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真的不是擺設
一、公司章程都規定了什麼,到底有沒有實際用處?
公司章程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權結構,股東認繳出資情況,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職權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聘任、解聘及職權,股權轉讓,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經營期限,合併與分立,解散與清算及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制定的好壞,以及遵守與否,直接關係著公司治理法律風險,尤其是股東結構比較複雜的公司,壞的章程能引發嚴重的法律風險,比如:
案例一,未依章程規定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董事長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大股東兼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將公司匯票向銀行質押,幫助其另一家參股公司貸款。
法院判決:董事長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使公款處於風險之中,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因為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有對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擔保作出決議的職權,而董事長沒有這個權利。
案例二,公司董事會依章程程序解聘大股東總經理職務,無視解聘理由。
三人合資成立環保科技公司,三人共同組成董事會,其中小李擔任總經理。
章程規定:
1)董事會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等職權;
2)董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
3)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才有效。
而後,總經理小李被發現動用公司資金炒股,另外兩名董事決議免除小李的職位,小李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董事會的決議。
法院判決:董事會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及表決方式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至於董事會決議解聘小李總經理職務的原因是公司自治範疇,法院不介入。
二、工商模板,你不在意,就處處是坑!
1. 工商模版中對於利潤分配的規定,可能不適合你
模板章程中通常約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是,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 有所差異,有的股東,特別是運營者對公司的貢獻並不體現在實繳出資中,而且很多公司分配利潤並不會按照實繳出資來,這樣的照搬會導致後續利潤分配出現分歧。
2. 模版中對於投票權規定的和公司實際控制情況,經常出現不一致
模板章程中,董事會,是按照人頭,一人一票,股東會是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計算投票權。
特別是有許多外部股東的情況下,不對模板章程中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策機制進行修改調整,後續出現分歧,很容易導致實際運營者失去控制權,並最終被踢出公司。
3. 模版中對於股東退出公司的條款約定不充分,導致部分股東無法退出也不能享受到收益
模板章程中,一般約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大部分公司並不會對此進行調整修改,導致公司大股東獨佔公司資源,中小股東沒有辦法享受到實際收益或者保證自己退出的權益。
4. 註冊資金以及出資條款存在的法律風險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目前公司法徹底採取認繳資本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並在章程中載明。
所以很多股東會在設立之初,隨意成立註冊資本超大的公司,其承諾的出資額遠遠超過其自身財產可以承擔的範圍,危及個人財產安全。
三、公司章程,到底重點看哪裡,改哪裡?
1. 對於利潤條款章程修改建議
對利潤分配的約定,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按照認繳出資比例分配或者有特殊的優先分配。
實務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也可以由全體股東以其他方式約定。
但是,考慮到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執法水準以及對法律理解的差異,穩妥起見,建議一併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清楚,可以節省眾多不必要的解釋、溝通工作。
2. 對於投票權章程修改建議
對於投票權,包括董事會和股東會,對於大股東來說:可以約定某些股東具有絕對的多數投票權,保證控制權的穩定。
對於小股東,可以就特殊事項有否決權,比如利潤分配規定的修改、新增註冊資本等,包括每年固定分配利潤的份額,比如當年利潤的20%必須分配。
3. 對於股東退出章程修改建議
對於不願意繼續參與公司運營的股東特別重要,根據情況有多種的選擇方式,比如:a 要求公司解散,清算;b 指定大股東購買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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