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經典規範倫理學理論系列之契約論道德理論

今天為各位介紹一種極好理解的道德理論:契約論道德理論。

提到契約想必大家會聯想到非常熟悉的社會契約論,盧梭在其巨著《社會契約論》中詳細地闡述了這一觀點。他認為:國家是契約的產物,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著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張鳳陽在《政治哲學關鍵詞》說道:這幾乎是不證自明的。

顧名思義,契約論道德理論即是將契約論和道德相互整合而形成的一套系統的倫理學理論。這個理論認為,道德產生於協議。因為很簡單,如果每個人都試圖最大限度地追求自我利益,那麼在這樣一個社會中每個人的生活都會變得越來越差。相反如果能兼顧其他人的利益,那麼我們能實現較優的結果。也就是說,人們發現了合作比單純地從個人利益出發要有效地多,於是他們決定坐下來簽訂一份協議。

叔本華曾說過,人就像寒冬里的刺蝟,互相靠得太近,會覺得刺痛;彼此離得太遠,卻又會感覺寒冷。這種契約式的道德就是這種距離的最佳狀態。

接下來的問題是:人們制定這些契約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

首先,契約論者,不管是霍布斯、盧梭還是羅爾斯,都喜歡將問題追溯到人類一個比較原始的狀態,這個狀態稱之為自然然狀態或者原初狀態或無知之幕或者原初的討價還價狀態。即在歷史上有那麼一個瞬間,人們誕生出了最初的規則。

然後,契約論者普遍認為人們是按照兩條規則來決定建立一個社會的。第一條規則是:如此建立起來的社會應該使每個人的自我利益都得到保障;第二個規則是:如此建立起來的社會應該促進公共利益(the common good),即對每一個人都有利的東西

如果用一句話來闡釋契約論的規則就是:如果一項規則能最大化每個人的凈效用之積,並且使任何人做出的最大讓步最小化,那麼這項規則是合理的,這樣的制定出來的道德是值得遵守的。

契約論者認為既然原則上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理性地接受和認同的規則,那麼每個參與者都有資格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一定的義務。羅爾斯認為我們需要對資源、收入和財富進行必要的再分配,以便保證每個人都能夠享有自我尊重和正義感的基本條件,保證社會穩定。那些忍受厄運或者患上疾病的人,應該得到那些更加幸運的人的幫助,因為終有一天我也會衰老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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