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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各階段時間節點

一、偵查階段

1拘留(公安偵查的30+7天,檢察院自偵14+3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逮捕(2+1+2+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發現新的罪行,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與補充偵查(1+0.5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改變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一審階段

1收案立案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

2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3+3+x)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四、二審階段

1上訴、抗訴期(10天)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一審法院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並立案(1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

第三百零二條規定:「上訴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二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自通知後的第二日起,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後,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進入二審程序的案件如果開庭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席法庭,那麼就需要對案卷進行查閱以作準備。

4二審法院審理期限(2+2+x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五、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二百一十七條、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六、不算入期限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任海暢·濟南·1715613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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