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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搜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

這是一篇正經的文章,之所以寫這篇文章,只是覺得這個話題挺有意思的。然後醞釀了很久,核實了一些事實性的問題,又和同行交流了許多經驗,才有了這篇看起來很不正經,實際上很正經的文章。

最近很多人諮詢離婚事項,有一部分客戶諮詢:如何搜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如果有婚外情的證據,能否讓對方凈身出戶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財產?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我隨口說了一句,婚外情又怎麼樣?別把婚外情這件事看得太重,雖然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婚姻法並沒有給婚外情創設法律後果,什麼意思?打個比方,草坪上樹個牌子,寫著「小草依依足下留情」,依然會有很多人為了圖方便,直接從草坪上走過去,因為不會帶來任何後果,頂多是道德上的譴責。但是如果草坪上樹個牌子,寫著「踩草坪者罰款100元」,相比絕大多數人在圖捷徑的同時,會三思而後行。這就是文學思維和法律思維的區別?法律思維要求設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這種後果可以是身體上的(用鞭子抽5下),也可以是心裡上的(罰款100元)。

現在具體說說上一段內容中涉及的幾個概念。關於「凈身出戶」問題,這並非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翻遍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找不到這個詞語。所以任何行為模式下(不論是婚外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更甚至是重婚),都不會產生凈身出戶的法律後果。有一些客戶會追問,律師不是能顛倒黑白嘛?先申明一點,律師是人,不是法師。其實作者也想找個道館修鍊,修鍊成為噴火的法師。話說回來,有沒有辦法實現「凈身出戶」的目的?看情況,在後面「忠誠協議」部分具體說明實現方式。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婚姻法規定,在某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僅僅包括4種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很顯然,其中沒有婚外情這種具體情形,所以不能因為有婚外情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除非達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題外話,說說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是人民幣5萬,對於夫妻雙方名下有房產的離婚案件,這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數字。

最後說說「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劃重點,這是在離婚案件中收益最大,證據收集難度最高的一項。之前同事在辦理一個離婚案件時,作為女方的代理人,特地去銀行拉了男方提起離婚前一年的銀行流水,發現有多筆大額金額轉出,很顯然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同事運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成功說服法官,最後判決書下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是3:7。男方屬於典型地聰明反被聰明誤,當時夫妻共同財產有幾百萬。為了湊字數,貼一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前幾天在做法條檢索的時候,突然看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所以接下來兩個問題,只適合浙江省範圍,其他地區是否有具體的規定,由於時間有限,沒有進行系統地研究。

在開篇中說,法律上並沒有「凈身出戶」的辦法,但是依然有辦法達到「凈身出戶」的目的,那就是神奇的「忠誠協議」,夫妻雙方訂立如一方發生婚外情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然而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有分歧,有一部人主張有效,有一部分人主張無效。在司法判例中,也沒有一個定論。為此特地研究了一下浙江省範圍內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態度,答案是不一定。結論如下: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忠誠協議,最後協議離婚,自願履行忠誠協議的規定,那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如果最後訴訟離婚,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那麼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所以試圖通過忠誠協議達到凈身出戶的目的,風險很大。

這次法條檢索最大的收穫,應該是關於婚外情的規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給婚外情這一法律行為創設法律後果,但是浙江省高院在2016年制定的《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了婚外情的法律後果:一方存在婚外情且導致離婚,另一方無過錯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綜合考慮過錯情況等,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至於這個照顧的程度有多大,就需要法官在個案中自由裁量了。但是一定要謹記:照顧溫飽可以,奔小康還得靠自己。

偏題比較遠了,現在拉回來。談談具體如何搜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剛有客戶諮詢我,是不是要找私家偵探調查?然後就看到這個新聞。

所以說,合法的收集婚外情證據是多麼重要。當發現有了婚外情的蛛絲馬跡,一定要表現得很大度,就說過去的事情就算了,選擇原諒,以後不要再有這種情況發現,然後讓男方寫下保證書。寫完保證書後,如果實在不能忍受對方不忠,就可以提出離婚了,畢竟對方承認自己有婚外情,而且還寫了書面的證據。

關於開房記錄,其實是最好的婚外情證據之一,但是目前酒店,賓館都不會提供開房記錄,原因是涉及個人隱私。但是必須掌握一個常識,酒店的開房記錄和公安是實時聯網的,意味著一旦登記入住,公安那邊有記錄。所以以後可以申請法院調取開房記錄,當然如果公安有人認識,完全可以先拉一年的開房記錄。(後者難度頗大,前者難度也頗大,現在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力度還是蠻大的)。

之前朋友辦理了一個離婚案件,死活找不到婚外情的證據,對方的反偵察能力很強,不留破綻,更別提寫保證書、開房記錄這種小伎倆。奈何我朋友太聰明,特地看了行車記錄儀,剛巧這行車記錄儀比較高級,不但有錄像功能還有錄音功能,然後我們從錄音中找到了端倪,畢竟動靜太大,不知道女方是誰,但是男方的聲音可以清晰地辨認是其本人。

有一些顯而易見的證據就不一一列舉了,譬如外面都有私生子了,那都不用說,肯定有婚外情。還有一些方法,屬於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地帶,不合適在檯面上說,可以私下溝通,不然我很可能因為教唆違法犯罪被逮走。

好久不寫文章了,文筆有所退步,大家隨便看看,樂呵樂呵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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