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擬一份完美的離婚協議書?
在上一篇《網上下載的離婚協議書模板有用嗎?》的文章中,我提出一個核心觀點:網上下載的離婚協議書模版條款約定得很完美,但是沒辦法落地。就好比追一個美女,她再好看,追不到永遠只能看著讚歎,好美。所以這篇文章主要是講述離婚協議書應當如何起草,哪些地方尤其需要注意。可喜可賀的是,在我的培訓下,小花的離婚協議書基本上達到了「完美」的程度,這麼說可能涉嫌虛假宣傳。但話說回來,涉及的風險點,我都安置了相應的解決方案,說不上完美無缺,至少很安全。
關於離婚協議書的規定,主要是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一般來說,只要離婚協議書對離婚、子女、財產這三方面作出了相應的約定,民政局就承認了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頒發離婚證。從這個角度考慮,網上下載的離婚協議書模板是有用的。而現實中的情況,遠比書上的知識複雜。夫妻婚姻關係一旦走到終點,除了三方面的矛盾,還有其他各式各樣的矛盾需要化解,即使只有這三方面的的矛盾,也可能隱藏更多內部矛盾。
進行了系統地研究,我覺得一份好的離婚協議書主要涵蓋12個內容的約定,包括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現在我們逐一分析不同的條款及隱藏的風險點。
1、雙方自願離婚條款
根據《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婚姻自由。意味著只要雙方自願,就可以終結夫妻關係。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規定,離婚協議書中要對雙方自願離婚做出約定。這裡面的風險點在於,現實中存在「假離婚」的現象,不論「假離婚」的目的是為了避債也好,為了獲得購房資格也罷。我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是不存在「假離婚」的,只要雙方自願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就是「真離婚」。
2、撫養權條款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離婚協議書中要對子女問題做出約定。現實中最普遍的情況是:孩子的撫養權約定為歸一方,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同時約定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支付撫養費。這裡的風險點在於,雖然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就怕出現一種情況,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搶奪或隱匿孩子,用行動公然違背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對於撫養權產生糾紛,是可以尋求法律救濟的,即去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司法實務中,法院去強制執行孩子的撫養權很難,一來法官去找孩子不容易,二來法官這次把孩子抱回來了,過幾天對方又把孩子抱回去了,周而復始 ,惡性循環。鑒於此,在約定撫養權的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旦對方侵害己方對孩子的撫養權,就可以尋求法律的救濟。相對而言,法院強制執行金錢更容易。
3、探視權條款
對於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可以約定探視權,探視的時間、地點都可以進一步細化。這裡的風險點和撫養權條款相似,如果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不配合探視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權利該如何救濟?這個可以參照第2點,對於不配合探視的情況,約定高昂的違約金。違約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目的是為了實現對方配合探視,以保障自己的探視權。
4、撫養費條款
首先,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在這個前提下,我講一個例子,以便更好理解。女方當時找到我的時候,把離婚協議書發給我看,我看到離婚協議書上對於撫養費條款是這樣表述的:「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撫養費。」顯然,這麼約定是有巨大風險的,孩子獲得撫養費是權利,父母是不可以隨意免除的,一旦男方事後抓住這點,起訴女方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話,女方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所以在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正確的表述為:「撫養費由男方或女方全部承擔,另一方不需要承擔撫養費」。
5、房屋過戶條款
房屋過戶條款並不是離婚協議書的必備條款,但如今,離婚時涉及分割房屋、過戶的現象越來越常見。常見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房屋過戶的截止時間,就如我一直強調的,這麼約定看起來很美好,有沒有想過對方不配合過戶的情況該怎麼辦?這裡需要說一點,法院對於過戶問題的強制執行,難度也很大,往往當婚姻走向終點,雙方已經沒有任何情分可以講,對方一直不配合,己方只能擠眉弄眼,黔驢技窮。所以在約定過戶的截止時間,配套高昂的違約金條款顯得必不可少。
