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法考柏浪濤刑法案例總結第一波!

主觀題成績姍姍來遲,也終於快出爐啦。這段期間的你,有考完試後的放鬆,有對成績的期待,有緊張,也有興奮。在這段時間裡,我們的柏老師也在悄悄在他的微博繼續為大家更新刑法案例和解析。目前小編已經為大家總結出了第一波,一起來瞅瞅~鞏固鞏固。準備參加19年法考的萌新們,你們要拿小本本記起來啦!沖鴨!

1.案例:甲拉一門大炮,對乙說:不給錢,就轟你!乙被迫給錢。甲是否構成持槍搶劫?2018年考試考了「大炮是否屬於槍支?」?

解析:將大炮解釋為槍支,在理論上有爭議,有的認為擴大解釋,有的認為是類推解釋。共識是,槍支與大炮的區別,只有口徑大小之分。200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有一個司法解釋認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屬於槍支。基於此,大炮也屬於槍支。題中甲構成持槍搶劫。

2.案例:張三向工廠賣煤,流程是張三開著煤車,進入工廠倉庫前,煤車開上地磅,由過磅員稱重,張三在倉庫裡面倒掉煤後,空車出倉庫時,由過磅員再次稱重。兩個數字相減,就是張三出售煤的重量。過磅員開好購買煤的重量的單子,張三拿著單子到工廠的財務處領取貨款。張三買通了過磅員李四,張三空車出倉庫時,一隻輪胎還沒有上地磅,李四就稱重,由此空車的重量就變得很輕,導致出售的煤的重量變多了。張三拿著這樣的單子向工廠財務處領取了貨款,多領取了一萬元。對張三和李四如何處理?和以前案例有所不同,有點難度。

解析:張三和李四相互勾結,共同騙取工廠的貨款,李四是詐騙罪的實行犯,張三是詐騙罪的幫助犯。有人認為李四虛假計算重量的行為,還構成職務侵占罪,實行行為是盜竊行為。這種觀點存在問題。如果李四的行為是盜竊行為,那麼李四隻能是盜竊財產性利益,也就是盜竊債權。然而多數觀點認為,基於行為與行為對象同時存在原則,盜竊債權或財產性利益時,要求債權或財產性利益已然存在。然而李四在實施虛假計算重量時,單位的財產性利益或債權尚未存在。因此李四不構成盜竊財產性利益。李四這種虛假計算重量的行為也不屬於侵佔行為或詐騙行為。所以李四雖然利用了職務便利,但是沒有實施職務侵占罪的實行行為,因此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李四的行為實際上是故意讓單位多負擔了債務,讓張三多擁有了針對單位的債權(請求權)。依照多數觀點,這種行為尚不構成盜竊債權,不構成盜竊罪。

3.案例:張三不支付2萬元修車費。汽車修理店老闆李四便不予歸還汽車,要求張三支付了修車費才能拿走汽車。張三晚上潛入汽車修理店的院子,將汽車偷偷開走。李四是否構成侵占罪?張三是否構成盜竊罪?如果構成,盜竊罪的數額該如何計算? ???

解析:李四不構成侵占罪,因為在行使因債權而產生的留置權。張三構成盜竊罪,盜竊對象是汽車,因為李四對汽車合法佔有。盜竊罪的數額不應是汽車的整體價值的數額,因為李四留置汽車,並不是想佔有汽車整體的價值(比如三十萬),只是想佔有其中相當於修車費兩萬元的價值。因此,張三盜回汽車,給李四完成的財產損失不是汽車整體價值,而是兩萬元價值,所以,盜竊罪的數額應是兩萬元。但是,盜竊對象不能說是修車費或債權,因為張三盜竊汽車本身,不會讓李四喪失債權,也不會讓自己享有了李四的債權。

4.案例(盜珠還櫝):甲想盜竊乙的珠寶,盜竊後,將珠寶的盒子歸還回去。珠寶值三萬元,盒子值一千。甲的盜竊罪數額是多少?是否包括盒子的一千元? ???

解析:盜竊的對象與盜竊的金額一般是統一的,但有時候是分離的。這時候要看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象和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甲將盒子和珠寶偷到手,就構成盜竊罪既遂。甲的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象只是珠寶,對盒子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甲的盜竊金額不包括盒子。如果甲不歸還盒子,則針對盒子構成侵佔。當然了,這是實體法上的理論分析。實務中如果查明,甲一開始有非法佔有盒子的目的,則盜竊金額包括盒子。實務中,一般而言,如果未歸還,就推定有非法佔有盒子的目的。

5.案例:經人介紹相親,狗蛋(小老闆)與小芳(銀行信貸員,國家工作人員)認識,墜入愛河,期間相互贈送禮物,狗蛋送小芳禮物總計有五萬元,小芳送狗蛋禮物也有五萬元。期間,狗蛋申請貸款,小芳明知狗蛋不符合條件,仍給狗蛋放貸。小芳構成哪些罪?是否構成受賄罪? ???

