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必考法條——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二)

必考法條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前述情形,法庭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當駁回申請。

法庭駁回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的,法庭不再審查。

第三十條 庭審期間,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先行當庭調查。但為防止庭審過分遲延,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進行調查。

第三十一條 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可以出示訊問筆錄、提訊登記、體檢記錄、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出示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並申請法庭播放特定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

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應當向法庭說明證據收集過程,並就相關情況接受發問。對發問方式不當或者內容與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無關的,法庭應當制止。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質證、辯論。

第三十三條 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應噹噹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次開庭時宣布決定。

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前,不得對有關證據宣讀、質證。

第三十四條 經法庭審理,確認存在本規定所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法庭根據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而人民檢察院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規定所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對依法予以排除的證據,不得宣讀、質證,不得作為判決的根據。

題眼點睛

1、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申請排非的,應當說明理由。

2、排非申請被駁回,要想再申請,需要提出新的線索或者材料。

3、法庭啟動排非調查的時間:(1)先行當庭調查。(2)法庭調查結束前進行調查。

4、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5、排非決定告知時間:(1)當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2)休庭的,再次開庭時宣布決定。

6、排非前,對相關證據不得宣讀、質證。

7、排非的證明標準:(1)確認。(2)不能排除。

典型真題

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12/2/67,多選)

A.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據當事人等申請而啟動,也可以由法庭依職權啟動

B.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C.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D.只有確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時,才可以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答案:ABC

來源: 左寧刑訴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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