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房產贈與有效嗎?

我們都知道,在婚內,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很多時候出現這樣的景象:夫妻在結婚期間,一方答應將夫妻二人的婚內房屋贈與給一方個人獨有。當離婚時,承諾贈與的一方往往會以婚內財產二人共有為由要求房產平分,而本準備接收該房屋的一方會認為夫妻財產以約定為先,房屋是屬於自己一人所有的。面對這種情況,婚內一方贈與另一方的房產到底屬於誰的名下,應該如何分配?

2016年有這樣一個案例:2014年,丈夫A與妻子B 在結婚,並在一個月後共同購買了上海的一套房屋,價值約300萬元。2015年,A簽訂了一份承諾書,註明「將來二人購買的位於XX路的房屋歸B養老,我願意放棄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利。」時至2016年,二人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財產。A認為自己的意思表示屬於贈與,鑒於未辦理過戶手續,自己可以現在撤銷贈與。法院最後判決將房屋分割給妻子B。因為該房產屬於A、B名下的共同財產,現在雙方通過承諾書的形式,約定將涉案房屋歸B一人所有。關於A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贈與應以過戶為生效要件,鑒於A承諾放棄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A自己一人獨有的個人財產,承諾屬於夫妻約定,一旦做出就具有約束力,不以過戶為生效要件,不是單純的贈與。不能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內一方寫承諾書的形式將共同房產全部歸於一人所有,需要區分是屬於贈與還是夫妻財產約定。我國法律在婚前或婚內財產關係中,關於「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財產贈與」有不同的表述。「夫妻財產約定」適用《婚姻法》,如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而「夫妻贈與」適用於《合同法》,如上文說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六條。對這類承諾書性質的認定直接關係到法律的適用,將會給案件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在現實生活中的夫妻間財產轉移,存在既是贈與也是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當事人無論是將夫妻一方財產約定為共有財產還是單獨歸一方所有,都是對夫妻財產的一種「再分配」方式,屬於夫妻財產約定的範疇,即把自身的財產權利贈與對方。案中A、B是以夫妻共有人的身份做的約定,與夫妻身份密切相關,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拘束力。

以上為北京德亮律師事務所對夫妻房產分割所做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房地產糾紛業務近十年,希望能給各位讀者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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