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必答丨離婚後探視子女,多久探視一次才合適?

問: 離異的夫妻,沒有撫養權的一方該不該頻繁探望孩子?這樣對孩子成長有害還是有利?

夫妻離婚,有一個2歲女兒,爸爸是女兒撫養人,媽媽享有探視權。媽媽認為應該勤去探視孩子,一周一次甚至一周更多次。

但男方不允許女方頻繁探視,甚至一周一次都不同意。男方要求女方一月一次探視,理由是,既然夫妻不能複合了,就少去看孩子,頻繁去看孩子對孩子的成長不利。而孩子的媽媽認為,頻繁看孩子對孩子的成長是有幫助的,經常出現在孩子的身邊,陪伴孩子,一起玩耍,讓孩子知道,爸爸媽媽沒住在一起,但是媽媽也沒有離開她,經常都可以和媽媽在一起。

補充:孩子非常粘媽媽,和媽媽一起的時間很快樂,各種要媽媽陪著玩,陪著睡。

夫妻雙方離婚了,孩子跟著一方生活,另一方的探視次數應該以合理為宜。過於頻繁,的確會影響孩子本身的生活學習,同時也會對另外一方造成困擾。次數過少,孩子長期感受不到來自父/母方的關愛,這對孩子的健康成長其實也是不利的。

到底怎樣的探視頻率才是合理呢?

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您描述的情況,因為孩子比較小,無論在生理還是心理上,孩子對母親的依賴還是比較多的。所以,如果如您所說要一個月才能看一次孩子,單從孩子的健康成長而言母親的陪伴也是明顯不足的。

關於探視的頻率,應當由孩子父母共同協商。討論的內容不僅包括探視的次數,也要考慮探視的質量。探視過程中,母親是只能看一下孩子?還是說能夠跟孩子一起玩、陪伴孩子參加學前教育、進行一些親子活動又或是可以帶回家給孩子洗澡陪睡覺?

如果以上種種情況都可以讓母親親自參與,那即使探視的次數不多,但由於母親每次探視都能夠和孩子有比較深入的交流,這樣的探視方式也比經常探望,但是實際參與孩子成長生活很少的探視方式要好。

因此,律師建議您和孩子的父親針對孩子的探望事宜進行溝通,將心比心,共同探索對孩子最好的探視方式。這樣既能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又不會影響雙方的生活,通過父母的行動讓孩子知道,儘管父母離婚了,但他/她仍然能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濃濃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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