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財產的相關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也有不少小夥伴對此仍有困惑: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歸誰所有?婚前贈與房產能否撤銷......
下面就婚姻財產問題的六個方面,結合相關實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01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歸誰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zī)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需要明確和區分的是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資收益三個概念:
02
婚前贈與房產能否撤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03
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歸屬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04
婚前貸款所購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05
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06
配偶繼承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以上婚姻財產方面的知識,大家都get了嗎?
審判實務中,個案的案情千差萬別,需要法院根據不同情形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而對於社會公眾來說,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間需要理解、信任與包容。
一旦產生矛盾,一定要冷靜解決糾紛,尋求親朋好友或相關組織機構給予幫助,進行調和。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需要離婚,也請大家應當運用法律知識有序理性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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