證)、民族、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戶籍所在地為準、離開戶籍地有經常居住地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實際送達地址可以以送達地址確認書為準,但文書上應按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上地址來寫)、公民身份號碼(注意位數,最高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提倡不寫公民身份號碼,容易泄露公民信息且增加校對難度,但各地實踐中因立案、執行部門的要求很多法院加上了這項)。

3.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需另起一行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用括弧註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4.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的名稱應寫全稱。(逐字對照其註冊登記文件記載的內容)。

5.企業住所寫法「住所xxxx」(實踐中很多寫為「住所地:xxxx」,錯誤,一個句子裡面不能出現兩個冒號),公民寫為「住xxxx」。

6.核對法定代表人信息(核對註冊登記文件)。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分公司、社團、機關事業單位等),應寫成負責人,而非法定代表人。

7.當事人訴訟地位後用冒號,當事人姓名、名稱之後,用逗號。

8.委託訴訟代理人(核對其身份證明、委託手續,不要弄錯代理人、律所、代理許可權等),不能寫為「訴訟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是」訴訟代理人「,沒有委託代理人一說,同時為了在案件中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等時,避免出現法定代理人就不代理訴訟的體系誤解。

法援應寫明法援情況。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寫明姓名、性別、住所,並在住所之後註明具體由何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

9.當事人職業或者工作單位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如果要寫,一定要核實,現實出現了雙方當事人串通,獲取法院裁判文書作為證據證明其職業和工作單位的案例,也不能寫「自由職業」這類統計口徑里不存在的職業)。

10.當事人有曾用名,且該曾用名與本案有關聯的(注意,這是重點,與本案無關聯的曾用名不要寫),裁判文書在當事人現用名之後用括弧註明曾用名。

11.當事人委託本單位人員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寫明姓名、性別(這一點容易忽略,以為是和律師一樣不寫性別)及其工作人員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為」該單位工作人員「。

三、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一)案件由來一一核對當事人名稱、簡稱(簡稱要足夠精簡清爽,比如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青年路支行,簡稱「農行」)、排序。

(二)審理經過部分寫明立案日期及庭審情況。「本院於xxxx年xx月xx日立案後」。(核對立案登記表立案日期)。核對不服一審判決的案件辦理法院名稱、案號。

(三)開庭審理的應寫明當事人出庭參加訴訟情況。(核對開庭筆錄,檢查當事人到庭情況是否與文書一致)。

(四)結案案由與立案案由是否一致。

四、事實

(一)二審案件先寫明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在概述一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裁判結果。(核對上訴狀、一審起訴狀、一審判決書)

(二)訴辯意見應全案考慮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辯意見和提供的證據綜合表述(核對開庭筆錄、證據、代理詞、答辯狀等,不要全文照抄)。

(三)注意經本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有相應證據印證(尤其是時間、金額、數量)。

五、裁判說理和依據

(一)檢查引用法條是否正確。

(二)檢查引用法條順序。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先基本法律,後其他法律。同時引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三)法條數字寫中文一二三,不寫阿拉伯數字。注意「第」,不能寫x條x款。

(四)引用法條用「依照」,不能用「依據」、「根據」。民訴法里沒有「依據」、「根據」的表述。

(五)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時,應當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項序號和條文內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條款序號,在裁判文書後附相關條文(此處劃重點,實踐中很多附條文在後面的做法應予糾正,法條直接完整寫在說理部分)。

(六)在說理最後,可以另起一段,以「綜上所述」(不能簡寫為「綜上」,病句)引出,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支持進行評述。

(七)缺席判決的要記得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加上。

六、裁判主文

(一)裁判主文中當事人名稱應當使用全稱(與前部羅列當事人核對一遍名稱)。

(二)訴訟地位不要寫在主文里(再說一遍,訴訟地位只出現在案件由來一次)。

(三)逐字核對有無歧義、數字是否正確、位數是否正確。

(四)查看判決主文內容與當事人訴請是否一致,如支持了部分訴請,查看最後是否寫明「駁回其餘訴訟請求」。如是二審部分改判案件,不能維持一審「駁回其餘訴訟請求」的判項,因二審的「其餘」訴訟請求對比一審已經發生變化。

(五)訴訟費用寫明確多少錢,誰負擔(注意是負擔,不寫承擔)。有保全費用的也要寫明保全費誰負擔。公告的要寫明公告費誰負擔。裁定駁回的要注意案件生效後退全部訴訟費。

(六)個人不建議寫人民幣在金額前,涉外或者案件中有除人民幣以外幣種出現的才寫,最怕每個金額前都加「人民幣」三字的,生怕當事人誤認為是美元?

(七)訴訟費用問題是法院依職權處理的部分,不屬於訴訟爭議的事項(但凡法院依職權確定的問題,不應該作為爭議焦點),不列入裁判主文,在判決主文後另起一段寫明。因此,當事人在訴狀中其實也不該將訴訟費用負擔作為訴訟請求,你寫不寫法院都會依職權對訴訟費用負擔作出處理。調解書中應參照執行,所以在調解協議中最好也不要把訴訟費負擔寫到當事人調解項目中去。

(八)一審判決中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在判項之後另起一行寫明:「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小夥伴們快把這段話背下來,法考文書題、員額考試考文書寫作題時抄上去,考官會給你加三分)二審判決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屬於二審改判的,無論一審判決是否寫入了上述告知內容,均應在所有判項之後另起一行寫明上述告知內容。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如果一審判決已經寫明上述內容,可不再重複告知(看到這裡估計很多同仁要中槍555555........)。

七、落款

(一)署名。核對開庭筆錄、傳票,以最後一次庭審筆錄上的組成人員為準。

(二)日期。裁判文書落款日期為作出裁判的日期,即裁判文書的簽發日期(核對簽批單日期,年份最易寫錯)。

(三)核對戳。檢查有無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八、印刷標準

(一)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二)雙面印刷,單頁頁碼居右,雙頁頁碼居左。

(三)標題位於版心下空兩行,居中。

(四)案後之後空二個漢字空格至末端。

(五)標題用小標宋簡體二號字,案號、主文用三號仿宋。

(六)審判長、審判員每個字之間空二個漢字空格。審判長、審判員與姓名之間空三個漢字空格,姓名之後空二個漢字空格至末端。

(七)院印加蓋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壓審判員,下不壓書記員,下弧騎年壓月在成文時間上。印章國徽底邊緣及上下弧以不覆蓋文字為限。

九、其他

最後,在文書校對系統濾一遍。

OCR文字識別提取一定要校對,比如形近字「日」和「曰」,「叉」和「又「,標點符號、字母、數字等識別錯誤率極高,要慎之又慎!

持續關注公眾號,請長按識別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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