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家庭成員的範圍,反家庭暴力法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家庭成員的身份主要是因血緣關係、姻親關係、收養而形成,具體而言,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因收養關係而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等。此外,反家暴法在附則中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可見,為了與其他法律對家庭成員範圍的界定保持體系上的一致,雖然反家暴法也對「家庭成員」與「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作出了區分,但是後者的家庭暴力行為依然適用該法。另外,根據文義解釋,對於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即使施暴者與受害者沒有共同生活也適用該法,比如分家的大哥與二弟等;對於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如果施暴者與受害者是共同生活的,也適用本法,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同居的未婚夫妻、扶養人與被扶養人等。
如此規定,實際上與其他國家反家庭暴力法律對「家庭成員」的寬泛界定是很接近了,後者認為「家庭成員」不僅包括相關親屬,還包括同居、親密關係等。例如,我國台灣地區甚至將「前配偶」也納入進來。但是,目前我國對於家庭成員範圍的界定還是採取了限縮立場,比如「丈夫與前妻」,如果二者不再同居,那就既不屬於家庭成員,也不屬於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因而難以適用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