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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法律保護的利和弊你到底知道多少?

軍人婚姻法律保護的利和弊你到底知道多少?請看全新解讀!

原創 2018-04-25 胖鹹魚 烽火煙雲

執筆作劍 書寫生活 揮灑豪情

在這裡,告訴你最真實的軍人生活

軍人婚姻受法律的特殊保護,是為公眾們所熟知的一項特殊條例。《新婚姻法》繼續了這一規定。這種特殊保護曾在歷史上發揮巨大作用,但在今天卻備受爭議。軍人婚姻法律保護有利有弊,沒有一種制度是完美的,都會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缺憾。片面的評價軍婚保護是不可取的,我們應該用辯證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客觀的解決問題。

一、軍婚制度的主要內容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原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係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於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二、保護軍婚的利

軍隊是執行國家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是從事軍事工作的特殊人員,他(她)們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防禦外來顛覆和侵略的艱巨任務,為了祖國和人民的安寧日夜戰鬥在國防崗位上。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維護軍隊穩定的需要,有利於維護部隊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於維護軍隊的穩定,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軍情,對於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激發保家衛國的熱情,增強部隊戰鬥力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國的婚姻法都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問題作了特殊規定。這種特別規定,體現了軍人婚姻歷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特別保護。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早在紅軍時期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就規定:「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於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後,不得為離婚之請求。」1950年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確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現行婚姻法在確立婚姻自由原則的同時,再次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l997年公布的國防法規定:「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對破壞軍婚罪作了規定。這充分說明,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並作為有關軍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則,這項政策和原則至今沒有改變。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並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實行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由於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它既體現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也體現在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配偶也享受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

三、保護軍婚的弊

隨著時代的發展,當今社會已經逐漸步入和平發展的正軌,各項政策的出台也都圍繞著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主題,人們對軍婚的保護制度的爭議聲音越來越大,時代的變化要求我們不得不思考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當前的保護對打擊第三者不力,無法消除破壞者的經濟能力。

儘管除了婚姻法中對軍婚進行保護以外,在國防法、刑法中也有相應的一些保護性規定,但即使綜合起來,我們也會發現在這些保護內容中並沒有涉及對破壞軍婚者的經濟制裁,沒有從經濟根源上消除破壞者的能力,這就無法從源頭上打擊和遏制破壞軍婚的行為。

(二)軍人配偶離婚的限制性規定不符合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她們享有與軍人同等的權利。憲法和法律既要保護軍人的權利,同樣也要保護其配偶的權利。軍人享有離婚權,其配偶也享有離婚權,在離婚權利上,二者應當是完全平等的。如果法律只允許軍人自由地行使離婚權,而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權加以限制,這顯然是不符合平等原則的。

(三)「重大過錯」的評定標準難以鑒定和取證。

在《軍婚法》中規定,軍人有重大過錯才能成為公平審判的理由,但是,這個重大過錯如何屆定及取證?現行法律中,偷拍錄音等不為法律採信證據,即便軍人有了外遇,也無法提供證據,而軍人一般都在異地起訴,根據所屬地原則,軍嫂只能認命。

國家一直強調建立法制社會,和諧社會,在不斷加強軍隊建設的同時也在提高軍隊待遇,軍婚法的條文中,有的是保證軍人權益的條款,卻沒有保護軍嫂的條款,強調的是軍嫂的可能過錯,不強調軍人的責任,這是否有違立法的公正公平性?

在司法程序中,當《婚姻法》與《軍婚法》碰撞時,婚姻法可視同無物。軍人在為國家安全奉獻時,軍嫂們也在為軍隊穩定奉獻著。由於軍人職業的要求,軍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顧大家,一個家庭的擔子幾乎全部落在其家屬的肩上,上要贍養老人,下要撫養小孩,倆人的擔子一入挑,解除了軍人的後顧之憂,為軍人安心部隊工作,積極為部隊做貢獻,立下了漢馬功勞。可以說軍人家屬在國防建設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軍人家屬在二線保障:他們比其他社會成員為國防建設付出了更多的勞動,她們是國防建設的二線「軍人」,因此,她們理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並應給予一定的優撫和照顧。

都說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當真正面對時,《軍婚法》會告訴你:我的就是我的,你的還是我的。《軍婚法》立法的本意在當初是積極的,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是現在軍婚法成為了傷害軍嫂的一把利刃,成為了部分無良軍人的保護傘。這明顯當初立法的本意是相違背的。

能作出這樣的事情的軍人雖然是少部分,但是這已經說明很多問題。《軍婚法》應該是軍婚配偶雙方的保護傘,而不是部分無良軍人傷害配偶的手中刀。

就目前我國的情況而言,取消對軍婚的保護並不是一個明確的做法,因為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現如今的大時代背景決定著軍婚的保護絕對不能被取締。但是可以從各個方面改進這項政策,例如,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給予軍人家庭更多特殊福利,或者對士官在駐地擇偶的規定根據年齡和結構適當予以放寬,盡量避免它的負面效應,並逐步實現與國際接軌,改變直接限制軍人配偶離婚權的做法,通過提高軍人的社會、經濟地位和加大對破壞軍婚者的打擊力度等來更好的保護軍婚。

三、結語

年年歲歲人相似,歲歲年年婚不同,五十年代,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六十年代,革命同志,五湖四海;七十年代,團結友愛,共同進步;八十年代,計劃生育,勤儉節約;而到了九十年代的呢?是分手離婚,心理補償。這充分說明了當代婚戀矛盾的急劇變化特性和它存在的普遍性。

當分手與離婚成為現代人的一種心理補償過程,甚至是一種行為美學時,當我們眼花繚亂地面對現代人的婚姻觀時,我們許多軍人在情感的道德上困惑了,對婚姻迷惘了,那我們該怎麼辦呢?

現代人的生活離不開法紀,婚戀生活也不例外,只有合乎法紀規範的婚戀,才是最可靠、最有保障的,才能獲得真正的幸福。軍人要在婚戀問題上做遵紀守法的模範。只要大家付出自己的一片真愛,自覺地運用道德法規來規範自己的行為,正確地對待和處理婚戀中的各種矛盾,就一定會獲得幸福、美滿的愛情生活。

【版權聲明】

作者:胖鹹魚;來源於微信公眾號烽火煙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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