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李明舜認為,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題中應有之義,但離婚自由並非絕對。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反對草率離婚和衝動型離婚。
財新網 | 實習記者 王瑞琪
離婚案件設置冷靜期成為一項全國性制度。近日,最高法院出台一份有關家事審判改革的文件,其中明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三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財新記者獲悉,此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經試行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冷靜期是否干預了婚姻自由?這項制度試行至今,引發了持續關注和爭議。
前述家事審判改革的文件全稱為《最高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法發【2018】12號,下稱《意見》),7月18日由最高法院印發。《意見》全文分為總體要求、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審理規程和隊伍建設六部分,其中第40條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三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另據《人民法院報》消息,7月19日,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大會暨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舉行。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會上強調,要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在法律框架內探索完善符合家事審判規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家事訴訟特別程序。
事實上,《意見》出台之前,地方法院已經嘗試設置離婚冷靜期。據公開報道,2017年3月8日,四川省安岳縣法院審理一樁離婚案時發出全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三個月冷靜期滿後女方撤訴;2017年8月,福建省三明市將樂縣法院開始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對有可能和好的離婚案件,給予雙方當事人一至三個月的冷靜期修復夫妻感情;2017年10月,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在全市首推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三個月的期限內,雙方需保持冷靜和理智,原則上不準提出離婚。
2018年7月16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發布《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其中對設置離婚冷靜期作了具體規定,將離婚冷靜期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前者適用於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法院認為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情況;後者適用於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暫時不願意接受調解,另一方當事人明確作出主動修復情感承諾,法院認為雙方確實還有和好可能的情況。廣東高院還對兩種冷靜期分別規定了最長期限,期限結束後,法院應當繼續開庭審理。
離婚冷靜期制度一經問世便引起輿論熱議。支持者認為,「婚姻不是兒戲」,離婚的確應當慎重;反對者則表示,離婚冷靜期干涉了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從此離婚變得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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