6、補償費條款
關於補償費的類別很多,例如在分割夫妻共同房產時,一方獲得房子所有權,另一方獲得相應的補償款。這裡主要是考慮對方能否按時支付補償款,最大的風險在於,婚離了,但遲遲不支付補償款。所以,約定的補償款的支付時間,最好是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或辦理離婚登記之時。在無法一次性支付補償款,只能離婚後按期支付補償款的情況,就需要考慮是否需要對方提供擔保,或者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在不支付補償款之前,不配合房屋過戶。
7、遷出戶口條款
先拋出一個前提:戶口問題,法院是不管的。意思是,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了對方限期遷出戶口,但對方由於各種原因就是不配合遷出戶口,我們沒辦法去法院直接起訴,然後申請強制執行。我們能做什麼?一哭二鬧三上吊,乾瞪眼。反正一切顯得無濟於事。正如之前所說的,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增加相應的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解決,按照遲延遷出戶口的天數計算違約金。雖然不能起訴要求對方遷出戶口,但我們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以此強迫對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8、夫妻共同財產及隱匿財產條款
翻看各類離婚協議書,在明確列明了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後,都會有隱匿財產的條款,但對於隱匿財產一方的責任卻並不明確,通常約定為「有權追究隱匿財產的一方相應的法律責任」。試問:相應的責任是什麼?為了保證對方不隱匿財產,可以對法律責任做出更為明確的約定,例如:「離婚後,一方發現對方隱匿或轉移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隱匿、轉移財產一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9、搬離原住所的條款
一般來說,雙方離婚之後,一方會搬離原住所,做好不再有任何瓜葛的準備。但現實中卻存在一種情況,原本搬離的一方死活不搬離,最後要訴諸法律。又回到了老生常談的話題,如果對於這塊內容沒有做出約定,那麼沒有相應的救濟途徑;退一步說,哪怕做出了相應的約定,法院也不容易強制執行。最好的辦法依然是,事先對搬離的時間,遲延搬離的法律責任做出約定。創設相應的法律責任,可以起到震懾的作用,讓其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約定。
10、夫妻債務條款
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例如一方承擔所有債務,另外一方不承擔債務,這樣的約定是不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解釋一下,一旦債權人起訴要求男女雙方承擔責任,這是有理有據的。事後,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不需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可以向約定承擔所有債務一方追償。講明白了這一點,往深層次再考慮一下,為了避免對方惡意創設債務,在離婚協議書中可以進一步約定除了列舉的債務外,沒有其他債務。一定要強調是沒有其他債務,而非其他共同債務。債務的範圍更大,包含了夫妻共同債務。同時,約定出現其他債務的相應責任。這樣就可以有效規避對方和他人勾結,惡意創設債務,侵犯己方的權利。
11、離婚協議書的生效時間條款
離婚協議和其他協議不同,其他協議自雙方簽字或按手印之後生效,但離婚協議在雙方領取離婚證時才生效,哪怕雙方已經簽字按手印,在沒有領取離婚證之前依然是無效的。在婚姻糾紛中,離婚協議還有一種妙用,用來證明某些事實。例如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寫了:男女雙方因為男方有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自願離婚。在沒有領取離婚證前,這份離婚協議書確實不發生效力,但,從這份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看出男方有婚外情的事實,因為男方簽字認可了。為了避免自認某些事實,在對離婚協議書中的某些條款進行磋商時,最好列印出來,不要用微信、郵箱等容易留下證據的傳輸工具。
12、維權成本條款
好多人跟我抱怨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對於律師費而言,一般都是誰聘請律師誰承擔,這筆費用可以說是在訴訟中不可小覷的開支。一份「完美」的離婚協議書,必然會對因為一方違約產生的維權成本進行相應的約定。這一條款適用於其他各類協議。既然維權成本由對方承擔,就不用擔心請不起專業的律師處理自己的麻煩事了。
今天的內容比較多,靠一篇文章事無巨細地講清楚離婚協議書有點不現實,以後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再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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