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醉駕血檢說開
圍爐君:今天來到我們旅店的三位朋友,他們分別是小綠,大台和老標,快跟大家打個招呼吧。
小綠:大家好,我是小綠,是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現在是一名律師助理,很高興來到法律圍爐,我們可以在這裡喝喝茶,聊聊天,特別是同大家聊聊法律。
大台:大家好,我是大台,三流檢察官,哈哈。
老標:我是老標,大家好,今天感謝圍爐君的邀請,我也很喜歡法律。
圍爐君:那我給大家端茶去了,你們慢聊。
老標:這個泡茶是門技術活,每種茶葉每一泡都有他沖泡的時間,時間太長或者太短都會嚴重影響口感。
大台:恩,你說到這裡我想起一件事情,有一天我在裁判文書網上瀏覽我們當地法院的判決,發現一個醉駕二審的案件,當時上訴人上訴的理由是,他被抽的血液是存放到第四天才送檢的,這麼長時間的放置將導致檢測數據不準確,而作為認定醉駕的重要證據,這種不準確的數據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
小綠:能從茶葉的口感聯想到血液的酒精含量……也是沒誰了……
大台:哈哈,後來法院調查,第一天抽血後,時間太晚沒及時送檢,結果那天是周五,周六周日就休息了,第四天也就是周一才送檢的,有一個《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裡面規定: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3日內送檢。
小綠:也就是說,只要在三日內送檢就是沒問題的對吧?而這個剛好是在第二天、第三天是節假日,按一般關於期間的規定順延到工作日。
老標:看起來好像沒毛病,但血檢畢竟是一種專業性較強的事情,血液內酒精含量是否發生變化,確實會影響到定罪量刑。順延工作日一般是在程序法中所慣用的,但在這個問題上,覺得是否應當改變一下。
大台:對,其實我也是這麼想的,不過這個暫且放一邊。當時我想,程序上沒問題的話,我試著看看能不能從內容上尋找突破口。於是我到知網上找了相關論文或者文獻。比如《人體血液酒精濃度檢測的影響因素》這篇文章,就比較詳細描述了不同情況下可能會造成血液酒精含量的變化問題。
小綠:大台,我覺得你是不是研究的過頭了……我們是法律工作者,不是醫學工作者。
老標:小綠,我覺得大台的鑽研精神很值得我們學習,就在上個月,最高檢還發表了一篇名為《從哪些方面審查醉駕案血液檢測報告》的文章,我們有時也不能盲目相信血液檢驗報告,也要進行審查工作。不僅在程序上,也要在內容上進行審查。
大台:對的,比如我剛提到的文章中就講到幾種情況,比如:在抽取該駕駛員血液前使用了酒精棉球,消毒酒精未揮發前采血時誤將消毒酒精抽吸入血,人為造成血液乙醇濃度異常升高;再比如,血液凝集後,凝集塊以外的血液的流動部分的乙醇含量高於未出現凝固的全血樣本,比例在11.19%—15.05%之間;採用帶分離膠的真空試管采血,會造成乙醇含量假性升高。當然,我也不是說,如果出現了剛好在80毫克的標準上下我們就去質疑這個血檢結果,畢竟檢驗機構是有資質的,我想表達的意思是,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應當嚴格審查送檢程序,就我剛才舉得第一個例子,酒精棉球的例子,就有真實的案例,檢測結果異常高到近500毫克每百毫升,但是根據一般經驗,這時候人都應該快不行了……這種明顯的錯誤不應該發生。
小綠:其實我沒想過一個小小的醉駕會有這麼多可能的問題,而且是小案子,一般人也不會為一個醉駕的案子找律師,不過這麼看,再小的案子也會有其可以辯護的突破口。
老標:說到醉駕,我也看到一個判決書,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雖然構成醉駕,但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建議判個緩刑吧,但罰金就免了吧。
小綠:危險駕駛罪應該是「處拘役並處罰金」,罰金可以免除了嗎?
老標:當然不能了,法院以辯護意見於法無據拒絕了,當時我就想,不知道是這位律師基本功課沒有做好還是實在無話可說為了體現自己的價值為當事人「爭取」一下信口開河的,不管怎樣,這樣的辯護意見可能會給法官帶來不好的印象。
圍爐君:茶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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