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權利剝脫學生上課的權利么?
物理老師,不讓我上她的課,基本上她的課一開始,她就會讓我去辦公室,我每次也都很服從。但是我就是想問問大家,一個老師是否有剝奪學生上課的權利?謝謝大家。嗯好,補充,九上開始她來接受我們班剛來就說到我們是一群以後沒有機會在社會立足的人,人渣渣子,我物理不好,他也就對我特別針對,基本就屬於沒事找茬的那種,我為次也問過她,為什麼你對我這麼不講理?他說等你物理考到了40分我就跟你講道理,進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我考到了50她在班裡說到你們完全可以不選擇做渣子,他都可以考到50。還有次冬天嘴唇乾裂的厲害,就買了一隻唇膏,被他看了見後直接從3樓扔了下去,自此以後,我基本不上他的課,(屬於人在教室心在外面的那種)但是他還是會有事沒事得來挖苦我一句。言語實在很刺激人,並且還都是當著大家的面。 最後我就想問面對這樣的老師。做學生的就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么
絕對不能籠統的認為老師把違紀學生請出課堂都是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教育法》第42 條第1 款規定,學生享有「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 的權利,其中包括學生的上課權,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同時存在的,享有一定的權利就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學生履行了義務才能更好地享有其權利。學生不履行其義務,當然就不應享受相應的權利,即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教育法》第43 條規定,學生應履行「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行為規範,尊敬師長,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的義務,學生上課權的享有以其履行上述義務為前提。
所以,如果學生在課堂上有一兩次違紀行為,使教師無法行使授課權,且經教育可以改正的,如果教師不教育違紀生就將其逐出課堂或者教育了違紀生且也知其改正了,仍將其趕出課堂,這事可以認為教師已構成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違法行為。但是如果違紀超過三次或三次以上,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而又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進行判定,判定該學生是否適合在普通學校進行學習。如果判定為適合,那麼該教師不得無故將你逐出課堂,如果不適合,應當將你轉校至工讀學校或者殘障人士學校進行學習。所以按照題主描述的情況該名教師已經違反了教育法,即學生未違紀的情況下濫用教育權將學生逐出課堂,或是明知學生可能擁有智力低下或其他不適合就讀於普通學校的屬性,卻不向上級組織彙報,對學生進行適應性判定,反而放之任之,僅僅逐出課堂,是瀆職的表現。
以上沒有,這是你的受教育權,而且他的做法超過了教育法規定的管理權的許可權
當然了,事後幫你開小灶就例外了
還有什麼類似上課讓你站著,讓你一個人坐在後面上課,都是合理的
但不能不讓你上課
小僧乍一看本以為這是一個中學生提出的問題,覺得好尷尬!再一看這是一個大學生提出的問題,小僧覺得實在是尷尬極了,老師為什麼對你意見這麼大呢?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讓一個大學老師,從大一的時候就看你不順眼而且耿耿於懷變本加厲?大一的時候,某個專業課,那個老師無緣無故的找我麻煩,沒事找我事。難道說是你的長相勾起了老師往昔的不堪回首的記憶?如果你確認自己沒有錯,看你們這架勢已經是勢同水火了,小僧就不建議你們好好溝通一下了。這學期,老師變本加厲,剛上課,剛要點名,就把我趕了出去,然後我問老師,我咋啦?老師又吼了我一句讓我出去,然後我問老師,這節課算我來了嗎,老師說不算,針尖對上麥芒了,都不怎麼省油啊!小僧知道你們已經沒什麼好談的了,所謂溝通只會讓僵局變得更僵,我是真的想不通既然你沒有錯,老師也沒有病,那麼這一切到底是為了什麼?就事論事老師是沒有權力在上課的時候將學生趕出去的,如果有,那麼請你聯繫輔導員如實向所在院系甚至學校書面反應情況直至問題解決為止。我就不信了還沒個說理的地方了還?那麼多學生看著呢是吧,怪誰不怪誰誰心裡還沒桿秤?
我覺得沒有,本質上來說,你交學費受教育應該是個勞務合同,不讓你上課顯然違約了
一 如果純粹把學生趕出去,那就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學生影響了別人學習或老師授課,也就是說侵犯了別的學生的受教育權,那麼老師有一定權利暫時將其趕出教室,但不能第一次就把學生趕出去,必須在教育過該學生且該學生仍然未改正的情況下趕他出去。第二種,學生未損害其他學生的受教育權,比如沒做作業或者沒帶書或者上課開小差,玩手機,睡覺,那麼老師沒有權利將其趕出教室,即剝奪此學生的受教育權,按照法律這個老師可以因其違法行為受到處分等相應懲罰。具體可以參考《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等。(初中以上屬於義務教育範圍之外,但學生仍然享有受教育權)
二 老師除了把學生趕出教室還令其罰站等等,那麼這屬於體罰,這是違法行為。
另外補充幾點比較具體但經常發生的情況。
一,老師沒有權利沒收學生手機,老師只能教育學生(包括必要的合法的批評懲戒警告等手段),但不能侵吞學生私有財產,因為學生屬於公民,任何合法公民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二,老師不能說學生笨,理論上算違法行為。
三,老師不可以不教育學生就直接實行懲罰措施,這點上面提到過,比如學生第一次違紀就把學生趕出去。這是瀆職。四,老師和同學口頭約定的班規等亂七八糟的東西不具有合法意義,也就是說,那些所謂的規定只要不成文,都不作數。最後,大家要記住,學生和學校相當於一份合約的甲乙雙方,而老師是國家從事教育的人員來學校提供相應服務。但是,拋開法律層面講,學生不好好學習雖然也是正當權利(相當於自願放棄受教育權),但最終對不起的是你自己。
最後的最後,學生要尊重老師,這一點很重要,這是法律里明文規定的,享受受教育權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義務,兩者是同生同滅的。只要學生還在享受受教育權,那麼學生尊重老師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為什麼呢?因為你之前嚴重影響秩序?他沒有向其他同學解釋一下嗎?那你還想學嗎,不想學就算了,還想的話就得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讓父母找他談一談,不過你得把之前的毛病改掉,不然沒意義。
我比較在意的是「他」還是「她」。
感覺信息量好大。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