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丨基本規範、標點和數字的用法,都在這裡了!

法律文書丨基本規範、標點和數字的用法,都在這裡了!

一、基本規範

1.當事人名稱需要用到簡稱的,在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和訴訟文書主文部分用當事人全稱,其餘部分均用簡稱指代該當事人,出現次數很少的當事人不必使 用簡稱。當事人簡稱在案件來源部分當事人全稱後加括弧註明簡稱。當事人簡稱應當保持一致,做到簡明規範,體現當事人的特點。

2.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應寫明全稱並註明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此後使用該簡稱不加書名號。引用次數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必使用簡稱。

3.文書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應儘可能準確。引用行政機關文件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型大小。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

4.文書中結構層次序數按實際需要依次以「一、」「(一)」、「1.」和「(1)」寫明。應注意「(一)」和「(1)」之後不加頓號,結構層次序數中的阿拉伯數字右下用圓點,不用逗號或頓號。

5.為避免引起歧義,訴訟文書中盡量不使用「原審」的表述,應當指出具體審級,如「二審法院」、「再審判決」。

6.在訴訟文書中指代本院時,應當使用「本院」,不應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標點符號的用法

1.「判決如下」、「裁定如下」等詞語之後,應使用冒號。

2.「原告訴稱」、「被告辯稱」、「起訴書指控」、「自訴人控告」、「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詞語之後,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層意思的用逗號;有數層意思的用冒號,數層意思之間用分號。

3.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標點符號的使用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執行。

三、數字的用法

1.裁判文書中表述數字,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法院訴訟文書的特點,視不同情況可分別使用阿拉伯數字或漢字數字小寫(下簡稱漢字數字),但應保持相對統一。

2.下列情況,應使用漢字數字:

(1)裁判文書尾部的年、月、日;

(2)裁判文書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條的序號;

(3)裁判文書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數字;

(4)數字作為詞素構成定型的詞、片語、成語、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如:一律、四邊形、星期五、三棱刮刀、七上八下、第三季度、某部三連一排二班;

(5)相鄰的兩個數字並列連用,表示概數的詞語,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歲、七八十種,但在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得用頓號隔開;

(6)帶有「幾」字的數字表示的約數,如:幾十年、三十幾天、幾萬分之一。

3.下列情況,應使用阿拉伯數字:

(1)除第2條列舉的情況之外的公曆世紀、年代、年、月、日及時、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示長度、質量、電流、熱力學溫度、物質的量和發光強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的數量,如:48.60元、27億美元、18歲、10個月;

(4)案號、部隊番號、證件號碼、地址門牌號碼;

(5)為保持裁判文書體例一致,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約」等表示的約數,如:60餘次、約60次、600多噸。

4.使用阿拉伯數字應注意下列問題:

(1)4位以內的數字,不需用分節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數字,採用國際通行的三位分節法,即從小數點往前每三位數字為一節,節與節之間採用空格的方法斷開,空格位置不需使用千分撇(「,」),如:2748456寫為2 748 456;

(3)5位以上的數字,尾數零多的,可以「萬」、「億」為單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課題單位中的詞頭不在此列),如:123000000,可以寫成12300萬或1.23億,但不能寫作1億2千3百萬;

(4)每兩個阿拉伯數字佔一個漢字的位置;

(5)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不能斷開移行,如:500000,不能在一行末寫500,又在下一行開頭寫000;

(6)年份不能簡寫,如:「1999年」不得寫為「99年」。

5.引用法律法規條文,應當用漢字數字註明條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引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漢字的,用漢字數字註明條文序號;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的,用阿拉伯數字註明條文序號。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數字的使用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要求執行。

四、計量單位的用法

1.長度法定計量單位採用米制,單位名稱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2.質量計量單位名稱使用「千克」、「克」、「噸」;不得使用「斤」、「兩」。

3.時間計量單位名稱使用「秒」、「分」、「時」、「日」、「周」、「月」、「年」;不得使用「點」、「刻」。

4.體(容)積計量單位名稱使用「升」;不得使用「公升」。

5.其他計量單位的使用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規定執行。

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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