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們誤認為法律檢索是一門「技藝」,但實際上法律檢索應該是人人可得的「技能」,這兩者的差別僅在於一款智能化的檢索工具。
需要大量訓練才能掌握檢索技能,這一點本身就證明工具還有很大改進空間。
正如攝影,早期攝影技術需要經過專業培訓才能掌握,這就如同我們當下的法律檢索,是作為一門技藝在學習;中期產生了傻瓜相機,攝影技術的門檻降低,越來越多的人可以去體驗攝影的樂趣;進化到現階段,智能手機成為攝影的主要工具,相應地攝影也成為一項人人可得的技能。攝影如是,法律檢索也是如此,差別只在工具。
法律檢索經過了人工檢索起步、關鍵詞檢索1.0、知識檢索2.0。人工檢索已經成為過去式,關鍵詞檢索是我們的現狀,知識檢索2.0是已經「悄然而至」的未來。如同智能手機改變攝影,智能檢索也必然會改寫法律檢索的定義。
不過先知先覺者畢竟只是少數,多數人對智能檢索仍然沒有概念,所以這裡多說幾點,看看智能法律檢索對我們來說意味著什麼:
1.0的法律檢索是建立在「關鍵詞」的基礎上,檢索中最核心的工作就是確定「合適」的關鍵詞。因為只有確定合適的關鍵詞(關鍵片語合),才能藉助匹配和再現關鍵詞鎖定目標信息。
但實務中我們經常會碰到陌生的法律領域或者接觸到新類型的案件,抑或我們不是一個高手而是一枚小白,找到「合適」的關鍵詞本身就已經成為我們難以逾越的一條鴻溝。這就是提問者悖論,因為不了解而需要檢索,但又因為不了解而提不出問題。
與之相對,資料庫時代的檢索只有關鍵詞,完全無法解決我們面臨的「關鍵詞缺失困境」,而智能系統的法律檢索,則不止於此。
舉個容易理解的實例看看:
「到公安機關投案」是一個常見的案情描述,以「到公安機關投案」作為關鍵詞自然也可以檢索到一些案例。實際上「一些案例」的數量是155330件,還不如沒有檢索,也無法做二次檢索。
到公安機關投案,這個描述背後的真正法律關鍵概念是「自首」。如何發現問題背後隱藏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爭議?
我們不妨以上面的例子做示範,看看元典智庫如何解決法律檢索難題:
在元典智庫中輸入「到公安機關投案」,平台會自動提示與之相關的法律概念為「一般自首」。如果一般自首就是我們要確定的關鍵詞,可以直接做選取,以一般自首為關鍵詞檢索相關案例。
對於法律檢索來說,最理想的結果肯定是「一步到位」。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一步到位的法律檢索往往遙不可及。所有的檢索工作實際上都是在做「排除—篩選—再排除」的工作,是通過不斷排除干擾信息一步一步地接近目標信息。這個過程中干擾信息排除的快慢就成為決定檢索效率的關鍵因素。
要排除干擾信息,首先需要識別哪些是干擾信息,這裡我們對一些常見的干擾信息做個匯總:
? 審級
比如判決文書,判決中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對作為目標信息的二審或再審判決,一審判決就是一個干擾信息,可能會產生誤導作用。
而多數檢索資料庫中對同一案件的一審、二審或者再審判決是混雜在一起,有的甚至沒有收錄齊全。相對來說,元典智庫中引入「案件進程全景化分析」功能,將案件的全部進程做直接的關聯,並採用可視化的方式展現,讓我們對特定案件的進程一目了然:
? 結果
結果中的干擾信息在訴訟案件中表現尤為明顯,比如特定案件我們可能想找一個二審改判的結果。
對此類檢索需求,傳統的方式是鎖定目標案件的範圍而後一件一件做「人工審查」,從判決結果中看看哪些案件做了改判的處理。但實際上這類篩選工作可以交由機器完成,比如元典智庫中對案件的結果已經做了標註:
在同一批次案件中將「維持、駁回申訴、改判、判決、駁回起訴、提級再審」等結果標註出來,如此就無須再進入文書中查看具體結果,而只需要看看案例側邊欄標註即可。
這個功能的設置和元典智庫一直秉持「機器的交給機器,不能交給機器的才讓人工來操作」的理念是一致的。
? 增加組合條件
增加組合條件是元典智庫干擾信息排除的一項創新功能。
