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殘腐屍塊,現於河溝。
逝者遺言,吐露真兇。
2008年4月12日,河北某市。
有拾荒者在河北某市附近的一個偏僻河溝內發現一個飼料袋和一個黑色塑料袋,因為味道奇臭生疑,便到周圍叫來同伴將其打開,打開一條縫後露出來一小腿,兩人遂即報警。
現場兩個裝屍體的容器,裝的部位不一樣:
飼料袋裡裝的是主軀幹部以及左手臂。
黑色塑料袋裡裝的是頭、右手臂、右大腿、右小腿連足、左大腿、左小腿連足、胃組織(及部分腸管)。
從主要屍塊來看,一共有八大塊,而且都是高度腐敗。
因為屍體頸部斷裂上邊緣有明顯的皮下出血、屍斑呈現暗紅色、肺部淤血嚴重,因此警方推測死者系死於機械性窒息。
另外,這些屍塊還很有「特點」:
1·頸部的斷端在第六、七椎體間
2·手臂的斷端在關節處
3·下肢的斷端在髖關節處、膝關節處
兇手選擇的肢解下刀部位很準確,這其實很正常,因為這些部位是最容易肢解開的部位,但是比較奇怪的是,在屍體很多肢解斷裂關節處創緣都呈現得非常整齊:
1·下肢(大小腿間)斷裂端的創緣沒有絲毫的皮瓣,非常光滑。
2·兇手分離上下半身時,腹部創口創緣處理得非常整齊,而且沒有皮瓣、創壁也很光滑,創口對應位置的器官毫髮無傷。
3· 兇手對腸胃進行了分離,手法是沿著腸壁把腸組織與腸系膜分離,周圍的相鄰器官依然是毫髮無傷。
一般來說,選擇第七頸椎附近進行頭部肢解是常見的,因為此處軟組織是很脆弱的,容易避開堅硬的其他組織。
但是一般的碎屍者需要試很多次才能找到這個相對好下刀的地方,他們往往在碎屍開始的時候會一刀砍在硬骨頭上,刀卡在裡面,因此周圍會有很多堅硬的骨質受損,會留下很多試切創,就算是找到了薄弱點,也需要數次砍切才能切斷。
但是,本案的兇手沒有這些過程,他好像很清楚自己需要從哪裡下手,而且手法是「狠、准、快」:
——在分屍的時候沒有多餘的砍擊、刺戳等動作,經常表現出一刀到位、一刀切到底、保持縱形直線的特點,沒有任何的停頓和摸索,分屍部位的周圍沒有試切創。
綜合來看,這應該是一個熟於刀法、從事的工作應該也有一定的相關性。
隨後,根據失蹤人口比對,警方將死者身份確定為4月初登記失蹤的於某(28歲,女),登記失蹤的是死者的母親,和死者、死者老公同居,當時因為女兒已經幾天沒回家、電話也打不通,於是只好登記失蹤。
於是,警方在死者生前的聯繫人中尋找和屍檢推論(刀法熟練)有關的聯繫人,最終初步將嫌疑鎖定在羅某(34歲,男)身上。
羅某是死者朋友所開飯店的專職備菜員,具有切割動物的經驗, 警方對其進行調查後發現羅某無妻,但是和死者保持著很密切的社交聯繫,故對其進行突審。
面對審訊,羅某一開始稱自己和於某隻是一般朋友關係,他甚至不知道於某已經死亡的事情,但警方對其家中進行調查後發現其浴室內有大片血跡反應,還有一件隱隱現紅的白色襯衫,經檢驗後均與死者DNA相符,羅某這才承認了犯罪事實。
當天下午羅某約於某到家裡,兩人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係,洗完澡之後兩人就關係的保持問題上發生了劇烈爭執,羅某一氣之下將於某掐死在家,思考了一天後決定將其肢解,最後拋屍在偏僻的河溝里。
小結:
碎屍類案件中,如果可以推測罪犯的職業,就可以對偵破工作能夠起到縮小偵察範圍、提供偵破方向的作用。
檢驗時,主要依據碎屍斷離面解剖學部位的特徵推測罪犯的職業。
例如本案,碎屍的斷離面都是沿著骨骼的關節面被離斷,可以推測犯罪人具有人體解剖學的知識或具有屠宰技術,如遇屍塊屬於亂砍亂切而成推測罪犯職業可能是其他行業的人。
但是這並不能作為肯定的依據,我見過在實際案例中發現碎屍的某些大關節(如髖、膝、肩關節)被完整地離斷,而罪犯卻是一個沒有受過醫學教育的人,這是因為碎屍的手法也和犯罪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有關係的緣故。
因此,總的來說必須結合檢驗的全部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較為準確的推測。
一起因為情感挫折引起自尊受損後在激情狀態下實施的突發性暴力殺人案,並以碎屍作為逃避偵查的基本手段。
1·在我國故意殺人案中此類情緒類犯罪較為常見(佔比高)
2·犯罪行為具有衝動性的主要特點
3·犯罪行為具有殘暴性(情緒性犯罪後果一般比較慘重,犯罪行為的破壞性較強)
4·犯罪行為的發生伴隨著一定的情景性(需要一定的、足以刺激到個體心理情緒點的負向情景)
5·犯罪行為具有突發性、無預謀性
此類犯罪一般只需要以下步驟:
換句話說,這類犯罪通常是無預謀的,完成以上幾個步驟需要的時間相對於有預謀犯罪顯得很短,哪怕是平日無冤無仇者,只要刺激到具有情緒性犯罪潛質的個體,都很有引起其爆發性的攻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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