解析:小芳首先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不考慮數額大小)。小芳是否構成受賄罪,狗蛋兒是否構成行賄罪,關鍵看狗蛋兒的禮物與小芳的職務行為是否形成不正當的對價關係。對價關係是指無a則無b的必要條件關係。具體而言如果狗蛋不送禮物則小芳不會辦事,換言之,小方辦事主要是因為狗蛋兒送了禮物,那麼二者具有不正當的對價關係,則小芳構成受賄罪。該案的啟示是,有些老闆向當官的送錢,只是長線感情投資,當時並沒有請託事項,那麼這不構成行賄與受賄。

6.案例:第一種情形,狗剩陷入狂躁症精神病狀態,在此狀態下毆打室友。室友反擊。室友屬於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第二種情形,狗蛋晚上陷入夢遊狀態或癲癇狀態,在此狀態毆打室友,室友反擊。室友屬於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兩種情形有無區別? ???

解析:第一種情形,狗剩的行為具有意識性,屬於危害行為,屬於不法侵害。室友反擊屬於正當防衛。第二種情形,狗蛋的行為不具有意識性,不屬於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刑法上的危害行為要求三個特徵:有體性,有意性(有意識性),有害性。由於狗蛋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就只能視為一份單純的危險,所以室友的反擊屬於緊急避險。這種緊急避險是針對危險源進行的防禦性緊急避險,而非攻擊型緊急避險。成立防禦型緊急避險,不要求補充性要件(迫不得已),也不要求法益衡量要件(保護的合法權益大於損害的合法權益)。這些要件是就攻擊型緊急避險而言的。

7.案例:小芳要跟狗蛋兒分手,狗蛋兒威脅道,你如果離開,我就開槍,你如果不離開,我就不開槍。就在二人僵持階段,警察趕到將狗蛋兒抓獲。對狗蛋兒應該如何處理?

解析:狗蛋用槍指向小芳,聲稱「你若離開,我就殺了你」。客觀上狗蛋對小芳的生命製造了法不允許的緊迫危險,有著手行為。主觀上狗蛋顯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製造了緊迫危險,狗蛋一直舉著槍指向小芳,一旦小芳離開就開槍。這表明狗蛋具有著手故意。整體表明,狗蛋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著手。此後狗蛋被抓,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而非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

本案與以下案件有所區別:狗蛋兒用槍指著小芳,還沒有決定是要殺害小芳還是嚇唬小芳。此時手指不慎觸碰扳機,子彈發射出去,擊中小芳。雖然客觀上狗蛋兒的行為也製造了緊迫危險,但主觀上狗蛋兒尚未形成殺人的故意。此時不慎觸動扳機,屬於過失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8.案例(周巧瑜案):周巧瑜和丈夫張某步行通過某紅綠燈口時,朱某等人駕駛的一輛轎車闖紅燈差一點撞上他們。張某說了句「怎麼開車的」,立即引起車內人員不滿,4名男子均喝過酒,遂下車推搡、毆打張某,張某對此還擊。

周巧瑜去路邊報警後,回頭看到4名男子將丈夫推倒在路邊繼續毆打,她從地上抄起一塊磚頭走過去,看到朱某正騎在丈夫身上毆打張某,她扔掉磚頭去拉架,那名男子回手就給了她一拳頭,打破了她的嘴巴,之後又繼續打張某。於是,她重新撿起磚頭,向朱某後腦砸去,致對方重傷並在6天後死亡。

法院一審認定周巧瑜在其丈夫和他人「互毆」的情況下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應構成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防衛過當,遂判處其有期徒刑 13 年,二審以賠償義務履行為由改判為有期徒刑 8 年。

本案該如何處理?如何評價法院的判決?

解析:張某與朱某等四人不屬於相互鬥毆。相互鬥毆是指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雙方都有不法侵害的意圖。朱某等人對張某屬於不法侵害,張某屬於防衛行為。因此,周屬於制止不法侵害,屬於防衛行為。朱某四人喝過酒,一起圍毆張某,騎在張某身上毆打,屬於行兇。周可以行使特殊正當防衛,導致傷亡也不過當。

看完了在評論扣個1!

來源:柏浪濤的刑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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