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大多數情況下保護的都是未成年人罪犯?

如題,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什麼保護的都是施害者而不是受害者?

最近又發生了一件震驚全國的未成年人犯罪被釋放的大案,12歲少年弒母后被放回學校正常上學,這難道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想要保護的人么??????

相關新聞:https://mini.eastday.com/a/180702104316205-3.html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05482241


未成年人保護法只在網上被用來保護施害者

在實務中從來不適用未成年保護法

謝謝


未成年犯罪的新聞肯定比未成年被犯罪的新聞有吸引力的多。

我的意思是,你之所以覺得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都是未成年犯罪者,只是類似的新聞看的多了而已。

要明白,新聞報道是為了抓眼球的,抓眼球是要有足夠的特異性的。「未成年被犯罪」是個已經「過時」了的話題,報道了也沒關注沒流量,時下最熱的自然是「未成年人作威作福然後法律輕判」。

最後,說一下我的態度。對於新聞,自媒體如此發達的時代,我覺得現在已是「可真可不真」,但無論何時,新聞都不是這個世界的所有面貌。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確已經是一大社會問題,期待國家法律能有所作為吧。不然呢?


因為犯罪才能上新聞呀。常態大家都不會覺得有問題,只有變態才會。


這個我想說,你看到的實際上是媒體和新聞讓你看到的,保護未成年罪犯只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一部分,大部分主要用於維護未成年人權利。

因為當未成年人被侵權案件涉及法律程序時,應採取不公開原則,媒體基本接觸不到原被告雙方,也就無從報道,就算被告是成年人,也會閉口不談

而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時,出於社會公義,媒體會大肆宣傳,實際上也是不合法的,因為損害了被告的名譽權。

只是一葉障目罷了,何談多少呢,保護未成年人的卷宗,總要比保護未成年人罪犯的卷宗多


因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未成年,執法機關在對他進行論罪處罰的時候,必須主動適用保護法。在其他情況下,無明確獨立執法主體專門保護未成年人,而是由涉及到的多個部門執行實施,保護打擊不集中,主動性不強。


本題直接將未成年人等同於犯罪分子來討論,沒有任何意義。畢竟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是少數,而且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並非持縱容態度,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其刑事責任年齡,做明確區分,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嗎,面對最壞的情況時抱著對未來最好的期盼,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有很大不同,一個世界觀已經定型的人很難改變,而孩子還有可能,其次,子不教父之過。


謝邀,您看到的而已


你說的保護罪犯我想應該是指的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吧,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只有未滿18周歲不適宜用死刑…其餘的法條真的是在保護廣大未成年人,所以,請你不要對中國的法律法規提出質疑,除非你有權利修改它,否則,請閉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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