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匯總】整個商經法的知識點都在這裡了!(附下載總鏈接)
今天的這麼多乾貨,
當然要首先感謝我們的希希女神郄鵬恩老師啦
一共十個板塊,幾乎涵蓋了商經全部的考點
如果你們考前把這些案例搞定
商經一定會秀到飛起啊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
1.【案例】1996年,加多寶集團經廣葯集團授權許可使用「王老吉」商標,合同至2010年到期。經過幾次爭奪商標使用權的大戰,均以失敗告終。無奈之下,2012年5月,推出自有品牌加多寶涼茶。並配合以廣告宣傳:「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請簡析加多寶的廣告宣傳行為?
【解析】加多寶涼茶自2012年5月開始生產,且自始即使用「加多寶」的名稱,並不存在「改名」的情況。這句廣告語無疑是引導消費者將「王老吉」與「加多寶」關聯起來,屬於其對品牌來源做不真實的描述,誤導消費者。應認定該廣告宣傳行為屬於虛假廣告宣傳,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2.【案例】有一著名的東北二人轉演員名為呂品,藝名「丫蛋」,2009年,在央視春節聯歡晚會上表演小品《不差錢》一炮而紅。張三在遼寧省某縣城招兵買馬組建一民間藝術團,取名「丫蛋藝術團」,遊走於各種紅白喜事婚喪嫁娶的活動中。但此丫蛋並非彼丫蛋,丫蛋藝術團與呂品並無瓜葛。請簡析張三的行為?
【解析】張三組建民間藝術團並無不妥行為,但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他人藝名,則構成對消費者的誤導,容易使人誤認為其與真的「丫蛋」有一定的關聯性,從而增加曝光和交易的機會,應認定為「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3.【案例】美國某大型醫藥公司葛蘭素公司,來華拓展業務,大力推廣其新研發的專利藥品「嘰里呱啦烷烴片」。甲醫院正在進行新年度的藥品採購招標工作,葛蘭素公司業務員張三使出渾身解數投入人力、物力「打通」了主管甲醫院藥品採購工作的當地衛生局副局長李某的關係,但不幸的是最後葛蘭素的「嘰里呱啦烷烴片」未能中標。葛蘭素公司被追究商業賄賂責任時,提出抗辯:1.張三的行為並非公司授意,故公司不應承擔責任;2.葛蘭素公司並未中標不應承擔責任;3.李某並非甲醫院的業務負責人,不應被認定商業賄賂。請評析葛蘭素公司的抗辯理由。
【解析】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被賄賂的對象不僅僅包括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所以本案中的副局長李某,是商業賄賂的對象之一,葛蘭素公司的抗辯理由3不成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故葛蘭素公司的抗辯理由1不成立;賄賂的認定不以最終實現目的為要件,所以只要符合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無論是否達成既定的目的均可認定商業賄賂,葛蘭素公司的抗辯理由2不成立。應認定葛蘭素公司成立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部門有權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4.【案例】江蘇的一個保溫瓶廠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一條「驚世駭俗」的消息:我國百姓幾十年來一直使用的保溫瓶銀膽存在著砒霜滲透的問題。他們為了彌補這一缺陷,經過幾年的研製,生產出無毒的「金膽」,安全、可靠,是保溫瓶生產的一次革命。
經過江蘇省技術監督部門的技術鑒定,作出如下結論:一、普通的保溫瓶所使用的「銀膽」根本不存在砒霜滲透的問題;二、所謂的「金膽」和普通保溫瓶使用的「銀膽」在原材料、設計方法、外形、製造工藝等方面都完全一樣;三、該保溫瓶廠生產的所謂「金膽」實際上就是用換來的「銀膽」冒充的。請分析金膽保溫瓶廠的行為有哪些不當之處?
【解析】 「金膽」保溫瓶廠的行為一方面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其對於自己產品的性能、質量、成分等內容作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另一方面構成「詆毀商譽」行為,其故意發布「銀膽」有砒霜滲漏的虛假信息,對「銀膽」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惡劣的影響,構成詆毀商譽。
5.【案例】2017年8月25日開始,北京某珠寶公司在店內舉行有獎銷售活動,凡在商場購物的消費者,均可憑購物小票在珠寶櫃檯參加抽獎。經查,珠寶櫃檯放置兩個裝有獎券的的碗。其中一個碗內的獎券全部為「一等獎」,另一碗中的獎券全部為「謝謝惠顧」。營業員觀察顧客的情況,如果認為有消費能力,則將裝有「一等獎」獎券的碗給顧客抽獎,顧客中獎後再推銷珠寶,顧客誤認為自己很幸運,高興之餘一般都會消費。如果營業員認為顧客沒有消費能力則將裝有「謝謝惠顧」獎券的碗給顧客抽獎。請評析珠寶公司的行為?
