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戰】境內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註冊材料及相關注意事項匯總
04-16
境內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的分類界定依據國家總局《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總局令第15號)的規定:任何依靠電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體或者重力產生的能量,發揮其功能的醫療器械界定為有源醫療器械。在劃分原則上,基於產品風險程度進行分類,根據醫療器械的預期目的,通過結構特徵、使用形式、使用狀態、是否接觸人體等因素綜合判定,如接觸人體的能量治療器械、診斷監護器械、液體輸送器械、電離輻射器械等有源醫療器械,若在使用失控後造成人體輕微損傷或中度損傷的,即為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如非接觸人體的臨床檢驗儀器設備、獨立軟體、醫療器械消毒滅菌設備等有源醫療器械,若在使用失控後對人體基本無影響或輕微影響的,即為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以上為分類劃分的基本框架,具體品種的劃分參照國家總局頒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境內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材料境內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技術評審需要提交申請表, 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綜述資料,研究資料, 臨床評價資料,註冊檢驗報告,產品技術要求以及 其他注意事項。一 申請表
1.產品名稱
國家總局於2015年12月21日發布了《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並於2016年4月1日實施, 解決了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的規範性問題,該規則同時要求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機構對產品名稱予以審核規範。注意事項:通用名稱含商品名稱,誇大適用範圍,絕對化、排他性的詞語以及企業名、人名等,不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2.結構及組成此部分建議描述清晰、規範,如設備為電源適配器供電、內部乾電池或鋰電池供電,不同形式需要描述清楚,並完成相應的安規性能檢測,明確各型號註冊單元的劃分要求。3.型號規格YY 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第 1-2 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並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實施之後,不同型號之間關聯試驗需進行。注意事項:申請註冊的系列產品型號在申報資料中沒有所有對應型號的研究資料、註冊檢驗報告、電磁兼容報告;不同型號之間安規性能檢測與電磁兼容檢測未進行關聯。4.適用範圍適用範圍應描述清晰、規範,不能存在歧義,注意「用於 *** 的診斷」和「診斷」的區別。
常見問題:產品適用範圍與臨床評價的適用範圍不一致。 產品列入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的產品,建議不要超出免臨床目錄文件規定的範圍。同品種比較的,建議不要超出對比產品的批准的適用範圍。二 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此項資料為綱領性文件,是證明產品安全、有效需涉及的內容,起到對審評思路梳理、查漏補缺的作用。注意事項:證明符合性採用的方法一欄,對符合的相關標準未列明具體標準號,證明符合性採用的方法不充分,證據文件與方法不一致;為符合性提供客觀證據的文件一欄,對於包含在產品註冊申報資料中的舉證文件,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為符合性提供客觀證據的文件一欄,對於未包含在產品註冊申報資料中的舉證文件,應當註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三 綜述資料該項資料類似舊法規中的產品技術報告,是對產品的一個全面了解,輔助審評工作。1.產品描述常見問題:僅僅只是產品結構組件的羅列,未結合產品性能特點介紹產品。如心電圖機一類產品,有的僅僅是一個數據採集及儲存功能,有的不僅有上述功能還隨機附有觀察、回放、列印等功能,未按照不同的產品功能特點介紹產品。對於大型醫療設備,未說明關鍵組件的功能、原理及關鍵材料特性特點, 如數字化 X 線攝影系統,其產品關鍵結構組件建議描述清楚,如:球管功能,採用的靶角、靶材;探測器工作原理、像素、構成材料等。2.型號規格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產品,應當採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或配置)、功能、產品特徵和運行模式、性能指標等方面加以描述。
3.包裝說明包裝研究應包括材料設計、運輸可靠性、安全性研究。4.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選取的同類產品的依據未進行分析,與參考的同品種不具有「實質性等同」,差異分析時僅注意與同類產品相同點的比較,而忽略了不同點的比較。四 研究資料1.產品性能研究注意事項:未見產品功能性需求研究、性能需求研究等內容,質量控制相關指標無確定依據。如動態心電圖機,對輸入動態範圍、輸入阻抗、增益穩定性、定標信號、系統雜訊等相關指標控制要求未明確;產品研究資料制定標準的來源是 YY 1079—2008《心電監護儀》,對於本產品的專用標準 YY 0885—2013《醫用電氣設備第 2 部分:動態心電圖系統安全和基本性能專用要求》未說明不適用原因。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注意事項:生物學評價報告樣品浸提比例為0.125 cm2/ml,未提供其樣品浸提比例的相關依據;未提供與人體有接觸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報告;或者生物相容性評價不規範,應參考相關指導原則和系列標準做出評價;研究資料中生物相容性試驗項目不齊全,企業提供的供應商評價報告存在問題,且部分原材料生物學評價報告不能代替成品生物相容性評價資料,具體可參考《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
