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偷逃稅,為什麼范冰冰只罰不判?

最近,歷時四個月的范冰冰逃稅案處罰結果終於出來了。據某媒體估算,范冰冰可能要補繳稅金和罰款近9億人民幣才能免除牢獄制裁。

看到這樣的處罰結論,很多人不能理解,畢竟明星偷逃稅款並不是什麼新聞,昔日劉曉慶也曾因偷逃稅款被稅務機關查處,不同的是,她卻被羈押1年多。

為什麼冰冰涉嫌違法的金額這麼多,卻只罰不判呢?

其實原因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對逃稅罪作出了修改,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中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只要按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了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已受到行政處罰,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這裡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是指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而是指行為構成犯罪,但不具備處罰條件。亦即,在行為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時,只有當行為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時,才具備處罰條件。

所以,簡而言之,偷逃稅款初犯之人只要態度良好繳稅認罰,就可不必坐牢。

范冰冰逃稅的數額肯定算是巨大的了,但由於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發現偷逃稅款,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所以只要范冰冰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就可以不用坐牢,這不是法外施恩,而是新稅法的規定。當然,如果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至於劉曉慶當年逃稅為什麼坐牢了,因為劉曉慶逃稅一案發生於刑法修改前的2002年,適用1997年《刑法》,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以前的偷稅罪,當時沒有首次違法免罪規定,只要查到是偷稅漏稅,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即便劉曉慶繳納了稅款、滯納金、罰款,她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那偷稅和逃稅到底有什麼區別?

偷稅,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納稅人不申報、申報不實,或者超過定額一定幅度未申報調整定額的,一經查出按偷稅處理。扣繳義務人、委託代徵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也屬於偷稅行為。

逃稅,指納稅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徵:納稅人必須有欠繳稅款的事實,即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同時,納稅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款的後果。

偷稅與逃稅不同。偷稅是納稅人採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稅款的數額;逃稅是納稅人承認應納稅額,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稅款的能力。

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將原來的偷稅兩個字去掉,修訂為: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如今的刑法中也已經不存在偷稅罪,而只有逃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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