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篇】貓哥說:微博是公共領域嗎?

一、理性批判精神的缺位

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論著中, 出於對大眾傳媒高度商業化,使傳媒公共領域裡「批判的受眾「淪為「消費的受眾」的擔憂, 提出重建批判性公共領域。他認為,「公共領域」是獨立於公共權力之外並與之對立的, 主要由公共輿論與公共意見所構成。顯然他所言的批判性系指對公權力的理性批判。一系列微博事件如不雅視頻事件等,通過言論發酵而形成強勢輿論, 最終形成對公權力的批判與監督, 確實激發了公眾對微博實踐民主的期許。如果對這些微博事件的輿論進行剖析,就會發現此「公共領域」的輿論雖有批判性,卻少了理性。微博輿論場的情緒化與非理性特點在:群體極化,語言暴力中體現得更為明顯。

微博信息可通過手機、訓軟體、界面等多種終端發布,傳播環節中的時空障礙被打破,每個人只要擁有一部可以上網的手機, 即可成為新聞信息與思想的傳播者。這種在技術上沒有了「把關人」的「低門檻」進入,使傳播的「自由化」程度大大增強, 媒體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獨立。這種獨立性提供了私人進入傳媒公共領域的基本條件。然而在進入公共領域的初期, 因為對公共性的認識差異, 參與討論的人各執一詞, 很難達成共識。這種情況下,批判的主體容易被自身情緒所操控而成為古斯塔夫·勒龐所言的」烏合之眾」。在上面例舉的幾起比較典型的「微博約架」「語言暴力」「明星隱私」事件中,辯論尚未形成討論氛圍就已經開始人身攻擊了。

二、話語君權取代交往理性

無論是漢娜·阿倫特源於希臘民主共和思想的古典公共領域理論,還是哈貝馬斯植根於世紀後期至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的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理論, 都強調進入公共領域的行動主體「交往理性」對構建公共領域的重要性。哈貝馬斯認為, 交往理性是交往行為的基礎,相互理解是交往行動的核心。他指出, 以語言符號為媒介而發生的交互性行為, 目的是為了達到主體間的理解與一致, 以保持社會的有序化與合作化。他強調交往偏重於人與人的理解和信任。交往主體之間達成理解與信任的前提是交往理性, 即相互之間的尊重、包容、平等、傾聽等。而作為實體公共空間的延伸, 大眾傳媒雖非如咖啡館、茶館等實體空間生動、真實的交往, 但交往主體的理性意識並不能因交往場域的虛擬性而削弱。「理想傳媒應該是交往行為的落實與延伸, 公共領域就是實踐這種角色的基地。傳媒在反映客觀世界、聯繫社會世界和表達主觀世界的同時更需要融入生活世界通過公共實踐培育交往理性以推進共識達成。

與傳統媒體相比,微博是一個典型的社會交往空間,承擔著內容與關係的雙重生產,能充分體現哈氏「交往行動理論」所重視的生活世界特徵。微博特有的身份認證標識、關注、粉絲等定向鏈接和微博、微信捆綁在一起,形成特定的虛擬社群。在這個層面,微博本身既是媒介和載體,又不僅是媒介和載體。它既生產了內容,也建構了以共同話題為紐帶的社會關係網路。微博以博主為傳播元點,粉絲與關注者作為橋樑,逐級傳播,最終的信宿是普羅大眾。此外,粉絲們還自建微群與微社區,將虛擬關係轉變為現實的關係。從硬體上,微博所提供的公共領域確能實踐哈氏的交往理論。但如上所言,傳媒公共領域的品質取決於交往主體的軟體— 交往理性水平。如果實名認證的級微博意見領袖缺乏理性, 非但不能達成交往主體間的理解與一致, 實現社會的有序化和合作化, 反而容易形成「微博群氓」,成為現實社會結黨營私、黨同伐異在虛擬網路世界的演繹和反映。

交往理性建立在相互對於對方觀點的尊重,而微博中的「語言暴力」「隱私泄露」「群體極化」「道德審判」,其實也「行使了一種形式特別有害的象徵暴力。象徵暴力是一種通過施行者與承受者的合謀與默契而施加的一種暴力, 通常雙方都意識不到自己是在施行或在承受。所以,微博已經和公共領域漸行漸遠。

【知識點複習】

新聞自由委員會、《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

開啟社會責任理論,新聞職業道德基本思想

20世紀40年代,美國大眾傳媒的集中和壟斷趨勢日益加劇。美國《時代》周刊創辦人亨利·盧斯於1942年邀請芝加哥大學校長羅伯特·哈欽斯領導一群大學教授,以局外人和學者的身份探討大眾傳播界越來越多的問題。這個後來以新聞自由委員會(又名哈欽斯委員會)聞名的研究班子,其成員包括傳播學者拉斯韋爾等十多名平均每人出書12本的一流學者。他們對美國新聞自由的現狀和前景展開了一項調查,其研究範圍包括了當時美國的廣播、報紙、電影、雜誌和圖書等主要的大眾傳播媒介,同時對新聞界的業主的良知、責任,以及這些責任對於形成公眾輿論的普遍益處進行了討論。先後九易其稿,於1947年發表了後來被稱為傳媒的「社會責任論」奠基的總報告《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為日益發展的新聞界提出「責任」這一主題。由它所概括出的「社會責任論」得到了廣泛認可「社會責任論」提出了自由必須伴隨責任的觀念,糾正了傳統自由主義理論絕對自由的錯誤;闡明了言論自由為基本的人權,鼓勵推行報業自律制度,促進了報業的真實和公正程度。

參考文獻:

1朱燕,《對微博語境下公共領域建構的思考》,《新聞世界》

2餘秀才; 朱夢琪,《微博、公共領域與後現代文化》,《現代傳播》

3李異平; 趙玲,《論微博公共領域中公共精神的缺失》,《東南傳播》

4梁剛,《微博公共領域的民粹主義傾向論析》,《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

5鄭燕,《網民的自由與邊界——關於微博公共領域中言論自由的反思》,《社會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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