【解析】珠寶公司通過營業員的認為控制,篩選獲獎候選人,對沒有選中的候選人「謊稱有獎」實則只能抽取到「謝謝惠顧」;對於選中的候選人,全部給予「一等獎」的獎券。珠寶公司人為干預中獎結果,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
6.【案例】孫某是甲公司鎘鎳電池組組長,掌握鎘鎳的核心技術,與甲公司簽訂保密協議。2016年1月,乙公司與孫某達成協議,由乙公司出資金和場地,孫某出鎘鎳技術,成立丙公司。2016年3月,丙公司成立,孫某從甲公司離職。丙公司推出了鎘鎳電池迅速分佔了原屬於甲公司的市場份額。乙公司主張自己並未誘惑脅迫孫某泄露鎘鎳電池的技術,所以並未對甲公司侵權,如何評價乙公司的主張?
【解析】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案中,孫某不當泄露了本屬於甲公司的技術秘密,乙公司明知這種情況存在依舊使用了該技術,應認定侵犯甲公司的商業秘密,此侵權行為不以「欺詐、脅迫、利誘」等情況為構成要件,所以乙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支持。
7.【案例】2010年10月29日,360發布直接針對QQ的「隱私保護器」工具「扣扣保鏢」,宣稱能夠保護用戶的安全,誘導用戶下載,用戶使用後導致QQ部分功能無法使用,如果經一鍵修復後,QQ保鏢則會替換QQ安全中心。隨後2010年11月3日QQ公司暴力回擊,發表公開信宣稱,將在裝有360軟體的電腦上停止運行QQ軟體,倡導必須卸載360軟體才可登陸QQ。請評價3Q大戰中雙方的行為?
【解析】360公司的「扣扣保鏢」利用其技術壁壘,破壞了QQ軟體的安全性和完整性,QQ公司的回擊動作,實現了利用其技術壁壘強迫用戶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都屬於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
8.【案例】李佳佳花重金在無錫市某小區購置豪宅一套,精心裝修後於2017年5月份入住新居。沒有想到的是樓下的超市過於吵鬧,影響到李佳佳及家人休息,遂通過各種小區論壇、業主論壇、微信圈、微博等大肆散播該超市出售偽劣商品的消息,導致該超市營業額嚴重下降,請分析本案中李佳佳的行為?
【解析】本案中,李佳佳並非經營主體,與超市更無同業競爭關係,所以李佳佳的行為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約束的詆毀商譽行為,但鑒於其無合理的依據散布有關超市的不真實消息,影響到了超市的社會評價度,所以能夠構成對超市的民事侵權。應停止侵權行為,並對超市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案例】甲傢具廠自行在國內設計、加工並製作完成辦公傢具,標明原產地為義大利,並在當地衛視頻道黃金時間投放大量廣告進行宣傳。2016年開始,開展線上銷售業務,為了迅速累計信用及好評度,請乙公司協助組織「水軍」進行「刷單」,一時間銷售盛況空前,好評如潮。很快的就吸引一批有一批的客戶簽單。請分析本案中各主體的行為?
【解析】本案中甲傢具公司針對自己的產品產地、銷售情況、用戶評價等信息做出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有關部門有權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當地衛視作為虛假廣告的發布者,如果證明其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應根據《廣告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公司組織刷單,幫助甲公司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與甲公司「同罪」,有關部門有權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消費者法
1.【案例】2018年2月5日,李佳佳到超市購物,因購物金額滿了500元,超市給李佳佳一瓶價值近百元的洗面奶作為贈品。李佳佳心中一喜,認為這次購物超值了。回家趕緊用獲贈洗面奶洗臉,結果第二天發現臉上長滿了紅疹,經醫院診斷為獲贈洗面奶過敏所致,治療產生醫療費近千元。經查,該洗面奶已經過期。李佳佳向超市索賠,被拒絕。理由是洗面奶系贈送商品,超市並未收費,所以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請分析本案中雙方的主張?
