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在2009年1月1日前購入或自製的,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其中: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摩托車、遊艇從2013年8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准予抵扣,時間應以2013年8月1日前後區分。)
2.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在2009年1月1日後購入或自製的,應區分:
(1)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註:與固定資產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情形包括: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其中2018年5月1日後適應稅率為16%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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