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當今社會屢發的碰瓷現象有必然聯繫嗎?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求助!


謝邀。本來想說沒有的,但看到「從心理學的角度」,我想還是有的。但是這個聯繫並不是由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造成的,而是人的逐利性使然。比如在男女平等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會給對方潑髒水說對方有過錯,應當少分財產;比如在鬥毆健康權案件中,當事人會掛床住院;比如在不涉及碰瓷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農村的當事人會偽造在城鎮工作居住的證據,城鎮的當事人也會虛報誤工護理損失,等等……

法律保護弱者並沒有錯,我國的民法整體上屬於舶來品,其中的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都是19世紀德國人們玩得無比嫻熟的——汽車也是德國人發明的。也沒聽說人家那邊出什麼碰瓷多發的亂象。真正的法律層面的原因,不是立法失誤,而是執法不嚴和司法懶惰,罕有為了查清真相不計成本的勇氣。去年針對交通事故案件中農村居民偽造在城鎮工作證據多發的現象,我做到了每一個交通事故案件都去現場調查有爭議的事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這個現象(但也惹得當事人和基層法院怨聲載道)。但今年上半年辦案數突然增加了一倍左右,加上一些家庭問題,縱使工作狂一般的我也分身乏術了——然後,你懂的。

總結到「心理學的角度」,就是:立法並沒有破綻,所謂的「空子」都是執法不嚴司法不嚴造成的。其實中國的社會,沒幾個人會在碰瓷之前認真研讀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個彭宇案+多個被揭穿但不懲罰的例子,就足以解放碰瓷者心裡的擔憂了。


沒有。

碰瓷是詐騙行為。

詐騙是一個跟盜竊一樣古老的犯罪行為,跟當今的法律沒有關係。

說句題外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法律的要義,用法律形式強行把平等的人劃分成強勢和弱勢,並給予不公平待遇,是對法律的褻瀆。


這題的逼格好高。

法律的能力本來是屬於人民自己的,但是每個人的「法律」差異性太大,誰都不想自己吃虧,別人佔便宜,所以交給國家機器來統一運行,平衡所有人的心理,力求公平。

是啊,據說這樣一來,人與人之間公平了。

實體法目的契合了人民希望得到公正對待的願望。

但是,人民隱約覺得,還是覺得沒有安全感。

因為他們不確信,國家機器是不是真的就是機器,能兢兢業業運轉。

國家機器還是由人來操作的。

由此想到列寧說的,憲法只是一張寫滿文書的紙而已。

由人操作的程序法,卻是說不清,道不明。

普通民眾無法觸及國家機器。

人民還是覺得不安全。

零下十度,穿著短袖的人和穿著棉襖的人一比,更冷。

雖然他們在一個屋子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真的。

無所謂保護弱者,保護強者。

人民得到心理上的鎮定劑。

但是一如天氣是冷天,春風還沒來。

穿的短袖的人只有抱團取暖。

覺得還是踩不到點子上。

法律保護所有人,不僅受害者,不僅弱者。

所有人都安全才好,但那豈不是痴人說夢。

法律如果穩准狠……


對弱勢群體保護的不是法律,是信訪制度。。。

信訪不信法是阻礙法治進程的最大障礙


沒有,該碰還是要碰的,保護弱勢群體只是給警察辦案時省點事。


過分的保護弱勢,使得一些處於弱勢的人覺得犯罪的成本相對更低,增加了他們的投機僥倖心理。

是不是這個意思。


法律表示莫名背鍋,試問封建專權的制度下就沒有碰瓷嗎?


我補充一下。恰恰是對底層群體的不作為導致了種種社會惡性現象


和法律對執法者不做為、和稀泥行徑追責不力有關係


心理角度的話,請題主修改一下相關的標籤

實際上,這種情況有點類似於美國憲法學界提到的對白人男性的「反向歧視」問題——因為要保護其他種族和女性,於是往往矯枉過正遭受了「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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