【解析】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於,對於贈送的洗面奶超市是否應承擔質量保證責任及安全保障義務。洗面奶作為化妝品應屬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商品,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應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提供給消費者的贈品與正品應承擔相同的質量保證責任及安全保障義務,同時規定,化妝品、保健品可以參照適用,所以本案中超市贈送的化妝品過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超市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李佳佳的主張應被支持,超市的抗辯理由不能接受。
2.【案例】2017年5月25日,李佳佳在無錫當地某電視購物平台購買紅葉公司生產的「紅葉」牌家用燃氣熱水器一台,2017年6月1日,經廠家指定的售後安裝後開始使用,10月的某一天李佳佳正在洗澡時,熱水器內部鋼管爆裂,導致李佳佳大腿小面積燙傷,同時新裝修的豪宅和傢具被淹,損失慘重。李佳佳跟電視購物平台和廠家交涉,要求賠償實際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13萬元,同時主張所受損失兩倍的懲罰性賠償。對方主張熱水器鋼管爆裂屬於人為原因或當地氣候原因所致,並不能證明熱水器有質量問題。雙方產生爭議,請評析本案中,李佳佳可以如何維權?其主張能否被支持?電視購物品平台和紅葉廠家的理由是否應支持?
【解析】本案中說述情形,熱水器鋼管爆裂,導致李佳佳人身傷害及家裡裝修、傢具等財產損失,足以認定該產品有缺陷,李佳佳作為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紅葉公司主張索賠,也可以向銷售者電視購物品平台索賠。索賠範圍包括人身損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以及裝修和傢具被水淹後的實際損失。本案中李佳佳的人身損害不嚴重,沒有達到精神損害和懲罰性賠償的程度,所以相應的主張不能支持。
家用燃氣熱水器作為家用電器的一種,屬於耐用商品,根據《消法》的規定,在消費者接受後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倒置給經營者負擔,所以電視購物和紅葉廠家關於質量原因可能因消費者方的原因所致,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無法支持。
3.【案例】2018年1月1日,北京某超市舉行大型的「搶氣球,贈禮品」的活動,王大爺在超市購物發現此活動,很是激動,早早等在活動現場。上午十點十分,吉時已到,活動現場匯聚了包括王大爺在內的大批市民,其中大部分為高齡長者。活動一開始,大家便蜂擁而上,場面一度失控,在互相推搡中,王大爺被擁擠的人群撞到,造成右腿骨折。王大爺向超市提出索賠,超市主張王大爺受傷並非超市造成,拒絕賠償。請分析本案中各方主體的主張是否應被支持?
【解析】本案中超市作為抽獎活動的舉辦者和經營場所的提供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超市對於現場的人數、人員構成及場面控制應該有合理的預案和安保措施,事實上超市並沒有做到這一點,致使場面失控,王大爺受傷,具體由誰推倒無法確認,所以超市難辭其咎,應賠償王大爺因此造成的損失。
4.【案例】2016年12月,梁奶奶看到當地電視台播放一則高電位治療機的廣告,廣告宣稱使用治療機後,不服或少服用藥物即可治療高血壓和糖尿病。根據廣告提供的信息,梁奶奶去醫療用品店諮詢,店員對治療機的功效大家讚賞,幾度確認其替代藥品的功效。在店員的極力推薦和勸說下,梁奶奶購買一台價值9998元的高電位治療機。梁奶奶對電療機的功效深信不疑,自使用開始便停用了降壓藥,2017年3月,梁奶奶突發腦溢血誘發中風,經搶救後病情得以控制。請分析本案中梁奶奶如何維權?可以向哪些主體主張賠償責任?
【解析】本案中,醫療用品店利用廣告和店員推薦,誇大了產品的功效,誘使老年消費者信以為真,購買使用,且不再服用藥物,延誤、加重了病情,引發腦溢血誘發中風。所以梁奶奶有權向醫療用品店主張賠償。
電療機屬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商品,根據《消法》的規定,虛假廣告的製作者、發布者、推介者、代言人等與商品經營者承擔無過錯連帶責任,所以梁奶奶也可以向廣告的製作、發布者等主張賠償責任,同時有權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
5.【案例】2017年「雙十一」,李佳佳在電商平台某寶上的甲店相中一台炫酷公司生產的「炫酷」牌手機,等到零點秒殺的時刻,收入囊中。兩天後,李佳佳收到了炫酷手機。收到手機後李佳佳有點後悔,感覺自己太衝動了,遂提出退貨,店家主張:1.該手機是秒殺商品,非質量問題不能退貨;2. 手機已經拆封,遂不能退貨;3. 該手機是李佳佳定製商品,遂不能退貨;4.秒殺頁面投彈窗提示:秒殺商品售出後,不退不換。所以拒絕退貨,請分析店家的拒退理由是否應得以支持?
