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婚姻受法律的特殊保護,是為公眾們所熟知的一項特殊條例。《新婚姻法》繼續了這一規定。這種特殊保護曾在歷史上發揮巨大作用,但在今天卻備受爭議。軍人婚姻法律保護有利有弊,沒有一種制度是完美的,都會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缺憾。片面的評價軍婚保護是不可取的,我們應該用辯證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客觀的解決問題。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原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係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於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軍隊是執行國家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是從事軍事工作的特殊人員,他(她)們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防禦外來顛覆和侵略的艱巨任務,為了祖國和人民的安寧日夜戰鬥在國防崗位上。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維護軍隊穩定的需要,有利於維護部隊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於維護軍隊的穩定,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軍情,對於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激發保家衛國的熱情,增強部隊戰鬥力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國的婚姻法都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問題作了特殊規定。這種特別規定,體現了軍人婚姻歷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