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為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陸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滬人[1999]字第122號)和《關於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符合相應條件,即可落戶上海。
夫妻分居中在滬一方向所在單位,或調入一方向接收單位提出申請,在滬方無工作單位的也可以通過戶籍所在街道或鄉鎮申請(在滬方為派遣制員工的,由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共同申報)。
本市人員因夫妻兩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屬在職或辭職後人事關係掛靠在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含聘用制幹部),在滬有接收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將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關係轉移來滬,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進滬。
1.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省、部級勞動模範等、以及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市政府認可的其他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技術進步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的主要研究人員)、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含相當級別);
3.在滬一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在滬工作滿3年(以取得本市戶籍起算)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3年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