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想離婚,我不想冷靜

如果規定1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會怎樣?離婚率會更低嗎?能挽回更多的家庭嗎?

據8月27日消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擬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言外之意,以前1天就能辦完的離婚手續,可能要延長至1個月。有網友調侃,說好的最多跑一趟呢?

為什麼要設定「離婚冷靜期」?

調查顯示,近年來中國離婚率呈上升態勢。民政部公布的2017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7年全國437.4萬對夫妻離婚,比上年增長5.2%。人民日報官微此前更是發文稱,中國的離婚率已連續15年上漲。

顯然,這些年「中國式婚姻」出現了問題,而且「病」的不輕。而此次草案開出的「婚姻冷靜期」藥方,意在治病救人,遏制勢頭。出發點是好的,遏制高離婚率,保障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的確,不少離婚案件,是由於當事人一時衝動而起。如經過一段時間的「冷處理」後,當時還表示堅決離婚的當事人,有可能因考慮不周,回心轉意後放棄離婚,而法院給出的「離婚冷靜期」,恰好起到了緩衝作用。

是否涉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

然而,「離婚冷靜期」絕非「萬能葯」,如果操作不當,不僅耽誤了當事人提出的本該正常離婚的訴求,還有可能涉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這一措施規定,在長達三個月所謂「離婚冷靜期」內,雙方均應保持冷靜和理智,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冷靜期屆滿前七日內,雙方可根據自身情況向本院申請提前結束或適當延長冷靜期;冷靜期內,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可到法院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回起訴。

可是,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絕不能只想挽救草率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同時,就損害了感情真正破裂的另外一些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所以,如果雙方確實滿足了上述條件,就該允許人家離婚,也就沒必要再設立這個「離婚冷靜期」。否則,這一措施就可視為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僅降低了案件審理的效率,還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當事人人身安全如何保障?

也許,在很多國人看來,離婚不是件「好事」,應該勸和不勸離,這種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可是,現實生活複雜而難測,有時離婚對雙方未必是一件壞事,尤其在法律上,離婚沒有好壞之分,就是一個中性的法律結果。因此,在不適用的情況下,一定要謹防對「離婚冷靜期」的濫用。

如果在這個所謂「離婚冷靜期」里,雙方依舊互不相讓,使本來就緊張的關係變得更緊張,導致矛盾更激化,當事人心急如焚,寢食難安,律師也束手無策,就會好心辦成壞事。而此時,若一方轉移財產,那麼,風險和損失該由誰承擔?

更糟的是,如果遇到的是因為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的案件,這就需要快審、快判,否則,就會給受暴力一方帶來更大傷害。而如果遇到此類案件,法院也採用「離婚冷靜期」的方式辦案,只能使情況變得更糟。果真如此,法院還強制要求夫妻雙方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離婚,那麼就有縱容暴力之嫌,甚至可能由於家庭暴力升級導致受害方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如果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

是否會造成懶政現象?

網上更有一種觀點認為,不是說「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嗎?細讀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怎麼好像成了只負責「撤銷申請」和「發放離婚證」的機構?如此一來,手續豈不是更簡化了?似乎更談不上什麼工作量了?

而且,「一個月冷靜期」看似美好,實則客觀上設置了門檻,最終將某些成本轉移到離婚者身上。因為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只針對民政局協議離婚,而不針對離婚訴訟。以後大家離婚就必須到民政局兩次,一次是申請離婚並遞交資料,第二次是去領離婚證。中間相隔一個月,任何一方都有權申請撤回,一個月內不去領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按照這個流程,民政局根本無力去識別哪些屬於衝動型離婚,也沒有婚姻登記條例中賦予的職責,做的只是書面形式審查。

如此一來,民政局倒是清靜了,但除當事人離婚成本增加外,恐怕法院也會莫名躺槍。協議離婚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一旦條件談成,務必迅速領取離婚證,這是離婚實務的基本常識。但一個月的時間太長,變數太多,夠反悔N次了。因此,向撤回離婚的人,往往不是不想離婚,而是條件沒談攏,反悔了。最終,這些人都湧向法院。

可見,「離婚冷靜期」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並及時總結經驗。即便推出了該辦法,也要倍加小心,稍有疏忽,就會導致嚴重後果。當然,這並不是說該叫停「離婚冷靜期」的嘗試,而是想說,究竟什麼時候應該適用「離婚冷靜期」,一定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才能讓當事人去「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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