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雙方離婚後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的事情時有發生,雙方爭吵不斷、矛盾加劇,甚至出現「搶奪孩子」的情況。對於孩子而言,父母的爭吵、搶奪是繼離婚後對孩子的二次傷害。那麼,該如何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呢?
何先生與張女士於2012年8月登記結婚,2013年7月生育兒子小何。2017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兒子小何由張女士撫養,何先生享有探視權,可每周探望一次。離婚初期,何先生按約定每周探望小何一次。可自2018年1月份開始,張女士及家人便以各種理由阻止何先生探望。何先生多次找張女士協商未果,又不知如何處理,便找到揚遠律師尋求幫助。
探望權,也稱探視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的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制度是一種保障親情交流和維繫的法律形式。探望的行使不僅可以滿足父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來,還以增進父母子女的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為目的,實踐證明,探望權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預。
本案中,由於張女士和何先生系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關於撫養權的約定並未通過生效判決、裁定的方式進行確認,因此,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何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探視權糾紛之訴,並在訴訟請求中就探視權的行使時間、方式等提出具體可執行的請求。法院將從最有利於小何的生活、健康成長等角度出發,並綜合考慮何先生與張女士的居住情況、生活環境等因素來確定何先生的探視方式及時間。
若在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後,張女士依然阻止何先生在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行使探視權,何先生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協助何先生行使探視權。當然法院依何先生之申請強制執行時會從最有利於小何的生活、健康成長等角度出發,不會對小何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也不會強制採取不利於小何身心健康的探望行為。
綜上可知,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方式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在撫養子女的一方不配合或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探視受阻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在不影響子女健康的的前提下實行強制措施幫助實現探視目的。
最後,揚遠律師提示,即使有生效的判決書約定誰撫養孩子,但如果獲得撫養權一方確實存在未照顧好孩子或存在不利於撫養孩子的情況,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所以作為獲得撫養權一方務必要給與孩子最有利的成長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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