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要求自己的,深以為然,卻有人說太過薄情又言道德是法律的最後底線卻被詬病道德綁架這中間的界限在哪?

很矛盾,我總覺得別人怎麼做是別人的事,我管好自己就可以了,但是突然有一天覺得這樣的自己好像太冷血了,emm這個問題是不是太大了


關係有點不對,法律才是道德的底線,法律之要求是你在道德的最底線上方生活。

並不是說有法律了,道德對人就沒有約束力,道德和法律以及其他行業標準之類的規則共同構成這個社會的運轉規律,甚至道德在社會運轉上有著更大的比例。

而在此背景下,會出現如下你的疑問,不違反法律就好了,你可以免於被國家懲罰。但是,人是社會動物,一旦你違背了道德,要遭受的是人心的譴責或者是其他社會成員的疏離,這是道德約束人們行為的生效方式。但是與法律的區別就在於:道德沒有一個明確、成文,可執行的標準。

大部分的道德標準在一定的社會範圍內的得到了絕大部分人的認可,並且予以規範的,就如一些基本的:講禮貌,講衛生、不欺負弱小。一旦你不講禮貌不講衛生欺負弱小恃強凌弱,你會被周圍的社會成員譴責、疏離。

而後,會有一部分道德是模糊的,你作為,會得到周圍社會成員的稱讚,你不作為,沒有人會埋怨你,但如果你周圍的社會成員都做到而你做不到的時候會降低一些你的社會評價。例如:助人為樂、團結友善、勤學好問等。

而最容易讓人產生道德綁架感的是另一部分的道德:即十分模糊,模糊到了可能A認為可行的道德標準,不一定會在B的心中得到認同:是否應該愛護貓狗、一個小孩子(老人)在地上躺著,是否應該扶起來。讓人覺得挺可悲的是,現在愛國本該是第一種的,現在卻可能要被分到這一部分里。道德綁架就來源於這裡,就是一個人或者一群人用自己的模糊的這一類的道德標準去要求了別人。當道德標準發生衝突,而一人,一群人要求另一群人也這麼做的時候,這就是道德綁架了。


謝邀

道德與法律,這題目好大。

我寫得比較鬆散,想到哪裡就寫到哪裡,興許會有前後矛盾之處,還請見諒。

道德

講一個段子先:

某日王陽明與弟子講學至深夜,一個學生弄不明白良知究竟是什麼。

突然,房上瓦響,從樑上簌簌地落下一些灰塵。緊接著,門外一陣騷亂,衛兵大喊抓賊。須臾,房門敲開,一個灰頭土臉的小偷被衛兵押了進來,等候陽明發落。王陽明讓他們散去,指著小偷對眾人說,我把他的良知找出來,你們就明白了。

說著,陽明向小偷道:「把衣服脫了。」眾人大惑不解,小偷更是驚懼交加。奈何被抓了現行,身不由己,只得戰戰兢兢,依言而行。陽明不停地叫他脫,一直脫到只剩一個褲衩。 這回,任憑疾言厲色,小偷卻是死活不肯再脫,並高聲喊道:「打我也罷,殺我也罷,就是不能再脫。」陽明問他為何,小偷支支吾吾說不出來。

陽明指著他向眾人道,這就是良知。

正如孟子曾經曰過的:「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

那麼,這個與生俱來人皆有之的良知,又是來自哪裡?

宗教的解釋是:這是上天賦予的。就像康德最為人們熟知的一段名言:「有兩種東西,我對它們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們在我心靈中喚起的驚奇和敬畏就會越歷久彌新,一個是我們頭上浩瀚的星空,另一個就是我們心中的道德律。他們向我印證,上帝在我頭頂,亦在我心中。」

東方文化對康德有很大的影響,孟子說的「非由外鑠我,我固有之」的良知,就是康德的「先驗道德律」。難怪尼采稱康德為「柯尼斯堡的中國人」。

如果把上帝的旨意理解為我們內心的良知,宗教就好理解了。正如特雷莎嬤嬤的那首小詩《無論如何》中寫的:

人們往往不理智,缺乏邏輯性並以自我為中心;

原諒他們吧,無論如何。

如果你善良,人們會指責你懷有自私和不良動機;

仍舊善良吧,無論如何。

如果你成功了,你會贏得一些假朋友和一些真敵人;

還是去成功吧,無論如何。

如果你誠實和坦率,人們會欺騙你;

仍然誠實和坦率吧,無論如何。

你花數年時間所營造的,有人會在一夜之間將其摧毀;

繼續營造吧,無論如何。

如果你找到了安寧和幸福,他們會嫉妒你;

依舊歡樂吧,無論如何。

你今天做的好事,人們往往明天就會忘記;

仍然去做好事吧,無論如何。

你將你擁有的最好的東西貢獻給世界,再多也不夠;