【解析】《消法》保護了網購消費者的「後悔權」,即用戶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享有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但應保證所退貨物的完好。同時規定了包括定製商品在內的四種商品,作為例外,不適用後悔權的保障。所以店家的拒退理由1和2不能支持,3可以支持。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相應內容無效,所以店家的拒退理由4不能支持。
6.【案例】河北省某縣大量居民食用著名快餐連鎖店賽千味的食品後出現腹瀉、嘔吐、嚴重者甚至休克的現象,後經查,賽千味麵包中含有鞋底的成分,對人體有害,對此消費者協會介入,採取了一系列措施:1.某縣消費者協會向社會披露賽千味面包含有鞋底成分的事實;2.某縣消費者協會對賽千味處以罰款;3.河北省消費者協會為所有受害人針對賽千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4.某縣消費者協會代理受害人張某向賽千味索賠的民事案件。請分析各消協的行為?
【解析】消費者協會作為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沒有行政權力,不能實施具體的處罰措施,所以第2種行為中的罰款是不能做的;但可以揭露違法,懲惡揚善,第1種行為是合法的。基於其公益屬性,消費者協會不應從事經營活動,對於受害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活動可以提供支持,但不能直接代理該案件,第4種行為是非法的;《消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河北省消協有權針對本案提起公益訴訟,第3種行為合法有效。
7.【案例】時值2017年春節,希希約三五好友到帝都一豪華西餐廳就餐,因希希身著超短褲和人字拖,到西餐廳門口時被餐廳服務員婉言拒之門外,理由是餐廳店門顯著位置張貼的告示:「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 西餐廳的行為是否侵犯消費者的權利,侵犯何種權利?
【解析】本案中高檔西餐廳,為給消費者營造一種高雅、溫馨、愉快的就餐環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提醒消費者「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目的是為所有消費者提供更好、更優的餐飲服務。限制衣冠不整和行為舉止不雅的消費者進入餐廳,以免破壞就餐環境和氛圍,以及避免對其他消費者的不尊重,並非對消費者權利的限制。所以此要求並沒有侵犯消費者的權利。
8.【案例】希希約三五好友在帝都一豪華西餐廳就餐,酒足飯飽之後,希希買單,發現消費流水單中有一項內容為「酒水服務費」200元,詢問,被告知為該西餐廳禁止自帶酒水,且在收銀台處有張貼告示。該服務費是希希自帶紅酒的開瓶費。但希希在就餐前及請服務員開紅酒時,服務員並未就此服務費用作提示。希希要求西餐廳返還200元服務費。請分析西餐廳有無侵犯希希的權利,侵犯哪些權利?希希的主張是否應被支持?
【解析】西餐廳「禁止自帶酒水」的告示屬於單方的店堂告示,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因違法而無效。西餐廳據此未提前告知而直接收取希希的「開瓶費」,侵犯了希希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所以西餐廳收取「開瓶費」是非法的;另外,從合同角度來看,希希和西餐廳就此「開瓶費」並沒有形成合意,西餐廳強行收取「開瓶費」的做法缺乏依據,西餐廳應就希希要求返還該筆費用。
9.【案例】李佳佳在社區便利超市購買的酸奶還在保質期內,發現已經變餿變質,向廠家投訴,對方回應,出廠前已經檢查過產品質量沒有問題,一定是超市的問題。李佳佳找到超市,超市堅稱不是自己的問題,將責任推向廠家,經查,超市賣出的該品牌酸奶已經發生過多次類似的糾紛,超市均以相同的態度對消費者推諉。李佳佳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解析】對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李佳佳既可以向生產者索賠,也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且生產者和銷售者實行首負責任制,不可互相推諉。且本案中明示超市發生過多次類似的問題均未作出對問題商品的處理,存在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安標準仍予以銷售的情形,李佳佳可以向超市主張退貨,同時向廠商或超市主張10倍價款的賠償,如果10倍價款不足1000元的,可主張1000元的賠償。同時向有關部門投訴,責令其召回問題酸奶。
三、勞動法
1.【案例】李佳佳2012年3月與甲公司簽署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李佳佳不願意繼續在甲公司工作,勞動合同隨即終止,李佳佳也離開了公司。但因為李佳佳與公司有一些債務未處理清楚,所以單位一直沒有將李佳佳的檔案轉出。2017年8月,李佳佳回到甲公司,以自己的檔案關係沒有轉出,自己與甲公司仍保持勞動關係為由,要求單位補發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的基本生活費和各項保險費。李佳佳與甲公司的勞動關係是否仍在持續?李佳佳的訴求能否被支持?實踐中有哪些憑證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解析】勞動關係的認定,必須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切實提供勞動為前提,本案中,李佳佳的檔案關係雖然存放於甲公司,但李佳佳與甲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且李佳佳並未再向甲公司提供勞動,所以其與甲公司的勞動關係已經結束,李佳佳的訴求不能支持。
實踐中,可以參照以下憑證,綜合評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2)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記錄;(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卡」、「門禁卡」等證明身份的證件;(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的「用工登記表」等招用記錄;(5)考勤記錄;(6)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記錄;(7)其他工友的證言等
