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到底寫誰的名字?

前言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對2016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40.8%的受訪者會為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而煩惱。66.4%的受訪者認為房產證上有必要寫兩個人的名字。43.7%的受訪者覺得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會有利於婚姻穩固,24.6%的受訪者認為不會。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初期,因房屋加名的問題就導致了很多感情及婚姻的破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了6年後,因戀愛及婚姻期間購買房屋登記權屬問題引發的糾紛仍然是困擾年輕人及雙方父母的一大問題,甚至直接導致了感情及婚姻走向決裂。筆者近年來親自代理或接受諮詢的部分感情或婚姻中涉及房屋產權歸屬糾紛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

小蘇與小藝戀愛5年後,雙方奔著結婚的目的準備買房。雙方口頭協商:房屋首付款由雙方父母共同支付,並且為便於小蘇落戶問題,雙方同意房屋以小蘇一個人名義購買該房屋,並辦理按揭貸款。交房後,小藝父母支付50餘萬元用於該房屋裝修,小藝一直居住於該房屋。

後因小蘇未能及時償還該房屋銀行貸款導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後小藝父母代小蘇償還了銀行貸款,房屋得以解封。後小蘇與小藝感情破裂,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對於雙方出資購買的該房屋的產權處理,小蘇與小藝協商一致後,在雙方共同的朋友見證下,簽訂書面協議,確認該房屋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並約定小藝在向小蘇支付部分款項並負責一次性償還完畢剩餘銀行貸款後,小蘇將該房屋過戶至小藝名下。小藝如約履行了協議中的義務,但小蘇突然反悔,不僅未能按照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戶至小藝名下,反而向法院起訴,以自己是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由,要求小藝搬離該房屋。

小藝一家無法理解,明明房屋是雙方一起出資購買,且小藝及小藝父母實際支付於該房屋的費用已是小蘇出資的2倍,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協議,並且在小藝已如約履行了自身義務的情況下,小蘇不僅不按約將房屋過戶給小藝,反而反咬一口,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搬離該房屋。

案例二

小晶與其男友小通戀愛期間,小晶父母在得到小通決定要和小晶結婚的答覆後,決定代小晶出資與小通共同買房。因小晶一家三人名下均有房產,受當地購房政策制約,只能以小通一人名義購房並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所購房屋總價150萬元,其中首付款100萬元,小晶父母在賣掉自己家的一套房產套現後現金出資75萬元,小通出資25萬元。後小晶父母又一次性還貸10萬元,小通每月正常還貸。後兩人領取結婚證兩年不到,因小通原因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在協商離婚的過程中,對於該房屋的分割,小通要求小晶向其支付100萬元並償還剩餘房屋貸款(此時房屋市場價值約200萬元,貸款仍近30萬元),方可將房屋過戶至小晶名下下。小通態度強硬,不接受協商,拒絕與小晶父母溝通,後小晶父母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該房屋。

案例三

小王與小趙戀愛期間,《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小王為了讓小趙安心,在小趙沒有任何出資的情況下,在購房時主動加上了小趙名字,希望兩人能夠步入婚姻殿堂。後小趙結識了新的男友,提出要與小王分手,並主動提出小王所購房屋她沒有支付任何費用,其可以放棄對房屋的共有權利,並向小王出具書面的承諾書,承諾可以無條件配合小王在日後轉讓該房屋時配合簽字。五年後,小王出售該房屋時找到小趙,請其按其書面承諾配合簽字辦理轉讓,小趙拒絕。小趙提出,小王必須支付其5萬元簽字費後才配合簽字。因此時小王已組成家庭,為了避免過多的浪費時間,節外生枝,其在向小趙支付5萬元後,才順利將房屋轉讓第三人。

具體分析

以上僅為近年來筆者親自辦理或接受諮詢一小部分涉及房屋歸屬問題的糾紛,實踐中,因現代社會房價的不斷攀升與日益脆弱的感情和婚姻,在戀愛或婚姻過程中因房產登記名字涉及房產歸屬的糾紛越來越多。房產證上究竟寫誰的名字,成了困擾大部分戀愛或者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輕人及雙方父母的大事,特別是在購房中出資較多或者全部出資的一方或父母尤為憂心。昔日恩愛的情侶、和睦的夫妻在感情破裂後,對於戀愛或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無法協商一致,最終鬧上法庭,往往牽扯進來的不僅僅是兩人,還加之雙方父母及其他親朋好友,演變成一場場庭上互相謾罵,甚至大大出手的激戰。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房產證上究竟該寫誰的名字,才能有效的避免糾紛,相對公平公正的保護雙方權利呢?

從《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目前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來看,關於戀愛或婚姻期間所購房屋的產權歸屬大致如下:

婚前購房

婚後購房

總結

從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即使同樣是在婚前、婚後購買的房屋,也會因為具體出資情況的不同而導致房屋權屬的不同,所以房產證上究竟該寫誰的名字,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普通大眾對照法律規定仍然不能準確的預估出資購買的房屋在戀愛期間或結婚後的具體權屬,為了避免感情破裂後,對所購房屋產權無法協商一致引發一系列的訴訟,筆者建議可以提前諮詢專業律師,在得到相對確定的答案後,再綜合決定出資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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