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2018〕4號 2018-07-04 16:154124
北京學橋轉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僑辦,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部屬高等學校:
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以下簡稱全國聯招)工作,是加強內地(祖國大陸)與港澳台地區教育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途徑,是加強海外華僑青年對祖國了解、增進感情的重要方式,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港澳台地區和僑務工作的關心和重視。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全國聯招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政策,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組織實施,切實做好各項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教育部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聯招工作,設立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公室(以下簡稱聯招辦,掛靠在廣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全國聯招考生報名、試卷印製、考試、評卷、錄取的組織管理工作及相關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維護等日常工作;全國聯招的考試大綱制定和試題命制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外交部負責協調我國駐外使(領)館審核並開具華僑考生的居留權認證書、持外國學歷考生的相關學歷證明材料的認證書。公安部負責協調各考區所在省級公安機關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考生出入境證件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並提供華僑考生在規定期限內的出入境記錄信息。國務院僑辦負責認定華僑考生身份、宣傳解讀華僑考生參加全國聯招考試的相關政策、溝通聯絡有關華僑群體等工作;監督指導所屬暨南大學、華僑大學的聯招工作。
二、加強報名資格審核和公示。
聯招辦負責協調各考區及有關部門對考生的報考資格進行審核和公示。各考區要按規定嚴格審查考生的身份和學歷,防止以虛假身份和學歷騙取報考資格,如遇特殊問題,應及時向聯招辦報告,切實維護全國聯招工作的嚴肅性。考生的內地學歷由聯招辦彙集後向頒發學歷中學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查。2018年華僑港澳台學生報考資格不做調整。2019年起,持台灣地區學歷的台灣考生須提供有效學歷證明材料參加報名;華僑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須具備華僑身份,身份界定和相關條件按國務院僑辦有關規定及《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法》(見附件)有關細則執行。聯招辦對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審核後,在其官方網站對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進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別、資格類別等。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參加全國聯招考試和錄取。
三、加強考試錄取管理。
教育部授權聯招辦根據《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法》制定並發布全國聯招的年度招生簡章。如無重大政策調整,聯招辦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個別規定進行修訂並報教育部核准。聯招年度招生計劃不佔各高校經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計劃,由高校確定後於每年5月31日前報送聯招辦,並由聯招辦匯總後統一向社會公布。全國聯招考試各考區要嚴格按照聯招考務規定、考務要求組織考試,嚴防重大違紀舞弊問題發生,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高校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志願及本校招生計劃,在聯招辦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擇優錄取考生,確保生源質量。
四、加強學籍和在校管理。
全國聯招錄取工作結束後,由聯招辦統一將當年錄取新生數據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進行學籍電子註冊。各有關高校須於10月底前將報到註冊的學生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並抄送聯招辦。各有關高校應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台〔2016〕96號),加強對港澳台學生的管理,精心組織教學,保證培養質量。華僑學生的管理參照上述文件精神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及附件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參與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的普通高校。
附件: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法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法
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四部門關於做好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以下簡稱全國聯招)工作的有關意見制定本辦法。
一、報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須為學歷教育)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港澳地區考生,具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2.台灣地區考生,具有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報名辦法
1.全國聯招報名工作由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公室(以下簡稱聯招辦)負責組織,採用網上預報名和現場正式確認相結合的方式。報名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31日,其中3月1日至15日,考生在聯招辦網站進行網上預報名;3月16日至31日考生到現場進行報名確認。考生在聯招辦公布的北京、上海、福建、廣州、香港、澳門等6個地區指定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確認,其中華僑考生須在廣東考區報名,持港澳地區學歷的港澳台考生須在畢業中學所在地報名。
2.考生在現場報名確認時須向報名點提交以下報名資料,所有提交的資料需為正本且所持證件須在有效期限內,其中應屆生畢業證明、成績單、華僑居留權認證書須留下備查。
(1)港澳台地區考生須出具報名條件中確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3)所有考生應提供其高中畢業文化程度(須為學歷教育)的證明材料。應屆高中畢業生須提供畢業中學開具的畢業證明及高一到高三上學期的成績單正本,在入學報到後向聯招辦補交高中畢業證書(證明)及高三下學期的成績單。往屆生須提供高中畢業證書(證明)及高中三年成績單正本。持國外學歷的考生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對其學歷證明材料所做的認證書(中文版,須註明是否學歷教育)。
(4)考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報名點現場確認的,須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報名點同意後方可委託親屬代理確認,確認時應出示考生身份證件、代理人身份證件、考生親筆簽署的委託書及考生電子相片、報名材料。每位代理人只能為一名考生辦理確認手續。
三、報名資格審核
1.報名結束後,聯招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考生報名資格進行審核,包括身份審核和學歷審核。
2.各考區所在地公安機關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對考生出入境證件信息進行核查,並提供華僑考生的出入境記錄。
3.持內地(祖國大陸)學歷的考生信息,由聯招辦彙集後送考生畢業中學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學歷查驗。
4.聯招辦對考生報考資格審核後,在其官方網站公示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公示信息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別、資格類別等。通過報名資格審核並經公示的考生方可參加聯招考試。公示後被舉報查實資格造假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和錄取。
四、考試
1.考試科目。理工類考試科目為中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文史類考試科目為中文、數學、英語、歷史、地理。每科滿分為150分。教育部考試中心按照有關考試大綱命制試題。
2.考試時間。每年5月第三個周末舉行考試,其中星期六9:00—11:30考試科目為中文,13:30—15:30考試科目為英語;星期日9:00—11:00考試科目為數學,13:00—15:00考試科目為物理、歷史,16:00—18:00考試科目為化學、地理。
3.考試地點。全國聯招考試分為6個考區,分別是北京、上海、福州、廣州、香港、澳門。考生報名資格通過後,可選擇任一考區參加聯招考試。
4.其他事項。報考高校藝術、體育專業的考生,需參加術科考試,術科考試時間、地點及具體要求由有關高校確定,考生應儘早與擬報考的高校聯繫。
5.全國聯招考試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閱卷。
五、志願填報
1.全國聯招考試成績公布後,考生填報志願。填報志願前,考生應認真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專業目錄》,了解高校基本情況、招生專業、收費標準、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項。
2.考生可填報10所高校本科志願,每所高校可填報6個專業志願。報考預科的考生還可填報5個高校預科志願。
六、錄取
1.聯招辦於每年7月初組織錄取工作。錄取工作實施網上錄取,分為本科和預科兩個批次,按照「先本科、後預科」的順序,實行平行志願投檔。
2.高校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志願及本校招生計劃、錄取要求,在聯招辦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擇優錄取新生。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聯招辦核准後辦理錄取手續,向考生寄送加蓋本校公章的新生錄取通知書。
七、新生報到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相關要求到校辦理報到等手續。學生入學註冊時,應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收費標準與內地(祖國大陸)同校同專業學生相同。新生入學後,根據高校安排進行身體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學資格;僅專業受限者,可商轉其他專業。錄取就讀預科的學生經過一年學習後須參加錄取高校組織的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入本科階段學習。
八、違規處理
在聯招報名、考試等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處理。
九、其他
1.考生可在聯招辦網站上查詢當年的聯考成績和錄取情況。在「內地(祖國大陸)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區招生信息網」上查詢有關招生政策和招生辦法及高校信息。上述網站同時向考生提供招生諮詢及相關服務。
2.學生在校期間,高校按教育部等六部門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學生的規定》進行管理。學生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享受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同等待遇。
3.學生修業期滿,考試成績合格,由高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4.聯招辦據此辦法制定並發布年度全國聯招招生簡章。相關工作時間、地點如有變動,以聯招辦公布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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