繼續將最好的奉獻給世界吧,無論如何。

你瞧,歸根到底,這是你和上帝之間的事,而決不是你和他人之間的事,無論如何

你把詩中的「上帝」替換成「內心良知」試試看,基本意思不變,意境略差。

法律

我有個朋友,以前他在浦東上班,總是找個犄角旮旯違章停車,雖然多次被罰,依然如故。

問其為何,朋友給我算了本帳:

他所在的寫字樓車位月租是1500,折算成每天大約為70塊。違章停車被抓一次是200塊,就算平均每三次違停被抓一次,還能省10塊。經過實踐檢驗下來,大約一個多星期被貼1次條,1個月被罰800塊,比正常停車節省700,何樂而不為?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所謂的法律,不過是給違法行為標明了價格,只要你肯付出相應的代價,就可以隨意享用那些行為。至於價格定貴了還是便宜了,這就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有人說:如果有20%的利潤,資本就會蠢蠢欲動;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冒絞首的危險;如果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踐踏人間一切的法律。(原作者好像是英國一個財經新聞記者,後來這段話被老馬引用而為我們所熟知)

但是仔細推敲,這話不合情理。你說比爾蓋茨,巴菲特,馬雲,劉......額~劉先生還是算了。你說這些富豪會為了100%的利潤去觸犯法律,甚至冒著上絞架的風險???能冒這種風險的都是窮瘋了吧!!!要麼窮死,要麼絞死,那還不如鋌而走險。從風險回報比的角度看,失去的只是鎖鏈,一旦成功將贏得整個世界。這樣他們冒著上絞架的危險,踐踏人間一切法律的行為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了。

另一種可能性是,從你內心的道德感來說,干某些傷天害理的事情是要挨千刀的,但實際上法律並無此規定,僅僅是罰酒三杯。所以有人就樂此不疲,為了100%的利潤高興認罰。

前些年有簡訊詐騙,不小心點到一個鏈接馬上就被扣掉幾塊錢,為什麼屢禁不絕?因為按照我們的法律,抓到也不過是三到五倍的賠償,受害者犯不著報案,警察犯不著去抓,罪犯也不在乎賠償。如果是三到五萬倍的罰款,並可以抽取20%獎勵報案人你試試看,還會有地溝油嗎?還會有假疫苗嗎?他們內部的員工經得起這誘惑嗎?是不是還能節省刑偵警力,提高社會效率?

所以,法律的目標是約束禁止某些人類行為,那麼就應該從獎懲的角度來制定法律條文,賠償屬於莫名其妙的和稀泥。假如法律無力禁止某些行為,那麼就說明懲罰的力度還不夠,還需要加大。。

另一方面,假如一個人本來就快要死了,那麼無論你怎麼懲罰他都是沒有意義的,腦袋掉了不過是碗大的疤。所以我們需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消滅貧困。不應對他人的苦難視而不見,假如一個人為麵包犯罪,那麼這個社會就有罪。讓人人擁有免於飢餓的自由,才能減少報復社會的惡性事件發生。

法律的來源

法國經濟學家巴斯夏講過一個很有趣的虛構故事:

某個生產鐵的巴黎工廠主看到商人從比利時進口低價鐵,他大為生氣,怎麼辦?如果他自己全副武裝跑到邊界線上阻止進口交易,那麼顯然是違法的,會被抓起來投入監獄。另一個辦法是跑到巴黎向議會講一套歪理,然後,國會就通過法律,對國產鐵實行貿易保護。於是,原本合法進口鐵的商人行為變成了違法,阻止商人進口鐵的行為從違法變成了合法。那麼,法律豈不是變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巴斯夏認為,法律不過是一種集體防禦力量,它來源於個人的正當防衛。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衛個人的正當權利而不是侵害它。換而言之,在沒有法律之前,個人的權利就已經存在了,法律只能保衛這些權利而不能憑空的任意創造出權利來。

以這種觀點來看,自由貿易是人類天然正當的權利之一,貿易保護法(實際上是不保護貿易法)侵害了人類天然權利,讓法國人不能自由購買比利時的低價鐵而只能購買巴黎鐵工廠主的高價鐵,損害了絕大多數法國人的正當權利而肥了巴黎鐵工廠主(也許還包括他的僱員)。因而這種法律是非正義的,是掠奪性的。

當法律變成了可以通過公共暴力任意創造權利來的工具時,人們就會競相爭奪立法權,企圖通過立法來對公眾進行掠奪。只有當法律回歸它的正當防衛性質時,正義才能降臨,保護每一個人。

