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能否被剝奪?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如果婚後生育有子女,那麼就會涉及到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在孩子的撫養權確定下來以後,隨即而來的就是孩子的探望權。沒有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是否有探望權?如果有探望權,應當如何行使?如果沒有,法律又應當如何實現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行使作為父親或者母親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的價值?
案情介紹:
2012年3月,男女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女方是第一次結婚,男方是離異後再次結婚。在經過一年時間的相處後,2013年4月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好。2014年5月,生育一子。婚後,男方因為工作種類特殊性的原因,需要經常出差,毫無規律可言。因女方和孩子都需要人照顧,女方搬回娘家居住,女方的父母悉心照顧女方和孩子。2015年3月,經男女雙方商量,決定購置一套房產,認真經營自己的組建的小家庭。2015年4月底,男女雙方以及雙方父母看中與女方父母家比較近的房產,並支付首付款。2015年5月中旬,預購置房屋的房東與女方偶遇,問女方,之前看房子的時候不是覺得挺好的,為什麼現在不要房子了?女方瞬間蒙圈,不止房東所云何事。後來才得知,男方已經單方和房東協商,明確表示不願意再購買房產,並取回首付款。女方得知此事後,覺得男方太不尊重自己。後又因為在共同經營家庭中,對於家庭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理財理念、生活方式等方面所產生分歧漸漸顯現出來。女方在與男方經過友好協商之後,雙方並無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3月,女方起訴離婚。要求:1、解除婚姻關係;2、依法分割共同財產;3、由女方撫養孩子,男方支付孩子的撫養權。
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男方認為,雙方的婚姻關係經過出現了裂痕,難以維繫,願意離婚,對雙方所有的共同的財產也沒有什麼爭議,認為各處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僅對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和探視權產生了爭議。
法律分析:
第一、撫養權的歸屬。2014年5月,生育一子。在處理離婚是,孩子已經三歲,已經過了必須要依附母親,依靠母親生活的年齡(2周歲以內,由母親撫養)。男方有較好的經濟條件,家庭教育環境,但因自孩子出生以來,男方就沒有太多的時間相伴孩子成長,因工作的特殊性並不能經常陪伴孩子。而孩子一直是跟著女方長大的,且女方的工作時間比較穩定,正常的朝九晚五,周末也可以有充裕的時間和孩子在一起。最後,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由女方來撫養。
第二、撫養費的確定。男方有固定的工作,收入較高,願意支付撫養費,依照法律規定,願意支付其每月工資所得的25%作為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第三、探望權的確認。儘管男方工作時間沒有規律,且是在年齡比較大的情況下所生孩子,希望在自己工作比較空閑的時候可以多去看看孩子,並聲稱女方曾經不讓他看孩子,需要在法庭上就探望的事宜進行明確的說明,並以判決書的形式確定下來,以便以後執行的順暢。最後確認,男方一周看孩子兩次到三次,因為孩子還比較小,無法離開母親,見面的地點約定在公共場所,母親在能夠看得見的地方,讓男方與孩子單獨相處,隨著孩子的長大,見面的時間、次數、地點可以進行變更,並參考孩子自己的意願。
法律建議:
探望權是未取得孩子撫養權一方的法定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剝奪。關於探望權的行駛,可以由男女雙方經過友好的協商確定,如果難以友好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以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法起訴,向公權力機關尋求救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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