2.【案例】李佳佳於2013年5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與甲公司簽署了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李佳佳仍然在甲公司的原崗位繼續工作,單位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與李佳佳續簽勞動合同,2018年1月,甲公司應結構調整,決定裁員,李佳佳成為首批被裁減人員之一。請評析本案中甲公司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妥之處?如有不妥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解析】李佳佳與甲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15年4月30日到期,到期後,雙方沒有不續簽合同的表示,而是維持了之前的勞動關係,那麼在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甲公司應當與李佳佳續簽書面的勞動合同,但甲公司並沒有做到,且一直持續到2018年1月尚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存在不妥之處。據此甲公司應當承擔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4月底共計11個月的兩倍工資,且自2016年5月1日起視為與李佳佳確立了無固定期勞動關係,應當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8年1月,甲公司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李佳佳作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制員工,在裁員中應當被優先留用,甲公司將其「首批」裁減,有不妥之處。應該加以糾正,否則李佳佳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3.【案例】 趙某於2015年1月20日起開始在甲公司工作,雙方於2015年2月1日簽署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為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勞動合同除了雙方基本信息等必備條款外,還對試用期、服務期、競業禁止相關條件進行了約定。其中,崗位工資3500元,試用期為4個月,試用期工資2000元;甲公司為趙某解決北京戶口,但約定了3年服務期,如果趙某服務期內離職需要繳納5000元違約金;合同中還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趙某離職後3年內不得到與甲公司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請分析本案中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是否合法?
【解析】1.勞動關係確定的標誌是用工,如果先用工後補簽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從用工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案中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有誤。
2.(1)試用期期限須與勞動合同期限匹配,本案中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本案中約定4個月試用期不合法;(2)《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崗位工資的80%,本案中崗位工資3500元,試用期工資2000元違反該規定。所以試用期條款因違法而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及勞動合同的效力。
3.服務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的技術培訓,雙方約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限。勞動者如果提前離崗,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解決北京戶口」並非約定服務期的法定情形,該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
4.競業限制的法定最長期限為2年,本案中約定為3年,不合法。
4.【案例】李佳佳2017年3月份入職到北京一電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並與甲公司簽署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特別約定:如果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018年1月,李佳佳收到甲公司的解僱通知,理由是李佳佳經常在上班時間打遊戲,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3次以上在上班時間打遊戲視為嚴重違紀,單位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李佳佳聲稱此規章制度,自己並不知情,甲公司則主張此制度已經公示過,但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適?李佳佳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析】本案中用人單位制定了規定製度,暫且不考慮3次以上上班時間打遊戲視為嚴重違紀,是否合適,單從程序上講,單位不能舉證證明該規章曾經公示過,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即沒有公示過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所以甲公司據此解除與李佳佳的合同屬於非法解約的情形,李佳佳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5.【案例】2018年1月,甲公司因經營不善,公司決定裁員。人事經理負責與被裁員工小麗溝通相關事宜。小麗對於自己被裁的事實無法接受,非常激動地抗議,並提出書面的抗議書,主要內容有三項:(1)公司的裁員決定未經職工大會批准,不能執行;(2)自己是連續3年的優秀員工,不應被裁;(3)自己已經懷孕3個月,不能被裁。後人事經理通知小麗,她的工作可以繼續。小麗興奮不已,遂邀請三五好友「舉杯慶祝」,醉,駕車回家被警察叔叔查處,認定醉駕被判處拘役3個月,刑滿釋放後,回公司。人事經理向小麗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書》 要與小麗解除勞動合同。小麗瞬間又激動了,再出具了抗議書,理由為自己是孕婦,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解除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請評析小麗的兩次抗議內容是否應當被支持?
