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簽字效力如何認定?

2018年的鐘聲已經響起,為期三天的假期結束後,朋友們將陸陸續續返回自己的崗位開始新一年的奮鬥。在沉浸在新年的喜悅中時,也許還會有人記得前段時間為各大新聞媒體廣泛報道的「教科書式老賴」事件——「2015年10月6日,唐山男子趙勇的父親趙香斌遭遇車禍,法院判決肇事司機黃淑芬賠償85萬餘元。直到2017年12月1日趙香斌去世,兩年多里黃淑芬始終拒絕賠付」——引發了人們對於交通事故「老賴」的關注。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最常見的「老賴」行為就是拒絕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但在實踐中,很多肇事司機拒絕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那麼未經肇事司機簽字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如何呢?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先要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如何。

1. 《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如何?

先放上結論,即:《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證據,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從這一條文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應當屬於證據。

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中明確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未簽字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如何?

同樣先放上結論:既然《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證據,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那麼其經作出就生效,簽字與否不影響其效力。在訴訟中,法院將結合具體案情審查確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例如,在揚州省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福利費等,但被告辯稱其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故不認可該事故認定。

法院最終認定,原告提供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雖持有異議,但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採信。

本案很好的闡述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訴訟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認定時候的看法。

敲黑板,總結一下知識點:1. 《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屬於證據,對其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 《交通事故認定書》未經簽字不影響其效力,訴訟中,法院將結合具體案情審查其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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