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挪用資金罪?刑罰有多重? 第八講 | 挪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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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真實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李某於2008年進入孚潤達公司工作,2010年5月開始擔任該公司業務員,從事銷售工作。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間,李某利用職務之便,從業務單位西格瑪公司、橋安機械公司、名震機械公司收取貨款合計人民幣28.9萬元,未經孚潤達公司同意,挪用上述貨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

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 2011年5月,李某從橋安機械公司收取貨款8萬元承兌匯票後,挪用其中的3萬元歸個人使用;2011年9月,李某從該公司收取貨款8萬元承兌匯票後,挪用其中的2萬元歸個人使用;2012年1月,李某從該公司收取貨款6萬元承兌匯票後,歸個人使用。

2.2011年9月,被告人李某從名震機械公司收取貨款2.9萬元後,歸個人使用。

3.2012年1月,被告人李某從西格瑪公司收取貨款3張共計25萬元承兌匯票後。挪用其巾15萬元歸個人使用。

另外,2012年7月5日孚潤達公司因李某挪用公司資金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於2012年9月19日被抓獲,2014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歸案後,李某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在一審宣判前,其已退出全部贓款,並取得被害單位諒解。

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二)法院判決

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那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犯罪數額不當,應予以糾正。故最終依法認定李某挪用資金的犯罪數額為28.9萬元。鑒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審宣判前已退還全部贓款,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予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宣告緩刑。因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等條文之規定,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一審宣判後,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導致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主要理由如下:

1.原審法院以被害單位報案時間作為阻斷挪用資金犯罪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據。原審被告人李某於2012年4月13日挪用孚潤達公司8萬元資金的行為,至同年7月5日孚潤達公司報案時未超過三個月,原審法院據此將該筆8萬元從挪用資金的總額中扣除,僅認定其犯罪數額28.9萬元,屬事實認定錯誤。

2.本案應以公安機關立案之日,即2012年8月22日作為原審被告人李某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截止日期。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目前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鑒於挪用資金與挪用公款同屬挪用型犯罪,應參照挪用公款的相關規定處理。

3.原審被告人李某挪用資金數額應為36.9萬元,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原審法院的量刑畸輕。

市檢察院支持原公訴機關的抗訴意見

原審被告人李某在二審庭審中對抗訴意見不持異議。

市中級法院二審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間,原審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孚潤達公司業務員的職務之便,從業務單位西格瑪公司、橋安機械公司、名震機械公司收取貨款合計36.9萬元後,未經孚潤達公司同意,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 2012年4月13日,原審被告人李某從橋安機械公司收取貨款8萬元後,歸個人使用。

2.其餘挪用28.9萬元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李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達到36.9萬元,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進行處罰。鑒於原審被告人李某有坦白、已退出全部贓款並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的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以宣告緩刑。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的「原審被告人李某於2012年4月挪用公司資金8萬元的時間已超過三個月,其行為已經構成挪用資金罪,該筆挪用資金的數額不應扣除,故其挪用資金總額達到本罪數額巨大的標準,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的抗訴意見,經查:從2012年4月13日原審被告人李某挪用該筆資金至同年7月5日被害單位向公安機關報案,時間雖未滿三個月,但其在被害單位報案後直至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上述資金,其行為已符合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該筆8萬元應當計人其犯罪總額,故李某挪用資金的數額達到本罪數額巨大的標準,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原審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屬量刑不當,應予糾正。故對該點抗訴意見予以採納。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的「原審法院以被害單位報案時間作為阻斷挪用資金犯罪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據,而應參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挪用公款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以公安機關立案時間作為挪用資金罪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時間節點」的抗訴意見,經查:(1)挪用資金罪保護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財產權,挪用行為持續的時間越長,社會危害性越大。因此,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持續時間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即構成挪用資金罪。(2)只要資金在挪用行為實施完畢後的三個月內被不法侵佔的狀態沒有發生改變,公司財產權利依然受到侵害,該行為即應受到刑罰處罰。而報案、立案時間易受到外界人為因素的干擾,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將其作為確認挪用資金罪是否構成的時間節點缺乏法律依據。只有根據行為人實際挪用較大數額資金有無超過三個月未歸還來認定其是否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才符合該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故對該點抗訴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依法應予以改判。抗訴機關的抗訴結論成立,但抗訴理由不應採納。據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等條文之規定,判決如下:

1.維持區法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

2.撤銷區法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

3.原審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三)評析

1.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

2.關於發條裡面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每個罪名對應的數額都不一致,而由於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每個地區的對應的數額也都不一樣,具體還要對比參照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辦案指導意見來評價。

3.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

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債權人開出的要求債務人付款的命令書。當這種匯票得到銀行的付款承諾後,即成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短期的融資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為普遍。銀行承兌匯票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給予的信用支持。中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實務中遇到過票面金額為1億元)。

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即為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商業承兌匯票不附帶利息。

三、提升

第一條,挪用資金罪中被告人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時間節點應如何認定?

只要行為人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該行為持續的時間超過三個月即構成本罪,不因「報案」「立案」「採取強制措施」等介入因素而中斷。

1.挪用型犯罪時間節點的確定,應立足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單位資金安全,不存在截止日的問題。

2.「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認定,應以挪用行為持續的時間為依據。

3.「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期限在司法機關介入對挪用人採取強制措施及被害單位承諾雙方之間協商解決等的特定情況下適用訴訟時效終止。

第二條,建議經常接觸公家財物的人,一定要剋制自己,首先不能起貪念,否則就是侵占罪了,其次是不能將公司的財物與自己的混同,最好要嚴格區分,不要一起放置。人都是非理性的動物,看到明晃晃的一大筆錢在自己手中,很多人會剋制不住,產生挪用消費的慾望,因為那個時候你可能已經在潛意識中認為這是屬於你佔有的財物,這是人性的弱點,所以千萬不要去挑逗自己的弱點。建議拿到公家財物後儘可能第一時間交還公家,看到不多看一眼。

第三條,在經濟類犯罪中,各被告人一定要坦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並且主動退還贓款贓物,爭取從輕處理。大家看昨天的案例,也是因為有主動歸還財產、儘可能減少社會危害,所以都獲得了從輕處罰。不要想著跟國家機關斗,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辦案機關收集證據的方式方法越來越多,越來越成熟,個人始終是鬥不過龐大的國家機器的。

好,今天的課就到這裡,希望能對你有啟發。

回顧一下,我們今天了解了盜竊罪、應當及可以的區別、盜竊罪的量刑等概念,並且我給出了應對盜竊的三個建議。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恭喜你,你又學到了一課。

今天,距離到達實用法律認知的彼岸還有35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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