【解析】第一次抗議:(1)裁員是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策略,法定程序為公司作出裁員決定後,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實施。所以裁員決定並不需要經過職工大會批准,小麗的第1項抗議理由不成立。(2)「優秀員工」並不是裁員過程中應當為被特殊保護的對象,而孕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情形,所以不得適用預告解除或經濟性裁員,故小麗的第2項抗議理由不成立,但第3項成立。
第二次抗議:本案中,小麗雖然懷孕,但是她被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甲公司有權因此與小麗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補償金。小麗的抗議理由不成立。
6.【案例】李佳佳於2015年1月與甲公司簽署三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2016年8月,李佳佳在社保網站查詢社保的繳費記錄時,發現甲公司其試用期(2015年1月-2015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遂向公司提出補繳保費,被公司拒絕。李佳佳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要求解除與甲公司的勞動合同,並要求甲公司補繳保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李佳佳的請求是否應當被支持?
【解析】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應當在用工起一個月內辦理社會保險的繳費手續,所以甲公司沒有為李佳佳繳納試用期期間的社保費用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所以李佳佳的請求應當被支持。
7.【案例】2016年1月1日,甲公司與工會經過協商簽訂了集體合同,規定職工的月工資不低於3000元。集體合同經雙方代表簽署之後,甲公司將集體合同文本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但勞動行政部門一直未予答覆。2017年1月,李佳佳應聘至甲公司工作,從事銷售業務,雙方簽署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6000元,但是李佳佳入職後業績平平,一直無法完成單位下大的銷售任務,甲公司遂於2017年7月將李佳佳的工資調整至2500元。請分析本案中集體合同的效力?以及甲公司給李佳佳降薪的做法?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本案中,集體合同經甲公司報送勞動行政部門,一直「未予答覆」應認定其未提出異議,所以集體合同應當生效。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後,有需要變更支出,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本案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直接對李佳佳做了降薪處理,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且本案中甲公司與勞動者簽署過集體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本案中甲公司將李佳佳的勞動報酬降低到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8.【案例】2014年3月1日,李佳佳與甲公司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5000元,工資每年漲幅15%,合同簽署後,甲公司即將李佳佳派遣至乙公司工作。但是甲公司一直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向李佳佳支付工資。2017年1月,李佳佳向乙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12月拖欠的工資16762.5元。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234元。
甲公司同時向甲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鑒於李佳佳在乙公司嚴重失職,給乙公司造成損失,乙公司要求將李佳佳退回甲公司,甲公司主張解除與李佳佳的勞動合同。
請分析:
1.李佳佳提起仲裁是否已經超過申請時效?
2.本案應當由哪個仲裁機構管轄?
3.如果仲裁機構對於李佳佳的請求作出裁決,甲公司不服可否起訴?
【解析】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於勞資雙方的要求均為1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本案中,雖然從2015年3月開始,甲公司即拖欠李佳佳工資,但是雙方的勞動關係一直存續,所以李佳佳於2017年1月申請仲裁沒有超過時效。
2.勞資雙方分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機構優先管轄,所以本案中應當由乙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管轄。
3.本案勞動者提出了追索勞動報酬的申請,且金額沒有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總額,屬於「片面終局裁決」的適用情形,裁決作出後,用人單位不可再訴訟。但如果符合裁決可撤銷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9.【案例】李佳佳是甲機床廠的職工,2015年10月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受到留用察看1年的紀律處分。2016年4月,李佳佳在生產中被機床滑落的皮帶打成重傷,認定為7級傷殘。甲機床廠沒有為李佳佳上社會保險,李佳佳出院後要求機床廠按工傷處理,報銷全部醫療費用。甲機床廠以李佳佳在留用察看期間,且表現不好為由拒絕。
請分析:
1.機床廠沒有為李佳佳上社保,李佳佳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甲機床廠的說法能否支持?
【解析】1.工傷保險以事實勞動關係為保護原則,不受勞動合同是否簽署,也不受用人單位是否投保的影響。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所以即使甲機床廠沒有為李佳佳上社會保險,依舊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 留用察看是企業對違紀職工的一種很嚴厲的行政處分,但是職工在受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並沒有中斷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仍然是企業的職工,為企業提供勞動。除法律、法規規定不享有的權利外,其餘權利應與其他職工一樣,享受工傷待遇與是否受到行政處分無任何關係,甲機床廠的說法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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