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燈下黑」,使用手段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中小股東如何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維護公司權益?

背景: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由於此類案件並不常見,相關實體裁判觀點雖然可以找到,但是關於提起立案起訴時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問題,一直是個困擾,經常是律師沒有重視,法院立案人員也不甚清楚,導致這類案件立案的一次性成功率相對比較低,有的案件甚至走到審理階段因為主體的不適格性,被駁回起訴。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經過反覆查閱法條和判例,以及與律師、長期審理公司糾紛的審判法官探討交流後,得出以下總結,僅供參考。

問題:中小股東在企業管理中往往處於邊緣地位,如果大股東「燈下黑」,使用手段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如侵佔公司貨款,挪用、轉移公司財產,另立公司成為原公司供應商低價高賣、成立競爭性公司盜用公司客戶信息等),中小股東如何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維護公司權益?

答案: 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中,實踐中往往存在被告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公司公章掌握在被告手中,股東無法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當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時,可以由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以公司名義對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以由公司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即當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未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由符合一定持股條件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原告為公司,提起方式有三種:

一、法人能夠簽名並加蓋公章;

二、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作為訴訟代表人簽署起訴狀,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三、股東履行前置程序,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或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後,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訴訟請求的內容仍然是要求被告向公司償還相關款項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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