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左寧刑訴主觀卷--案例模擬題

左寧老師的話:

發現大可愛們目前突出的四大問題:

第一,主觀意識上存在疲憊、鬆懈。

第二,對基本知識遺忘嚴重。

第三,為答題時不知到底要不要精確援引法條而苦惱。

第四,能知道案例考查的點,但無法用規範語言表述出來。

怎麼辦?!

首先,針對犯困和鬆懈。你發現沒?身邊的戰友是不是大多通過客觀題了?啥意思?這意味著殘酷的通過率會在主觀題顯現,現在才是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這個時候你困什麼困?想功敗垂成嗎?洗把臉去,干就是了!

其次,針對遺忘。主觀題與客觀題需要的基礎知識是一樣的,一定別把備考客觀題時積累的老本兒給丟了,除了要做模擬案例,請務必將筆記攻略再背兩遍,基礎知識是你答題的根本!

再次,針對答題時援引法條。如果能夠精確援引法條,就精確援引。如果無法短時間(一分鐘內)精確定位到法條,你是選擇爆發強迫症不惜時間把它找到哪怕做不完題,還是模糊援引法條用自己大腦內存語言盡量規範地進行表達呢?答案很簡單,咱們得做完題!引用的不精確不一定死,答不完題八成「藥丸」!

最後,針對答題時規範表述。請切記不許用默讀的方式複習!用手寫的方式也有點慢。比較好的方式是,發聲!請記住,腦子裡默想的,寫不出來,嘴裡能說出來的,一定能寫出來。不嘗試著說一說,都不知道從自己嘴裡說出的法條多麼「尷尬」,大膽發音說出來,一定會一遍比一遍強,堅持到考試時,你會下筆如有神的!

老師可能說得重了,皆因愛你們!加油我的大可愛們!

案例模擬題:

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到某縣公安局報案稱:互聯網上有人對自己生產的一款藥酒進行惡意抹黑,稱是「毒藥」。網上的大量不實言論和虛假信息,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商品聲譽。某縣公安局經過立案偵查,將犯罪嫌疑人瓊某拘留並羈押於某縣看守所,瓊某拒不認罪,辯稱自己沒有寫過相關文章,只是出於好奇從網路上下載了幾篇相關文章,作者也姓瓊,但不是自己。為使瓊某老實交代,偵查人員將瓊某帶至一度假村對其進行進一步審訊,瓊某很快做出了有罪供述。偵查人員在瓊某家搜查並扣押了瓊某的電腦一台,手機一部,還扣押了一些列印的抹黑藥酒的文章,但由於工作疏忽,對這些文章忘了製作筆錄和清單,導致無法證明這些文章的來源。某縣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某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網路上抹黑藥酒的瓊某就是被告人瓊某,要求某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某縣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向檢察院提交了一份辦案說明,證明由於技術原因,無法認定網路上的瓊某就是被告人瓊某,但通過從瓊某家搜查到的列印文稿來看,犯罪行為應當就是被告人瓊某所實施。隨後,某縣檢察院對瓊某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向某縣法院提起公訴。某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瓊某聲稱遭受了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申請法庭排除非法證據,法庭經過審查發現瓊某無法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遂沒有排除相關證據。某縣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有電腦,手機,辦案說明,抹黑藥酒的文章等證據,足以證明瓊某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其一年有期徒刑。瓊某不服向某市中級法院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排除非法證據導致自己被錯誤定罪,某市中級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已經審查並做出了處理,決定不再審查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此時,由於瓊某的家人積極賠償了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原諒了瓊某,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要求某市中級法院判決瓊某無罪的聲明。某市中級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雙方已經實現和解,依法改判瓊某無罪。

問題1:某縣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向檢察院提交的辦案說明證據效力如何?

問題2:本案中存在哪些非法證據?

問題3:某縣法院審理中,認為瓊某無法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遂沒有排除相關證據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問題4:某縣法院認定瓊某構成犯罪依據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某縣法院據此認定瓊某構成犯罪是否正確?為什麼?

問題5:某市中級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已經審查非法證據並做出了處理,決定不再審查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是否正確?為什麼?

問題6: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向某市中級法院出具的聲明證據效力如何?二審法院據此改判瓊某無罪是否正確?為什麼?

解答:

1.[答案]辦案說明不是證據。

[考點]證據種類

[解析]辦案說明屬於公安機關對辦案過程向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提供的一種客觀描述或者情況說明。辦案說明的內容一般是陳述收集證據的過程或者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經過,只是一種辦案材料,不屬於法定的證據種類。

2.[答案]瓊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抹黑藥酒的文章(書證)屬於非法證據。

[考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的審查、判斷

[解析]首先,為使瓊某老實交代,偵查人員將瓊某帶至一度假村對其進行進一步審訊,瓊某很快做出了有罪供述。該供述應當依法排除。《刑訴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可見,偵查人員拘留瓊某後,本應在看守所進行訊問,而偵查人員將瓊某帶至一度假村,屬於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供述,應當依法排除。

其次,偵查人員在瓊某家搜查並扣押了一些列印的抹黑藥酒的文章,這些書證應當依法排除。《高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可見,偵查人員在瓊某家搜查並扣押抹黑藥酒的文章時,但由於工作疏忽,對這些文章忘了製作筆錄和清單,導致無法證明這些文章的來源。這些書證應當依法排除。

3.[答案]不正確。

[考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解析]《刑訴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可以出示訊問筆錄、提訊登記、體檢記錄、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可見,公訴人應當承擔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明責任,本案中,某縣法院認為瓊某無法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遂沒有排除相關證據,這顯然是讓被告人瓊某承擔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證明責任,法院的做法錯誤。

4.[答案]間接證據(其中辦案說明不是證據);錯誤。

[考點]證據分類

[解析]本案中,某縣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有電腦,手機,辦案說明,抹黑藥酒的文章等證據,足以證明瓊某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其中,辦案說明不是證據。電腦、手機不能直接地證明本案的主要事實,屬於間接證據。抹黑藥酒的文章不能證明是否確實系瓊某所為,也無法證明該文章產生的負面影響,屬於間接證據。

某縣法院僅根據這些間接證據認定被告人瓊某構成犯罪是錯誤的,《高法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可見,僅憑間接證據可以定案,但應當同時符合上述五項條件。本案中,偵查機關收集的電腦與手機之間不知存在何種關係,列印的抹黑藥酒的文章也無法證明是否為瓊某所寫,這些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也無法根據這些證據得出排除合理懷疑的結論,某縣法院根據這些間接證據認定被告人瓊某有罪是錯誤的。

5.[答案]不正確。

[考點]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解析]《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訴、上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提出異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本案中,某市中級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已經審查非法證據並做出了處理,決定不再審查非法證據的做法是錯誤的。

6.[答案]聲明不是證據;二審法院據此改判瓊某無罪錯誤。

[考點]證據種類;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首先,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向某市中級法院出具的聲明不是證據。證據需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該聲明的內容要求法院判決瓊某無罪,而瓊某是否有罪屬於法院的裁判範圍, 不是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決定的,該聲明不具有合法性,不屬於證據。

其次,二審法院根據該聲明改判瓊某無罪錯誤。

第一,公訴案件一旦啟動,追訴被告人成為了國家任務。此時被害人諒解被告人只能成為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的酌定量刑情節,法院不能因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甚至「私了」就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器不能淪為個人意願的奴僕。

第二,本案中,指控瓊某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可見,根據該條文(三),二審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後改判或者將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不能僅因為被害人諒解了被告人就宣判被告人無罪。

綜上,二審法院根據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聲明改判瓊某無罪是錯誤的。

來源:左寧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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