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定義分居?男方不同意離婚怎麼去?


男方不同意離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調查搜集有關夫妻分居的證據對離婚案件的審判具有重要意義。但「分居」是一個持續性的狀態,非一次性可以完成的具體動作,針對一個持續性的狀態,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舉證?

一、什麼是夫妻分居?

所謂「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准予當事人離婚。

二、法院判決離婚時對夫妻分居的具體要求

離婚訴訟的原告方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為由,主張解除婚姻關係的,應舉證證明下列事實:

第一,夫妻分居已滿二年的事實;

第二,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

第三,夫妻關係確無和好可能。

當事人在搜集證據舉證證明上述事實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分居的原因。《婚姻法》規定適用本項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並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逃避撫養責任,自然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准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准予離婚。

三、夫妻分居證據的搜集

1、搜集留存相關書證,如分居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2、注意搜集另一方遺留的電子證據。比如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等,重要時建議將這些電子證據通過公證處以「公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

3、尋找證人證言,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4、尋求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政府機關了解夫妻生活的具體情況,並出具證明。

四、楊欣律師提醒

證據決定訴訟的成敗。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但是,當事人通過上述方法搜集證據並不意味著必然勝訴。因為勝訴不僅與證據有關,還與法律規定、訴訟技巧有很大關係,證據僅僅是決定勝訴的一個方面。從證據到待證事實、從待證事實到訴訟請求,這是一個完整的訴訟線條,只有保證這個線條的完整性、嚴密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當事人作為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很難保證上述線條的無懈可擊,這也導致訴訟的結果存在變數。一般情況下,一個事實的發生會遺留很多證據,有的證據是有利的,有的證據是不利的,當事人必須甄別,千萬不能讓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自相矛盾。當事人所搜集的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是否充分,有無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證據補證等等,這些問題都非一個普通人士所能考慮周詳的。因此,對於自己影響重大的案件,當事人最好是在律師的指導下搜集證據,這樣會事半功倍;否則有可能千辛萬苦搜集的證據到頭來一無用處,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償失了。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


如果男方不願離婚,女方非離,該怎樣做


仲裁,或者說服,或者讓男方討厭自己。最後申請法律武器


為什麼會推送給我,我不懂這些,不過看見了就是緣分,就分享個八卦吧。

同村的一個妹妹,人長的俊,在學校不愛學習15歲就被她同學忽悠去家裡住了一個學期,17歲就下了大兒子,陸陸續續有3個小孩,老公本來就不爭氣,受不了了扔下孩子去珠海打了兩年工,老公不同意離婚,也是起訴的,現在帶三個小孩,在家做滷菜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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