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醫療費的墊付問題
在實際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常常會因墊付醫療費用的問題發生爭議,特別是在損害後果較為嚴重的事故中,當事人雙方都不願自行墊付醫療費用;而責任明顯的情況下,也存在肇事者不願意墊付或無力墊付的情況。實踐中也存在未確定責任而墊付費用、待責任認定後多墊付的費用無法要回的情況,導致事故當事人墊付費用缺乏主動性。
為了解決交通事故中醫療救治的資金問題,法律不能強行要求未確定責任的事故當事人墊付醫療費進行救助,但要解決及時救治和費用之間的矛盾,必須找到利益平衡的支點,那麼醫療機構、保險公司、社會救助基金就是這個支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醫療機構被賦予了救死扶傷的公益性質,這一點決定醫療機構做為第一個支點最合適不過。其次,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而該法律的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見,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通知保險公司或者社會救助基金進行墊付費用。
那麼在交強險中,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須具備哪些條件呢?
一是由交警出椐醫療費墊付通知書;
二是搶救費用已經產生,醫院須提供醫療費清單和發票;
三是符合國務院頒布的《交通事故創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出險當地的醫療保險規定;
四是保險公司的墊付款以轉賬方式支付給醫院;
此外,交強險醫療費有責賠付限額為10000元;交強險醫療費無責賠付限額為2000元。
回到事故當事人墊付費用的問題。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一般會有初判,如果是事故損害後果較為嚴重的,由損害較小且有能力的一方墊付部分搶救費用較為合理,至少可以保證傷者的傷情不因無錢醫治而擴大,不會耽誤最佳治療時機。後續費用可待責任劃分後由責任方繼續支付。
如果責任人不配合墊付的情況下,自己應及時自行墊付治療費用,並保存好醫療票據、清單,以便後期追責時舉證使用。若治療費用緊張的應及時和交警部門聯繫,看能否和保險公司、肇事方或社會救助基金溝通協調,及時保障受傷者身體健康利益。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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