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昨天發布了
審理離婚案程序指引
根據最新指引
趕緊跟著廣仔了解下↓
7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指引》共分六個部分、四十七條,提出諸多走在全國前列的創新性制度。《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成立
家事審判庭或者審判團隊
《指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成立家事審判庭或者審判團隊專門審理離婚案件」;「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應當優先遴選調解經驗豐富、有婚姻經歷和心理學知識的人員擔任」;「離婚案件的審判輔助人員除法官助理、書記員外,還包括家事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從事心理評估疏導的專業人員等。」
庭審不冷靜可設20天冷靜期
《指引》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為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
《指引》明確了冷靜期的兩種類型———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
《指引》規定: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法院認為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決定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法院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期限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法院在情緒約束冷靜期內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或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
而對於情感修復冷靜期,《指引》規定: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暫時不願意接受調解,另一方當事人明確作出主動修復情感承諾,法院認為雙方確實還有和好可能的,可以決定設置情感修復冷靜期。法院設置情感修復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兩種情形當事人須申報財產
根據《指引》,以下兩種情形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離婚財產申報↓
離婚財產申報包括全面申報、專項申報和補充申報,法院根據查明事實需要,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一種或者多種申報。法院要求申報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簽署如實申報財產保證書。
根據規定,離婚財產申報表及相關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全面申報財產包括11類財產
《指引》規定,法院要求進行全面財產申報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申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各自或者共同名義取得,現在仍然以各自或者共同名義所有的全部財產。
申報的財產範圍包括:
1.工資、住房公積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2.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3.車輛、貴重私人物品等價值較大動產;
4.銀行存款;
5.租金、政府津貼、農村集體組織紅利等生產、經營性收益;
6.股權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8.投資型保險;
9.知識產權的收益;
10.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11.其他依法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權益。
當事人以各自或共同名義享有和負擔的債權債務應當一併申報。法院指定全面申報財產的期限不超過20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適當延長。
隱藏共同財產可要求專項申報
《指引》明確: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請求範圍之外的共同財產證據,但對共同財產範圍爭議不大的,法院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就該項財產現在的情況進行專項申報。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共同財產的證據,有較為明確和充分線索的,法院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就該項財產在指定時期內(不限於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後的時期,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的變動情況進行專項申報。
法院指定專項申報財產的期限不超過10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適當延長。
對申報有異議可要求補充申報
根據《指引》,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申報有異議,申請對異議事項調查收集證據的,法院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就該異議事項進行補充申報。法院指定補充申報財產的期限不超過5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未對財產申報異議事項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或者拒絕進行補充申報的,離婚財產申報終結。
拒絕或不如實申報
將不分或少分財產
離婚財產申報終結後,法院應當對該申報的異議事項調查收集證據。
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拒絕補充申報,經核實為瞞報、漏報、少報的,應當認定為故意不如實申報。
而一旦拒絕進行財產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後果嚴重。根據《指引》,將作以下處理:
另外,當事人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後,隱藏、轉移、變賣、損毀部分共同財產致使無法分割的,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依法對其不分或者少分。
編輯:孫黎明、章淼
校核:黃璐翎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金羊網
TAG:離婚 | 婚姻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