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搞定刑法兩階層、三階層和四要件的理論對比|厚大教學
刑法是什麼?
刑法便是犯罪論和刑罰論,犯罪論解決「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刑罰論解決「構成犯罪後應如何處置」。漢高祖劉邦入咸陽後,約法三章,其一即「殺人者死」,這便是刑法,前者「殺人」屬於犯罪論,後者「死」屬於刑罰論
法考中刑法這門學科是一門比較重要,相對來說也比較有難度的這麼一個學科,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刑法中涉及很多不同的理論學說,犯罪論就是其中一個。刑法關於犯罪論的理論學說大概有這麼三種:四要件說、兩階層說和三階層說。
厚大的刑法導學已經開始了一周了,今天小編簡單地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角度談一下這幾種學說觀點之間的特點和差別,希望能幫助同學們更好地搭建刑法的思維體系,有哪裡說的有瑕疵的,也歡迎各位指正
四要件說
傳統的犯罪論,學習蘇聯而來,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更夠犯罪的標準即看該行為是否符合四個要件:①犯罪客體,②犯罪客觀方面,③犯罪主體,④犯罪主觀方面,如果同時滿足這四個方面,即構成犯罪,四者缺其一就不構成犯罪(這一點使得四要件在形式上簡單明了,但同時在認定某些情形下的定罪,如有未成年人參與的共同犯罪時,所得出的結論不甚合理,因此四要件說遭到很多的詬病)
四要件說所主張的構成犯罪所需要的四個要件①犯罪客體,②犯罪客觀方面,③犯罪主體,④犯罪主觀方面是沒有順序之分的,也就是說只要同時滿足①②③④即可,沒有邏輯判斷上的先後之分(這是四要件說與兩階層說和三階層說之間比較明顯的一個區別),但隨著四要件的發展,當下有的學者提出四要件應遵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邏輯判斷順序,有的學者則主張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的邏輯順序,以此來彌補本身的缺陷
三階層說
比較新的犯罪論學說,學習德日而來,一個行為構成犯罪,要依次經過三個層級的判斷,第一、構成要件符合性;第二、違法阻卻事由;第三責任阻卻事由,只有依次滿足三個層級的判斷,才能最終判定某行為是否被認為屬於刑法上的「犯罪」
構成要件符合性。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包含主體、行為、結果、因果關係,主觀構成要件包含故意、過失
違法阻卻事由。主要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責任阻卻事由。主要就是判斷犯罪人的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少量會涉及期待可能性
三階層說的邏輯是這樣的:一個事實發生後,第一步判斷,這個事實符不符合刑法條文中所規定的某罪的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有沒有犯罪行為?有沒有危害結果?行為和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滿足第一步後,還不能斷定行為人就構成犯罪,接著進行第二步的判斷,有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在滿足第一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該行為具有「違法性」,所以第二步主要從消極方面進行判斷,即有無違法阻卻事由,即是否滿足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滿足第二步後,仍然不能斷定行為人就構成犯罪,還要進行第三步的判斷,有沒有責任阻卻事由(同樣,在滿足第二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該行為具有「責任性」,所以第三步亦主要從消極方面進行判斷,即有無責任阻卻事由,即是否缺乏刑事責任能力)
兩階層說
兩階層說與三階層說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實際上,兩階層在形式上,是將三階層中的第二步的判斷與第一階段的判斷融合在了一起,形成了「不法」(即三階層中的構成要件符合性[兩階層說中稱為「積極的不法」]和違法阻卻事由[兩階層說中稱為「消極的不法」])和「有責」(即三階層中的第三步的判斷)的兩階層的判斷邏輯
綜上,四要件說、三階層說和兩階層說之間的差別如圖所示:
三階層的體系圖
TAG: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考) |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