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準則。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3個,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第3條[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1.基本內容
2.主要體現
二、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第4條[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平等地保護法益;平等地認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罰;平等地執行刑罰。
對所有的人,不論其社會地位高低、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標準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規定處理,不允許有任何歧視或者優待。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5條[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一)基本內容
1.刑罰的輕重與客觀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相適應,就是按照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實際危害程度決定刑罰輕重。
2.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再次犯罪危險性的大小相適應。
(二)主要體現
1.刑法總則中規定量刑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在裁量刑罰時,應盡量使刑罰與具體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罰當其罪。
2.刑法總則還規定:對累犯從重處罰、不得假釋、不得緩刑;對未成年、又聾又啞的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從寬處理;對中止犯處罰明顯寬大於未遂犯、預備犯;對過失犯處罰明顯寬大於故意犯等,體現了刑罰與犯罪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3.刑法分則對每一個罪都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對重罪適用重刑,對輕罪適用輕刑。
來源: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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