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隔離婚前財產——嫁妝篇

之前用三篇文章系統闡釋了收受彩禮時的風險點及相應的解決方案,我相信完整看完這三篇文章的朋友,必定有所收穫。

寫完彩禮的知識,今天系統講講關於嫁妝的相關風險點及相應的解決方案。縱觀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對嫁妝作出規定,那麼對於嫁妝的處理就需要按照一般財產的規則處理。

一、嫁妝的概念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為新娘準備的結婚用品,如車子房子、衣被、傢具及其他用品。從上述概念中,我們無法判斷嫁妝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需要格外注意做好隔離措施,以明確嫁妝為個人財產的屬性。

二、嫁妝應該什麼時候收?

之前我一直強調,彩禮是男方贈予給女方的,從彩禮的概念中,我們就可以判斷彩禮具有個人財產的屬性,我們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明確哪些屬於彩禮。相比較於嫁妝,從概念中,我們既然無法得出個人財產的屬性,就尤其要注意收彩禮的時間。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四)繼承或贈予所有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同樣反覆強調,確定雙方具有婚姻關係,不是指是否舉行了婚禮,而是指是否前往民政局領取結婚證。結合《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是婚前給付嫁妝,那自然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給付嫁妝,那麼會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領證後收取嫁妝是否還有補救措施?這就需要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四)款的例外規則,即《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在父母和女兒簽訂的贈予協議,明確贈予的財產只歸女方所有,這份贈予協議並不需要男方知曉或簽字,所以可以做到不動聲色地隔離婚前財產,可操作性極強。但也不是沒有任何風險點,正是由於男方不知曉,一旦產生糾紛,男方就會質疑這份贈予協議簽署的時間,進而要求鑒定是否存在倒簽的情況。

因此,最好的辦法是,去公證處對這份贈予協議進行公證,這並不是說不公證,這份贈予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公證的目的只是為了明確贈予協議成立的時間,防止因為贈予協議成立的時間發生爭議。

三、金錢嫁妝和實物嫁妝應該放在哪裡?

對於金錢,之前關於彩禮的文章中,我說過,彩禮應當單獨放在一張專屬的銀行卡中,避免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同理可得,金錢嫁妝也應當單獨放在一張專屬的銀行卡中,避免與夫妻共同財產及彩禮發生混同。而對於實物嫁妝,例如金銀首飾,應當放在自己的保險柜中,當然,男女雙方共用一個保險柜是不安全的,防止發生混同或被男方隨意處分,同時安裝監控。關於此處的法律風險及解決方案,可以參考《如何有效隔離婚前財產——彩禮篇》中的相關論述。

四、女方用嫁妝給男方的婚前房子裝修的法律後果?

首先,我們對裝修的性質作出認定,從民法上講,給房子裝修認定為添附。意思是,裝修並不會有獨立的產權,也不會影響婚前房子的所有權,所有權仍然屬於婚前購房者,不論是婚前全款購房還是婚前貸款購房。只是說,如果是婚前貸款購房的情況下,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於房子的所有權依然屬於男方。

在了解了房子裝修的屬性後,我們講講,在發生糾紛時,對於裝修款該如何處理?很簡單,可以要求按照折價款返還。事實上,裝修的貶值非常快,相應的折價款很低。正是因為此原因,不建議女方用嫁妝給男方婚前購房裝修。

五、股權類嫁妝應當注意什麼?

關於股權是比較複雜的,而當股權作為嫁妝時,處理起來就需要十分謹慎。首先我們看看《婚姻法》對於股權是怎麼規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作為嫁妝的股權,屬於個人財產,這是沒有疑問的,那麼對於股權在婚後增值部分,就需要看是否為自然增值。簡單來說,如果女方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那麼就屬於自然增值,婚後增值部分仍然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參與了公司的實際經營,那麼就不屬於自然增值,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基於《婚姻法》對於股權的規定,首先要考慮是否要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如果確有必要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的,那麼就要考慮是否需要和男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於股權作出相應的約定。一般來說,生意人更容易接受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是由於,對於男女雙方的婚姻,不再是簡單的婚姻。婚姻關係是否和諧,會對公司的經營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對於公司大股東的婚姻,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甚至會出面干涉,這讓我不免想到著名的「土豆條款」,關於股權,以後會結合案例更系統的講講,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先百度一下。


關於嫁妝的法律風險及解決方案,先寫到這裡,好好消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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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愛彼得潘:如何有效隔離婚前財產——彩禮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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