在關鍵詞檢索的語境下,干擾信息的排除實際上是和檢索條件的限定相關聯的,檢索條件給的越充分、越具體,檢索到的信息範圍就越小,干擾信息也越少。
傳統的檢索平台是採用增加(刪減)關鍵詞,形成關鍵片語合的方式確定「合適」檢索條件。
而元典的增加組合條件,首先確定的是訴訟階段,其次是文書類型,再次定位文書中的具體階段,最後才是關鍵詞的增減。通過這些「組合排序」精準地確定檢索範圍,排除不必要的干擾信息。
法律檢索的過程是一個不斷探路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修訂的不是答案而是「問題」,我們要在「充滿答案的世界裡,提出正確的問題」。
這句話如何理解,我們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做個說明:
前段時間接觸到一起工傷案件。職工在工作時間因為工廠設備爆炸而受傷,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向職工支付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在事後的事故原因調查中,用人單位發現造成設備爆炸的原因竟然是設備本身不合格,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感覺之前支付工傷待遇有點冤,所以向我諮詢能不能向設備的生產方要求全額支付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我把這個Case拋進微信群中討論,結果也是眾說紛紜,有人說可以按照代位求償權要求生產方賠償,也有人說這是工傷保險法律關係和產品責任的競合,還有人認為職工才是產品責任的受害方,應該由職工提起產品責任之訴。
答案很多,法律法規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做法律檢索: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目標案例中一定含有「工傷」這個關鍵詞:
檢索到165657件案例,這個數量級不是我們人工能夠完成的。還需要再進一步縮減範圍,這裡就用到上面提到的「增加組合條件」的功能。
我們希望找到的是最終結果,所以選擇二審+判決書,而這個Case的疑難之處實際上是在法律適用和法律關係認定上,這一部分一般會出現在裁判分析過程,據此勾選裁判分析過程。同時Case中涉及產品責任,於是將產品責任作為二級關鍵詞。
經過組合檢索,可以將範圍縮小至41篇案例:
41篇這個量級相對於165657,對律師來說心理壓力會減輕不少。那麼能不能再做進一步縮減?我們通過具體觀察這41篇案例,發現側邊欄的標註中均為改判或者維持,無法使用上面提到的結果標註做範圍的縮小。
看來進一步縮小範圍是不可能了,但還可以在案例閱覽上事半功倍。我們可以發現元典智庫中的案例「引用部分」均為裁判分析過程的信息,這與剛剛增加組合條件中的勾選是一致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實際上無須點開案例,僅僅通過閱覽案例引用部分的信息即可。
通過這種便捷的閱覽方式,我們可以確定四個(元典智庫對比案件的數量限定為4個)典型的案例加入到對比案件中。通過對比不同的案件,找相同,尋差異。
到此,我們就完成了一個真實的案例檢索流程。而在這個檢索過程中,大家可以看到每一個環節中答案就在哪裡,是固定不變的,檢索過程中不斷修訂的實際上是「問題」。
第一步以工傷為關鍵詞,實際上是確定問題的大體框架;
第二步組合檢索,確定的問題的基本特徵,包括問題所處的階段、二階關鍵詞的確定;
第三步案例閱覽是對問題的概括定性,找出可以參照的幾個案例;
第四步案件對比是對問題的精準定性,並進一步鎖定答案。
這四步過程的展現,實際上也印證了那句話:法律檢索的實質是「在充滿答案的世界裡,提出正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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