另外,(不是巴斯夏的觀點)富人才需要僱傭保鏢來保護自己的財富,窮人不需要,所以公共安全開支應該由富人來承擔稅務。

公認的千年第五思想家

「在先權利」觀念在西方由來已久,《獨立宣言》也好,《人權宣言》也罷,之所以被稱為「宣言」而不是法律,就是因為他們認為人類擁有的先天權利不是法律創造出來的,僅僅是通過宣言加以明確。這些思想可以追溯到最偉大的基督教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那裡。

在新千年到來之前,英國BBC曾發起過一個「千年思想家」網上評選,歷時一月。馬克思在這次評選中排名第一,阿奎那排第五。有人根據這次網上評選的結果稱馬克思為公認的千年第一思想家,那麼阿奎那就是公認的千年第五思想家了。

阿奎那把法律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是永恆法,就是《聖經》上的摩西十誡這些。體現「上帝對於創造物的合理領導,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樣具有法律的性質……」其實《聖經》是我們通俗的叫法,正式的名字叫《約》,按耶穌誕生前後分為《舊約》與《新約》,是上帝為人類訂立的約法之意。

第二層是自然法,是理性動物「在某種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並由此產主一種自然的傾向以從事適當的行動和目的。」

「自然法包含著一切有利於保全人類生命的東西,也包含著一切反對其毀滅的東西。第二,在人的身上有一種根據人與其他動物所共有的天性而進一步追求某些比較特殊的目的的傾向。由於這種傾向,就有自然教給一切動物的所有那些本能,如性關係、撫養後代等等,與自然法有關。第三,在人的身上有某一種和他的理性相一致的向善的傾向:而這種傾向是人所特有的。」

簡單說就是人類天然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正如傑斐遜起草的《獨立宣言》:「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來平等,他們都由造物主賦與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不過——

聖托馬斯是決不會寫出這句話來的。他所強調的不是權利而是義務,不是單獨的個人而是公共幸福。雖然人們都帶有共同的人性,他們在國家裡卻不是平等的:事實上,能夠考慮到他們的決非等同的能力的政治組織形式,才是最好的政治祖織形式。雖然人們的精神無疑地是自由的,他們在國家裡卻並不自由:只有在他們接受一種並非由他們直接制定的秩序時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人們在思想、結合或財產方面沒有不可讓與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看,聖托馬斯對於財產的見解是很有趣的。我們在這本選集里收進了幾段討論這個問題的文章,雖然這並不能夠正式地算作聖托馬斯的政治論文。研究社會學說的人將在其中找到一些可供思考的有價值的資料。我們在這裡應該指出,私有財產制只有作為一時的權宜之計才是正當的。自然法所能告訴我們的是,上帝為了人們的使用和利益而創造了物質財富。「私有財產權並不違反自然法,而是由人類的理性所揭示的對於自然法的補充。」私有財產雖然是允許存在的,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必要的,卻不能並且也不應該損害公共幸福。因此,窮人被逼向另一個人拿取多餘的財物並不算是盜竊。園此,單純為了利潤而積累財富也是應該譴責的。在貨物的交易中只能允許獲取適度的利潤。由貸款而得的利息收入是地道的重利盤剝,並且是一種罪孽。這裡絲毫沒有把私有制或對於財富的追求看作是一種「自然權利」的意思。事實上,倒是規定了一切條件,由國家全面地干預經濟生活的管理和調節工作。——《阿奎那政治著作選》英譯者序言

這位公認的千年第五思想家與第一思想家之間是不是有許多相通之處呢?

第三層是人法,就是人類成文法。人類成文法與科學十分相似——

在推理時,我們從天然懂得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發,達到各種科學的結論,這類結論不是固有的,是運用推理的功夫得出的;同樣地,人類的推理也必須從自然法的箴規出發,彷彿從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發似的,達到其他比較特殊的安排。這種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

在人的身上存在著一種傾向為善的自然習性。但人們只有實行「某種鍛煉」才能使這種德性臻於完善。??而能夠不靠別人的幫助從事這種鍛煉的人確實是少有的。??所以我們必須互相幫助以獲得那種能夠導致盛德的鍛煉。固然,有些青年由於善良的秉性或教養,或者特別是由於神的幫助,自願想過有德行的生活;對於這樣的青年,只要有父親的指導和勸告就行了。但還有另外一些青年,他們性情乖戾,易於作惡,就很難為忠言所感動。必須用壓力和恐嚇手段使這些人不做壞事。如果用這種方法防止他們作惡,就能保證社會上其餘的人享受太平生活;他們自身也終於會受習慣的力量的誘導,自願去做他們過去只是由於畏懼才做的事情,從而以行善為常事。這種迫使人們畏懼處罰的紀律就是法紀。

對於人類成文法的例外情況(實際上從屬於自然法),阿奎那寫道:

