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債權人的武器—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其責任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人保護自己的武器,今天我們來詳細分析一下這個制度。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制度簡述
這個制度是一個三角關係,主要有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受讓人,這樣說有些抽象,我們來點代入感,三石君欠香兒5000元錢,三石君僅有的資產就剩下了一輛摩托車,三石君為了逃避債務,將摩托車贈送給了老王。到這裡我們停一下,上面其實單獨來看有兩個法律關係,香兒與三石君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三石君與老王之間的財產贈與法律關係,分別來看,這兩個法律關係除了一方都是三石君外,並沒有任何交集,但是合在一起,因為三石君的無償贈與行為,將損害香兒債權的實現,民法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故賦予香兒撤銷權,從而香兒有權撤銷三石君與老王之間的贈與合同。
我們知道,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只限制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無約束力,但在這裡卻是個例外,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因此,要實現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嚴格控制其構成要件。
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在上面那個例子中,香兒以自己的名義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無需以三石君的名義撤銷。
2.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合法、有效。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1)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不得是非法債權,例如,賭債。
(2)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享有有效債權,例如,債權不能經過訴訟時效期間。
(3)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必須成立於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之前,舉例說明一下,上例中,香兒對三石君享有的這5000元錢債權,必須成立於三石君將摩托車贈與老王之前,因為該制度的功能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該減少的給你拿回來),而不是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所以對於債權成立之前的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債權人無權撤銷。
(4)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無需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關於相關處分行為參見2018年CPA經濟法教材第87頁,這裡不在贅述。這裡需要強調一下,對於受讓人知情的問題:
(1)對於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如:無償贈與),無論受讓人是否知情(即是否知道債務人的行為會損害相關債權人的利益),均可撤銷。
(2)對於債務人的有償處分行為(如:買賣),則要求受讓人知情,即知道其與債務人的行為將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才能撤銷。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關於這一點,CPA教材中,就短短說了這一句話,我們在這裡稍微說的深一點。先來看一些例子,大家先自己思考下,別著急看結論:
(1)三石君欠香兒100萬元錢,三石君銀行賬戶上仍有300萬元,隨後,三石君將其價值500萬的賓利轎車贈送給了隔壁老王(有錢任性),請問香兒可以撤銷該行為嗎?
(2)三石君欠香兒100萬元,三石君持有某公司價值1000萬的股票,隨後,三石君將其價值600萬的法拉利跑車贈送給了隔壁老王(有錢任性),此時三石君的資產還有1000萬的股票,又過了一段時間,因為股市狂跌,導致三石君價值1000萬的股票貶值為40萬,致使無力償還對香兒的100萬元借款本息,請問香兒可以撤銷三石君對老王的無償贈與嗎?
答案是香兒均不享有撤銷權。我們來分析一下:
在例(1)中,即使三石君將價值500萬元的資產無償贈與給了老王,但是,贈與過後,三石君的責任財產仍有300萬,足以償還香兒的100萬元,因此,該無償贈與行為並沒有損害香兒的債權。
同理,在例(2)中,三石君無償贈與老王資產後,三石君仍有1000萬元的股票資產,但是由於股市狂跌,導致其無法償還香兒的100元債務,說白了,三石君的無償贈與行為,並沒有直接損害香兒的債權。
三、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後果
我們最後來討論下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後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則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自始無效。
2.受讓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處獲得的財產。
3.受讓人返還的利益將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供全體債權人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東奧撰稿人:Lou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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