3.滅菌/消毒工藝研究注意事項:滅菌工藝驗證報告中驗證產品非申請註冊產品(驗證產品與申報產品在材料、工藝及包裝材料等方面不同),滅菌確認參數與試驗原始數據不一致,滅菌驗證報告中檢測時間不符合標準要求,滅菌工藝驗證與有效期驗證時間不符合邏輯。4.產品有效期過去舊版法規對大部分有源醫療器械產品未規定有效期,新版法規明確提出了醫療器械產品有效期的管理要求,導致企業本部分研究資料缺陷較多。注意事項:有源醫療器械產品有效期研究內容不充分、提供的研究數據無法支持產品有效期。目前有源醫療器械產品有效期試驗未形成一個公允可接受的標準,企業自行研究評估的方法很多,在此,筆者介紹 2 個常見評估方法:(1)通過高完善性元器件等關鍵部件研究確定。根據每一關鍵部件的標稱使用壽命,結合其在設備中使用頻率計算其在設備中的實際預期使用壽命,在此基礎上以某一實際預期使用壽命最短的關鍵部件的計算結果作為整個設備的單周期預期使用壽命。(2)產品的疲勞試驗研究確定。本方法多用於模塊集成型或關鍵部件壽命未知的儀器設備。以關鍵部件或模塊的疲勞試驗(加速試驗)代替數據分析,確定設備的使用壽命。五 臨床評價資料本文僅針對進行臨床評價的註冊申請,對進行臨床試驗的項目不在本文討論。註冊申請人通過臨床評價應得出以下結論: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產品可達到預期性能;與預期收益相比,產品的風險可接受;產品的臨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適當的證據支持。同品種醫療器械定義:同品種醫療器械是指與申報產品在基本原理、結構組成、製造材料(有源類產品為與人體接觸部分的製造材料)、生產工藝、性能要求、安全性評價、符合的國家/行業標準、預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獲准境內註冊的產品。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差異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未產生不利影響,可視為基本等同。 常見問題:臨床評價對比產品與申報產品不具有可比性、對比資料信息不完整、對比結果不具有等同性、文獻資料不足以說明產品的安全有效等;臨床文獻不是對照產品的專有文獻,無法證明該產品與對照 產品的關聯;申報產品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所述的 產品不具有等同性,仍按照此路徑進行臨床評價。六 註冊檢驗報告注意事項:電磁兼容報告中的檢驗型號不能覆蓋所有註冊申請型號。產品首次註冊時申報型號有多種,但電磁兼容檢測報告中只有一種最具代表性的產品。依據標準要求,電磁兼容檢測原則上不接受型號覆蓋,建議每個型號的產品都做電磁兼容檢測或者差異性檢測;若只是產品的應用部分不同,建議企業出具差異性分析說明並連同樣機在註冊檢測過程中遞至醫療器械檢測中心確認。
安規檢驗與電磁兼容檢驗關聯性問題:產品在檢驗過程中會涉及到安規檢驗與電磁兼容檢驗,若產品在電磁兼容檢驗報告中有整改項,應明確整改方式,若影響到安規需補檢,安規檢測過程中同上進行。七 產品技術要求應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內容包括產品規格型號劃分說明、性能指標、檢驗方法、術語及附錄。產品適用的強制性標準中,僅適用標準中部分條款的,應明確說明,並在技術要求中明確採用的具體性能指標。產品技術要求附錄需要按照安規要求提交產品主要安全特徵,編寫要求參照國家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要求。注意事項:產品性能指標採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完整;註冊檢驗報告檢測的指標不能涵蓋技術要 求中所有性能指標,檢測型號不能代表所有申報產品的型號;企業產品設計開發輸入對適用標準的採納研究不充分,未按照相關指導原則採納全部適用標準。《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是由國家總局發布,用於規範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查過程和指導全國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註冊申報的規範性文件。除非申請人提出的替代要求經科學論證不低於指導原則要求,否則應遵循指導原則。建議申請人先在國家總局官網上查詢是否有與註冊產品相關的指導原則,採用並執行指導原則,可提高註冊申請的合規性和充分性。八 其他注意事項1)生產製造信息中各種原料的使用情況與產品結構組成(成分)不一致,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缺少檢驗工序,未對關鍵工序控制點及參數進行重點描述。2)配件為外購的、有醫療器械註冊證產品的,應提交該產品的註冊證、產品標準和說明書、生物相容性報告,環氧乙烷滅菌的還須檢測殘留量。3)產品風險分析資料中缺少對剩餘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定內容。4)說明書和標籤樣稿中產品性能過於誇大, 未刪除商品名稱。說明書和標籤樣稿缺少《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要求的部分內容;非《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要求的內容不能有。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