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法律到底是用來保護受害者還是罪犯?
我認為法律只是起了一個震懾作用,它給出的懲罰大大小於做的惡。
正確答案是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但是你們怎麼解讀
我是不管的…
你以為我每天老老實實上班,不去搶銀行,是因為我的道德素質嗎?
不!是因為成功率太低,而且抓到要判刑!
你以為我老老實實相親,不是看見美女就去強暴是因為我的道德素質嗎?
不!是因為案發了就要吃幾年牢飯,還要菊花不保!
你的感覺是「法律給出的懲罰小於作惡」。
那你怎麼不去作惡呢?因為你的道德素質嗎?
別鬧了。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如果法律保護犯罪者,作惡得到的好處更多,人有什麼理由不作惡?
這也就解釋了有些法律帶空子的地帶,作惡頻發的原因。除非你想說法律不完善等同於保護犯罪者。這種偷換概念我無話可說。
首先 這個問題需要修改的法律是個籠統的概念 它包含許許多多的部門法 如刑法 民法等等而 罪犯 是屬於刑法管轄領域的專屬概念 是經過法院審判的認定有罪的行為人 因此 這個問題應當是 我們的刑法到底是用來保護受害者還是罪犯
其次 在正確闡述這個問題後 它涉及的其實是 刑法的作用 刑法有兩個任務 1懲罰任務2保護個人社會國家任務 想要完成這個任務 是要通過刑罰來完成的 那麼到此 問題就轉化成了 刑罰的任務 刑罰也有兩個任務 1報應2預防犯罪
最後 報應 即對犯罪分子的罪行適用刑罰 預防 又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通過刑罰的震懾力 防止再犯和增加新犯
題主以及大部分的回答 之所以會覺得「法律只起了震懾作用,它給出的懲罰大大小於做的惡。」 大概率是因為看到了一些熱點案件的這些案件沒有達到各位預想的效果 即對罪犯的懲罰不解恨 以及 還需要加強法律方面的學習 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 和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就意味著 不是你覺得這麼判痛快 爽 就應該這麼判 更不是刑罰應該大於他做的惡 或你認為的大大小於
PS:評論中還有對我國法律以及統治階級冷嘲熱諷的 唉 多讀讀書總是好的 誤解來源於無知 等你有了基礎的知識儲備 就會明白自己當初的偏見有多麼的愚昧
我們法律用來保護人權。
法律保護每一個人,包括罪犯。
如果你沒有因為偷了一毛錢就被判死刑,那是因為法律保護了你。懂了這個就行了。
都不是,初中政治就講了,法律是統治階級統治工具!有時是tex文件,有時是exe文件!
保護罪犯?當然是不可能的。保護受害者?你也想多了。
回想一下,初中政治課本有關法律的第一句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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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都有。
對有悔過之心的罪犯來說保護的善良市民;
對沒有悔過之心的罪犯來說保護的是「保護」罪犯。
能夠悔改對社會來說肯定是好的,改造成功必然是能夠回到社會繼續生活的。
不能真正的、從內心悔改的,不過是給罪犯上了幾年嘮叨課、包吃包住養他幾年,刑滿釋放重新危害社會,不就是置普通、善良人民於危險中嗎?
適當的嚴刑峻法還是需要的,社會需要淘汰,看似殘忍,只要對輿論嚴格控制,對於國家機器來說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法不狠,社稷則不穩。
禮不嚴,國家不長遠。
法律的作用是多元的,有對社會運行的作用,如維護階級統治,推進社會公共服務。
針對個人的行為,有規範作用。可以評價一個行為合法與否,可以指引人的行為,人們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預知自己的行為將會產生何種結果。當然也有強制和教育的作用,違法犯罪將會被制裁。
震懾指引的作用有,處罰的作用也有。
就一系列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而言,也有實體的正義和程序的正義之分別。越注重實體正義,可能對人權保護越弱,越注重程序正義,可能就越不利於打擊犯罪。
法律打擊犯罪,同時法律也保障每一個人的人權。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
法律有局限,立法執法司法也有局限。但我想這不是造成你有此印象的主要原因。
法律最本質的目的是為了警示人們,規範行為,而對罪犯的強制懲治本質上是為了維護秩序與正義而採取的一種手段,絕不是僅僅為了懲罰,更重要的是借用局部的犯罪來警告大多數人不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單純的說保護誰的利益是不全面的,對於受害者或者罪犯來說,無論多大的懲罰都不能彌補犯罪行為。因此,法律是作為平衡秩序,維護公正,正義的一種手段和底線
大體上來說,法律是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利用國家公權力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從刑法角度上說,為什麼有些法條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利,是因為,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審判時,他本身是處於一種極度劣勢的狀態,加害人與被害人在地位上的極度不平衡容易讓審判公正功能缺失,所以在程序法上,有許多法條規定了保護加害者的權利,也是為了讓加害人有自我辯護的權利進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最終目的還是保障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同時也是保障人權。
謝謝邀請,法律只有懲戒意義嗎?你要知道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為你讓你舒服,讓你爽到…
都保護,但是通過保護罪犯的訴訟權利來懲罰罪犯
有點人進去一次就怕了,也有的人反而覺得也就那樣(比如我),震懾那些守法的人,處罰違法第人,守法的人更需要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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