立法者無法預料一切個別的情況,他在制定法律時便力求使它適合一般的情形,以期普遍適用。所以,萬一遵守這種法律會損害公共福利,那就不應當加以遵守。例如,一個城市在被圍期間可能頒布一項法令,命令將各個城門嚴加鎖閉,而這種規定一般說來是有利於公共幸福的。但是,萬一敵人正在追擊一些能對城市安危起決定作用的公民,那麼,如果不開城把他們接進城來,那將是該城的極大不幸。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應當打開城門,這雖然違反法律的條文,卻照顧到那個立法者所注意的公共幸福。

然而,我們必須記住,如果對於法律條文的判斷並不是一個關於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迫在眉睫的危險的問題,那麼,什麼事情與公眾有利,什麼事情與公眾不利,就不是任何人有權解釋的了。

霍姆斯大法官關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詮釋完全照搬了阿奎那的表述。

第四層是神法,神法實際上就是內心的道德律。按照康德的說法,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這一思想顯然來自阿奎那——

神法在其實施懲罰的方面與人法有所不同。既然法律是根據一項已經宣告的判決實行懲處的,法律的懲罰就只用於立法者有能力作出判決的問題上。人作為人法的制訂者,只能對外在的行動作出判斷,因為正如我們在《列王記上》中讀到的,「人看見顯現的事」。只有作為神法制訂者的上帝才能判斷意志的內在活動,如大衛王所說,「神是內心活動和駕馭手段的探索者。」

奧卡姆的剃刀

等效性原理

維特根斯坦的撥火棍

休謨的難題

納什均衡

美德的起源

不忘初心,與時俱進


首先誰說的道德是要求自己的?孔子嗎?還是孟子?

道德從來都是律人的,以前舊社會,有違道德的人,都會被棍責,甚至浸豬籠。現代人有理了,不違反法律就飄了,被人指責沒道德還反罵別人道德綁架了,實際上是不想承認自己缺德罷了。

大家罵馬蓉,為什麼沒人說是道德綁架?無他,只要站在大部分人利益出發,殺人放火也是合理的,只要違背大部分人利益,隨地吐痰都是十惡不赦,這就是現代人的道德觀念。


只聽過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


道德不僅僅是規範個人,也是規範整個社會群體的一種準則。法律有太多觸及不到的盲點或者說死角地帶,所以法律之外才有道德來約束。不要覺道德規範是不好的,其實道德來自於人們的良知,來自於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當然,道德綁架又是另一回事,它的出發點是為了個人私慾。如果假設我們要實現天下大同,你認為是靠法律更可能實現,還是靠每個人的良知和道德更容易呢? 假設每個人都有高尚的品德,那麼世界會很美好還哪會有人制定法律呢?就是因為並不是所有人都是道德高尚的人才會出現殺人放火才會產生法律去約束。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說,道德是比法律更進一個階段的。 我們中國人有句話叫做「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在一系列的碰瓷事件之後,再也沒人敢扶老人,多管閑事了。前段時間重慶公交墜江時間給我們敲響了一記警鐘,乘客的冷漠終究斷送了自己的生命。其實有時候每個人做出一點點改變,多管一點點「閑事」,世界就不會那麼冷漠,人與人之間也會有更多信任。一個社會中所有人如果只為自己的方便和利益,那麼這個社會的整體效率真的會變好嗎?不見得。讓世界變得更有愛、更溫暖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為正義挺身而出卻又不乏智慧是每個人應該學習和實踐的。


謝謝邀請!

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是一個挺深奧的命題,我試著說一下自己的觀點!

首先,道德與法律都是用來約束人的。我覺得,法律更多的是對人行為的約束,而道德則是傾向於對人的思想認知的約束。法律基於強制,而道德更多的基於自覺。

其次,法律和道德都是人類社會遵守的一種共同的準則。其不同點是,法律則是一種社會契約;道德是一種共性的認知。因此,違反了道德就會受到譴責,違反了法律就會受到制裁。

第三,道德是人類社會的一種高標準的「自律」要求。因為人是一種社會動物,我們要生活就少不了與社會發生互動,不遵守道德規範,你依然可以在社會上生存,但是會受到心靈的譴責,會降低自己的社會聲望,影響他人對自己的認可度,無形中會降低自己的生存質量!所以說,道德是一種高標準的「法律」,她更多的基於自覺,其約束力源自於人們對其潛在後果的自然考量,不存在所謂「道德綁架」的問題。

第四,法律是人們生存發展的最低標準的「他律」要求,是維持人們正常的社會生活不可逾越的底線。人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認識到,一些底線一旦被逾越,就會對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人們把這些底線固化,形成一種契約,就叫「法律」。因此也可以說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層「遮羞布」,是最低層次的道德。一旦逾越就會受到制裁,因此法律更多來自於「他律」,也是必須遵守的底線。

本知乎號「油而不膩的老法狗」專註於解答法律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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