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在中國

新聞報道,東哥被「證據不足不起訴」,今天想跟大家聊一聊中國的「不起訴」制度。

在中國,不起訴一般指的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將案件移送給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一般來說,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種。

法定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法》15條及173條規定的情形下,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其中包括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且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已過追訴時效、特赦、告訴才處理的案子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嫌疑人死亡等;

酌定不起訴(有時候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特定的案情之下,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犯罪預備、犯罪中止、自首、重大立功、殘疾人作案、防衛過當、被脅迫參與犯罪等。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些情況之下,檢察機關並不必須也不必然作出不起訴決定。

存疑不起訴,也稱之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般來說,存疑不起訴有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四種情形。

由於法定不起訴的情形相對特定,相關規定也相對明確,不易爭取。故在刑事辯護過程中,爭取「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便是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中的最大作力點之一(還有一個作力點便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被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因無需參與刑事審判,故將被釋放,不再被羈押。相比於被宣判無罪的人而言,被不起訴人受的羈押時間更短,受得「囹圄之苦」更少,故「檢察院不起訴」、「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撤案」被認為刑事辯護案件三大成功結局,技術指數不輸無罪判決。

包括中國、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通過法律確立了「未經審判不得認定嫌疑人有罪」的制度。被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犯罪嫌疑人因不再接受法庭審判,故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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