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概率是90%?錯!
近年來,閃婚、閃離並不是什麼新鮮事。但是當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時,婚姻這座「圍城」,可謂「進城容易,出城難」。
誰說第二次起訴離婚,就一定會判離婚?
有當事人甚至部分律師誤以為,第二次起訴,「離婚率高達90%」、「基本都會判離婚」。但是據統計,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概率只有51.2%,也就是說,還有近一半的婚姻,需要通過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訴訟,才能解脫。
(數據來源:張瑩、崔佳 《一份離婚判決大數據分析報告》,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公號)
究其原因,一方目的無法達成時,必然不會輕易妥協,恨不能用婚姻拖死另一方,快速離婚,異想天開。想讓法院判決離婚,就必須拿出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法院也無可奈何。
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些標準看起來簡單,證明起來,難!
說重婚,得證明過錯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夫一妻制度下,沒有誰會傻到再去領一個結婚證。而村委會或居委會,不會輕易開具證明。
說同居,得證明過錯方與他人「長期共同生活」,一夜情、婚外情,尚不足以認定為同居,好不容易搞到開房記錄,證明力也十分有限。
說家暴,得證明過錯方有長期、持續性的暴力行為,而偶爾的打罵,並不能被法院認定為「家暴」。婚姻中,遭遇家暴一方,主動保留證據,並且證據有足夠證明力的,屈指可數。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任重而道遠。在舉證責任如此艱巨的情況下,要想方設法曲線救國,達到離婚目的。
細數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標準,「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一條是最容易達到的了。既然一方願意耗時間,那就給他兩年的時間,耗盡了,婚姻也就走到頭了。但是依然有人分居兩年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緣由何在?還是證據不足的問題。這條證明標準,可以拆分為三個:「因感情不和」、「分居」和「滿兩年」。因工作分居,就不屬於「因感情不和」。分床,不屬於「分居」。滿兩年,是否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
如果自知分居證據難尋,可以通過第一次離婚訴訟來固定證據。在庭審中,雙方確認分居時間,並且記錄在案。等到第二次起訴,將一審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就可以達到證明目的。
有當事人,認為離婚嘛,無非就是兩個人上法庭,離著離著也就離了。萬一不離,第二次再請律師「力挽狂瀾」也不晚。律師的作用,並不是力挽狂瀾,律師也沒有那麼神通廣大。越是沒有律師介入的離婚,後面「爛尾」問題也越多。離婚後房產還貸問題就是其中之一,有的當事人婚是離了,但是財產未做任何處理,離婚後,一方不僅不還房貸,還玩失蹤,銀行步步緊逼,另一方舉步維艱。律師越早介入,及時制定有效的訴訟策略,對當事人來說,越是「省錢省力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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